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黨職併公職被遺忘的刑事責任與歷史真相

◎傅硯翔

依照106年5月通過的「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以往併計國民黨、民眾服務社、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等黨職年資的政務官及公職人員,必須由該社團或由社團及政務官連帶返還。經銓敘部統計,溢領人數高達220人,總計近2億2千萬元。其中救國團部分便佔了71人(公務員67名、政務官4名),溢領超過5千多萬元,被黨產會認定為附隨組織,似乎也只是剛好而已。

救國團黨職併公職部分佔了71人,溢領超過5千多萬元,被黨產會認定為附隨組織,似乎也只是剛好。(資料照)

黨職併公職的陋習,最早開始於1969年5月,由考試院核准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及亞洲反共聯盟總會首批實施,而這個作法在當時應該是「廣受好評」,所以兩年後考試院便發佈了「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服務人員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將包含國民黨等的上述黨務職務納入公職年資計算範圍。這些公務員以及政務官當初之所以能領到這些「退離給與」,是因為國民黨利用黨國體制不當計入非在公職體系的職務年資,而最後由國家買單,因此民進黨政府最後以民主程序立法要求這些單位以及政務官返還這些給與。不過立法追究的責任範圍仍然有其界限,例如當初決定實施黨職併公職的考試院,相關決策人員是否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根據行政院於2006年所設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的調查結果,考試院上開1969年所實施的黨職併公職措施以及所發布的互相採計要點,已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僅」有曾任「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之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規定。根據當時「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雖然當時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尚無「違背法令」之要件,但當時考試院相關人員違反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直接圖國民黨黨等相關團體免負該等政務官及公職人員之退休金給付利益,讓國家蒙受損失,違法事證確鑿。

國民黨高官黨職併公職的所在多有,溢領數額之多令人咋舌。(資料照)

不過依據從新從輕原則以及當年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而不論是從1969年開放首例或是1971年發布互相採計要點的行為時點計算,或即便是以考試院95年4月20日以第10屆第180次會議討論決議不再併計的違法狀態終止時點,上開考試院決策相關人等的10年刑事責任追訴權已然消滅,即使追溯期刑責,這些相關人等也垂垂老矣。

雖然無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但相關的歷史真相,包括當初考試院的相關決策人員以及決策文件,則是除了黨產會認定附隨組織、銓敘部依法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最為重要的真相還原階段,而這也是促轉會將來不可迴避的重要任務!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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