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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大學自治到底在治什麼?

長期以來,教育部把各大學當作所屬機關來對待,校長就成了這個所屬機關的首長。說真的,如果現存的制度下,大學校長並不是用來協助大學教授抵抗教育部,而是來管理大家的,那麼,不要告訴我這是大學自治。另外,如果校長管不了大學教授,我猜大概很多人也不會想選校長了吧!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因為「卡管」,大學自治或是大學自主成了時髦的命題,但大學自治到底在治什麼呢?

每個人的解讀似乎也不太一樣,這裡要先說明的是,大學自治或是大學自主並沒有出現在我們的憲法規定當中,甚至大學自主這個詞也沒有出現在大法官解釋的本文或理由書當中,僅在協同意見書當中出現過。

大學自治到底是什麼?如果我們回到大法官的解釋,在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450號解釋,大法官指出: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

這裡的意思是,大學自治應該和研究與教學有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才屬之。

那麼,選校長到底是不是大學自治的事項呢?大家喊了這麼大聲,如果不是,不是很糗嗎?

其實我們不妨回到「大學校長的功能是什麼」來判斷。因為學術自由存在於研究人員個人身上,做為一個大學教授有研究與教學自由,不應該受到外力的侵犯。這裡的「外力」主要就是國家,而由於教授工作的地點是大學,大學係結合研究與教學於一體的組織,所以,為了避免這個組織裡的人受到外力影響,這個組織有一個自治的權限,來確保每個做研究與教學的人不會受到外力干預。這個組織如何建構?以及管理者的產生就是其自治的範圍。

選校長到底是不是大學自治的事項呢?大家喊了這麼大聲,如果不是,不是很糗嗎?(記者方賓照攝)

校長遴選為何是大學自治的一部分?那是因為校長負責帶領大家抵抗這個國家的外部干預,因此,教育部如果悍然去幫大學決定校長人選,就產生侵害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的疑慮;但教育部是否有權力監督各大學?這是必然的,因為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因此,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換言之,如果遴選過程有違法的情形,或遴選出來的人選不適法,教育部確實也應該做合法性的監督。

不過,一個最核心的問題是,我們選校長的目的到底是不是為了幫大學教授抵抗外力的侵害?

事實上,對於大學教授侵害最大的就是教育部,那過去大學校長是否有扮演好這樣的角色? 我想應該是沒有,不然我們不會一面強調競爭力一面又要老師增加對學生的關懷,那麼,面對侵害,有沒有哪個大學校長幫老師出面抗議呢?當社會各界不斷公開告訴教育部玉山計劃的問題,又有哪個大學校長幫學校教授表達過意見?

長期以來,教育部把各大學當作所屬機關來對待,校長就成了這個所屬機關的首長。說真的,如果現存的制度下,大學校長並不是用來協助大學教授抵抗教育部,而是來管理大家的。不要告訴我這是大學自治。

另外,如果校長管不了大學教授,我猜大概很多人也不會想選校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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