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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檢察官與警員調查超商遊戲光碟竊盜案,過程中不但存在諸多瑕疵,在經過調查後,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陳男有犯案的情況下,刻意忽略有利陳男的證據,草率將陳男起訴,陳男於遭起訴後自殺身亡。目前監察院已經通過對該檢察官以及員警的彈劾案,後續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司法院職務法庭進行審理。依監察院的報告,本案檢察官在證據認定與取捨上,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呢?
檢察官應該遵守的原則
第2條第1項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96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2點
「本法第二條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在偵查中,係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而言。所謂被告,係指有犯罪嫌疑而被偵、審者而言。所謂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並不以認定事實為限,凡有關訴訟資料及其他一切情形,均應為同等之注意。其不利被告之情形有疑問者,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即不得為不利之認定。」
第35點
「訊問或詢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標準或加重、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或詢問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自應就其證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視之。」
第102點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是否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及有無本法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所列之情形,均為起訴前應注意之事項。」
第9條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依據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明文規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併注意」、「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原則,就起訴書所指訴的犯罪事實也應負舉證責任。
被告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檢察官可以拒絕嗎?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4款規定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及第161-1條規定:「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本案偵查檢察官詹騏瑋於起訴前僅開過一次偵查庭,當時陳男曾經要求鑑定竊盜嫌疑人與自己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以證明兩者並非同一人,並提出自己在相距210公尺以上的另一間超商結帳發票(該發票結帳時間與案發時間僅相差3秒),但檢察官竟然置若罔聞,還一味告訴陳男「錄影帶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啊」、「如果有做的話,還是承認比較好,我只是這樣勸你」等等。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沒有依被告請求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已然違法,又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行的情形下一味要被告認罪,亦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可以不提示證物給被告嗎?警察手寫的附註也可以當證據?
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應該要提示證物給被告,但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規定:「檢察官對辯護人所提關於調查證據以供偵查案件參考之聲請,應予重視。如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必要時,亦應主動提示證物,徵詢在場辯護人意見。」顯示在被告有辯護人、防禦權相對嚴密的情況下,都應該提示證物給被告和辯護人表示意見,按照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對於沒有選任辯護人的被告,在不致對偵查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於檢察官維護事實真相的義務,應該要向被告提示足以定罪的重要證物,讓被告有為自己辯駁的機會。
本案檢察官詹騏瑋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為重要證物,用以證明陳男有罪。陳男在偵查中並沒有選任辯護人,但一直到提起公訴前,檢察官都沒有提示翻拍照片給陳男看過,且承辦員警還在翻拍照片上附註「犯嫌自稱購買啤酒後,騎乘自行車往大東街方向」,但事實上陳男從來沒有講過這些話!卷內也沒有其他證物可以證明,檢察官卻直接將照片和附註當作起訴陳男的重要證據,明顯已經違法。
這個案件案情單純,本來是一件很容易處理的案件,但在第一線的警員調查草率,作為上級的檢察官對這些缺失非但視而不見,還直接引為起訴的理由和證據,可謂一錯再錯。再簡單的案件,都一定會影響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檢察官不可不知,且手握公權力,就必須同時負起維護人權與追求真實的義務,否則像這樣荒腔走板的偵查過程和憾事只會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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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法操小教室】檢察官的證據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