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教育部當真要聘「職業賭徒」當台大校長?

符言立

近日藍營民意代表為了讓管中閔順利登上台大校長寶座,無所不用其極,先是利用各種場合動員各界力量,以負面的「卡管」名詞與「藍綠鬥爭」的帽子扣住不放,試圖以政治標籤污名化教育部對校長聘用本應有的專業判斷權限;接著又病急亂投醫,將內政部葉俊榮部長在未具公職身分至中國講學的經歷,跟管中閔在擔任公職期間出現在廈門大學的招生簡章中完全不同的狀況牽扯在一起,顯見藍營民代心中應該皆已明瞭,管中閔在台哥大跟廈門大學多次違法兼職的人格瑕疵,只能靠著亂抓浮木加以補救。

姑且不論管中閔即使內心無比焦急也不肯對外說明的確切考量,也不論管中閔「違法兼職慣犯」的人格瑕疵被揭穿後的仍然堅持不退的原因,是否是因為管中閔被什麼樣的勢力交代在「台大校長」這個位置上要處理什麼樣的任務等等陰謀性的質疑,教育部究竟能不能依法聘用「賭性堅強」的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才應是本案核心。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規定「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另《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3點第1項亦規定「被推薦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

教育部究竟能不能依法聘用「賭性堅強」的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才應是本案核心。(本報資料照)

台灣大學做為我國最高學術機構,其重要性自然不在話下,然而多次以僥倖心態從事公、教職的管中閔,恐怕連相關規範中「高尚品德」的法定要求都沾不上邊。簡單來說,管中閔是「職業賭徒」,從目前報載資料就可以發現他有四個階段的賭博行為:

第一階段:「賭」公務員違法兼職不會被發現。

猶記318學運後,監察院針對時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的黃國昌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進行調查,最後認定「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員即是《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據報載,管中閔在2005年擔任中研院經濟所所長時,也同時在廈門大學擔任兼職教授,更別提他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與經建會主委這些公部門職務時,也名列廈門大學2012年及2013年「當年度」的招生簡章之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事證明確。

第二階段:「賭」台大一定會同意台哥大兼職案。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注意事項第3點說明,「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根據報載資料,台大直到2017年10月2日才發文書面同意管中閔從2017年6月14日開始在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會委員以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三個職務的兼職申請。換句話說,管中閔完全不在意台大內規,也不去管台大是不是有可能不同意兼職申請,從去年6月14號到10月1號將近四個月的期間,毫不掩飾地以僥倖的心態在從事兼職工作。

第三階段:「賭」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不會對他的台哥大兼職身分做文章。

管中閔從2017年6月14日就自行兼任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對於擔任遴選委員又身任台哥大副董蔡明興,有「薪資決策」的影響力。在遴選過程中,管中閔不說,蔡明興不講,這層利益關係沒有在遴選過程中確實被揭露。事實證明,管中閔「賭」贏了,畢竟當時沒有人發現,台大遴選委員會最後也只能承認「對於遴選結果有無影響等節,非本會所能推論」。

第四階段:「賭」教育部一定會聘任他當台大校長。

爭議迄今,不論是教育部或是葉俊榮部長,甚至是國台辦,面對質疑的第一時間皆即時出面回應,反倒是管中閔對於外界質疑毫無反應,僅氣急敗壞地要求教育部在三月底回應,等於是「賭」教育部不敢依法拒絕聘任他擔任台大校長。然而這一把,管中閔也不算全輸,畢竟教育部還沒有確實依法處理。

對於規範的遵循與否,是判斷人性品格的重要依據,縱使對規範有所質疑而不願遵守,其中也應有令人感佩的情操。管中閔不論是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或是在台大任職期間違法兼任台哥大職務,不僅視法規於無物,也看不出來違反這些規定是為了要彰顯什麼樣的個人理想,反而更突顯他的「博弈性格」。

「高尚品格」不僅是相關教育法規對於國立大學校長的基本要求,也是身為國內最高學府代表人的台大校長必須具備的人格素養。教育部既不可能聘用「黑道」或「詐騙慣犯」擔任台大校長,又怎麼會對於遲遲不肯對外說明違法兼職質疑的「職業賭徒」如此猶豫不決呢?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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