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黨的救國團不是黨的救國團

傅硯翔 

近期在公視播映的台灣詩選電視劇〈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其劇名典故溯源自紀伯倫〈孩子〉一詩,其詩意「你可以給他們愛,但別把你的思想也給他們,因為他們有自己的思想」也貫徹全劇。

黨產會昨(7)日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處分理由引用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紀錄、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紀錄、救國團自編的「本團重要文獻」以及蔣經國的相關談話記錄等資料,破解救國團在過去實際上是國民黨在動員戡亂體制下,藉由以黨治國、以黨領軍等政治優勢,命行政院依國民黨的中央改造委員會決議所籌設的組織。在脫離國民黨的實質控制之前,救國團的組織定位及人事都由國民黨決定,救國團的組織、財務與運作,也受到國民黨的「領導」與「指導」,也就是「實質控制」。而此份認定附隨組織的處分書也傳遞了一份重要的訊息,以黨領政所成立的救國團,仍舊是國家編制(當時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下的救國團,不應也不該是中國國民黨的救國團,「黨的救國團不是黨的救國團」!

但這麼簡單的概念,卻連救國團的委任律師也曾疑似出現立場混淆的現象。針對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一事,黨產會曾於2017年2月24日舉辦第一次聽證會。根據該次會議記錄,在聽證程序進行之前,救國團的委任律師便舉手想要發表意見,當主持人詢問其身分時,一開頭似乎便不小心破梗後改口表示「我是國民黨…對不起,救國團代理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劉昌坪律師」。為避免利益衝突,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皆要求律師對其委託人及受任案件負有忠誠義務,為免誤觸法網,律師即使過勞也極不可能誤認其代理對象,又或者是在他心中,這兩個主體具有緊密關聯?」

在脫離國民黨的實質控制之前,救國團的組織定位及人事都由國民黨決定,救國團的組織、財務與運作,也受到國民黨的「領導」與「指導」,也就是「實質控制」。(本報資料照)

而在黨產會作成認定附隨組織處分後,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救國團目前現有財產56.1億即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受禁止處分之限制。這樣的法律規範,主要是確立國家可得收復國有的資產得以保全,而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竟認為這樣的行為「就是佔據私人財產」,令他質疑此行為與土匪毫無二致。不過,洪發言人肯定沒有讀完國民黨史,如果他知道國發院土地原本是國民黨趁國民政府接收日產之際,在毫無法律基礎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持槍強押葉姓地主簽下買賣契約,而以每坪5元的價格取得國發院大部分土地產權,那他肯定對於「土匪」二字有更深的體悟。

此外,救國團秘書處特別強調,「救國團承接公家機關的資源,概念猶如政府補助款,因為救國團也付出很多人力物力執行工作,是與政府的對價關係」,這段文字也令人匪夷所思。同前所述,禁止救國團處分財產的最重要目的,就是為了要確保國家得以收回國民黨當年利用黨國體制不當挹注到救國團的國家資源。然而這些本屬於國家的資源,如果要對外分配,也應該透過公平、公正的制度進行配置。救國團沒有告訴大家的是,為什麼只有救國團才能夠得到國家所撥用的公有土地?為什麼救國團可以獨獨獲得教育部補助4億5千8百萬興建青年活動中心?為什麼救國團辦活動時可以獲得台灣省鐵路局補助5折票價?救國團說他們為國家付出很多人力物力,但重點是當時為什麼沒有其他人可以平等立於救國團如此尊崇的地位獲得這些僅專屬於救國團的「政府補助款」?

免不了的,救國團無法在法理上站得住腳,就只能拿受僱員工來博取同情,轉移焦點指稱禁止處分財產的效果將導致員工薪資以及終身學習中心4千多位老師受影響,但按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附隨組織基於本條例公布前已成立之勞務契約所必要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救國團是可以向黨產會「申請許可處分該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救國團不要拿員工當博取社會同情的籌碼,依法核時向黨產會申請許可,這些在條例公布前就已與救國團成立勞務契約的員工根本不受本次處分的影響!

(作者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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