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侯友宜的億萬富翁之路

古宗文

日前李慶元議員在政論節目上爆料侯友宜夫妻的取地過程,說明現在616地號這塊土地,最早是有9筆地號,包括(1) 616、617、619地號,由侯友宜妻子任美鈴購買;(2) 716、717、719-1、719-2、719-3、720-2地號,由任美鈴與娘家持有。之後,任美鈴為了使土地完整,分別透過娘家分割繼承、用「又昱實業」名義向妹妹購買,才將各塊土地合併成現今的616地號。

國民黨新北市長侯友宜日前受訪談及文大宿舍爭議牽連妻子,讓他心幾乎都碎了。(資料照)

上週王威中議員也公開過相關地籍資料,可以清楚看到,最早的616地號,從82、83年就開始辦理買賣、繼承,而617、619兩塊地號,原本是國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都是在84年4月11日買賣登記給任家,並在86年6月28日做土地合併。

侯友宜一家經過一連串土地買賣、分割、繼承、合併之後,就在差不多時間點,這塊地在85年6月11日開工建造,隔年6月13日取得99塊門牌編定、6月23日完工、8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使照上清楚載明,該地屬於第二種住宅區,除了地下層是停車場以外,其他所有樓層都是「集合住宅」,也就是「多戶住宅」,依照規定不能用做「寄宿住宅」使用。

但是侯友宜一家仍在100年3月23日以「又昱實業」名義(負責人任美鈴)跟文化大學簽約,將房子出租給文化大學做「寄宿住宅」使用,明顯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原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而且一租就是15年的包租生意。

關鍵來了,根據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在102年1月24日回覆「又昱實業」的公文資料,卻表明「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二種住宅區允許『第二組:多戶住宅』使用。至於其使用型態得否為租賃予學生或他人居住使用1節,因與建物用途無涉,非屬前開自治條例管轄範疇。」但事實真的是不屬於使用分區條例管轄範疇嗎?

很明顯,使用分區條例已經清楚規定第二種住宅區不能做為寄宿住宅使用,寄宿住宅是指「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學生宿舍就是短期住宿場所,跟一般住宅完全不同,當然已經影響到建物用途,怎麼可能跟建物用途無關?但是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卻稱「出租給學生跟建物用途無關、不在自治條例所管範圍」,這究竟是都發局疏失?還是理解錯誤?還是套好招幫侯友宜一家背書?筆者建議柯市府應盡速調查文大宿舍案,尤其當初租賃契約已載明「作為學生『宿舍』使用」,都發局為何還會認為跟使用分區條例無關?間接成就了這條發財路?

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如果一切都是合法程序,社會大眾也不會有太大意見,畢竟想要發富發財是人的天性。但是身為一個政治人物,要接受的檢驗標準更高,除了要合法以外,還要合乎道德,合乎人民期待,才有資格成為人民的領導者。

但是看看這幾週,爭議延燒不斷、週週都有新爆料的文大宿舍案,不只侯友宜本人先前講過的「毫不知情」已經被打臉推翻,對於重點問題更是避而不談,看證據被挖到哪裡,再回答到哪裡。筆者不禁想起,之前的王如玄軍宅案、規避法令買賣軍宅大筆獲利,跟現在的侯友宜文大宿舍案、違反法令出租宿舍大筆獲利,簡直如出一轍,為了錢財利益,視法律為無物,連最基本的合法標準都做不到,更別提更上一層的道德。

(新北市資深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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