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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借錢不還,為什麼一定不是詐欺?

依照現行制度運作下,確實有一定數量的案件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經由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不予起訴。但正是經由檢察官偵查後,才能釐清哪些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哪些確實有涉及刑事犯罪,如果不經過偵查程序調查,檢察官如何過濾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法務部為了解決濫訴、增進司法效率,預計從2018年8月29日起為期一年,擇定新北等四個地檢署試行「立案審查中心」制度,過濾並專責處理濫訴案件;並研議推動「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在特定案件最後為不起訴處分時,向告訴人或告發人收取訴訟費用。法務部表示基於「明暗速斷、疑案慎斷」的思維,且為避免民眾長期訟累,以及讓檢察官可以集中人力在否認犯罪或重大複雜案件的偵辦,故研擬新政策。但這樣的新政策真的可以解決濫訴問題嗎?還是反而會造成更多問題?

什麼是濫訴?

新聞報導中,法務部指出濫訴案件包含高頻率申告案件、明顯事證不清案件以及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其中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即為俗稱的「以刑逼民」案件,例如雙方其實是民事借貸關係,但債權人卻對債務人提告詐欺取財等,逼債務人還錢的情形。

依照現行制度運作下,確實有一定數量的案件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經由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不予起訴。但正是經由檢察官偵查後,才能釐清哪些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哪些確實有涉及刑事犯罪,如果不經過偵查程序調查,檢察官如何過濾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一個案件本來就有可能同時牽涉刑事和民事責任,如果法務部認為財產犯罪案件可以不經偵查程序處理,就歸為所謂濫訴案件,那何不直接將財產犯罪除罪化更可減少訟累?此外,如果告發或告訴的案件最後不起訴,人民必須要負擔訴訟費用,那如果檢察官起訴案件最後無罪,檢察官是不是應該同等負擔訴訟費用才合理?

再者,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檢察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事實不成立犯罪,而告訴人或告發人是故意誣告的話,可以直接職權分案偵辦誣告罪,即可防止濫訴,法務部選擇再另立新制度,單從制度必要性來看已有疊床架屋之嫌。

又根據新聞報導,實務上甚至曾經發生雙胞胎兄弟中哥哥犯案後,冒用弟弟的身分接受調查,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檢察官完全沒有發覺,直到簡易判決書送達給弟弟後才發現根本搞錯人。像這樣檢察官連人別訊問都沒有查明就聲請簡易判決的案件,難道不算是濫訴?法務部容許檢座輕鬆起訴,卻不准民眾不滿提告,何異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盼法務部從根本做起,讓民眾重新信任檢察官和司法

依照法務部提出解決濫訴問題的新制度,不論是立案審查中心還是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明顯想以提高人民提訴門檻的方式,達到減輕檢察官案件負擔的目的。但增加人民提告困難的制度,會不會變成檢察官和律師或當事人「協商」的籌碼?「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難道不會反而造成比較有錢的人才能以刑逼民的畸形結果?

減輕檢察官負擔有非常多基本的方式,光是改革筆錄制度,使用語音辨識系統紀錄筆錄等,就可以節省非常多審理時間;而將不起訴、起訴書等可以公開的書類公開,讓人民直接檢視和監督,才能讓人民更了解、進而更信任檢察官和司法。

司法改革應該要站在人民的立場、考量人民的需求改革,只為減輕檢察官自己負擔的改革制度,只會讓人民更不信任司法,希望法務部慎重考慮!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借錢不還,為什麼一定不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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