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自重而後人重的司法

司法到底有什麼問題?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司法上部分的問題或許是因為外界的不了解以及媒體報導觀點的失焦所帶來的誤會,當然也有制度面的問題,但很多則確實是「人」的問題,而這裡的「人」不一定是風紀,而是心態。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三月八日婦女節當天,司法院職務法庭針對因涉及騷擾女助理而被監察院彈劾的臺北等行政法院陳姓法官做出再審判決,判決結果為罰其月俸一年,相當於216萬元,這比之前所做成的免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有著非常大的差別。

依據憲法規定,法官一職有終身保障,這是為了確保法官不受政治影響,也因此,法官的去職必須有很慎重的程序。對此,《法官法》明文規定兩個階段,首先為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凡是違反《法官法》當中對於法官應該要遵循的要求,例如,有違法官的職業倫理,或是參加政黨活動等,均可由法官服務的法院或上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以及司法改革的公益團體請求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前三種代表由票選產生,學者的部分則由各界推舉,司法院任命,評委會的組成有外部人士,而且召集人通常就是。例如,現任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召集委員為台大法律的柯格鐘教授。

司法院職務法庭針對因涉及騷擾女助理而被監察院彈劾的臺北等行政法院陳姓法官做出再審判決,比之前所做成的免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有著非常大的差別。(圖:本報資料照)

若經評鑑委員會開會決定該法官行為確實違反《法官法》,依情節輕重,如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時,則移送監察院彈劾後,交由職務法庭來審理。如果情節沒有那麼嚴重,但仍要給予一定處罰時,則移送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來懲處。職務法庭對於有問題的法官有五種處罰方式。分別為: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任用資格、撤職、免除法官職務但轉任其他職務、罰款、申誡。其中撤職可以一年到五年,罰款可以罰一個月薪水到一年的薪水。而且,一旦遭撤職或是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任用資格,則就連擔任律師都沒有辦法。例如,前高等法院法官陳炳章,因投資經營土石開採業,並要求合夥人簽立2500萬本票擔保其利益,遭高院主動調查送交評鑑,最後建議撤職,而職務法庭經審判後也做成撤職決定。

而陳姓法官騷擾助理一案延宕甚久,司法院收到檢舉時,即有風聲傳出部分長官不願意此事擴大,但最後仍是紙包不住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民間司改會都聲請評鑑,最後做成免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的懲戒建議,而職務法庭在審查本案時,原本也做成相同的判決,但因其中一位法官曾參與此前的懲戒作業,必須迴避卻又沒有迴避,以致於這個判決違法,因此才有上週再審判決的出現。不過,這個判決卻出現令人驚訝的轉變,且不被外界所認同。

蔡總統競選時將司法改革當做一個重要的政見,不過,司法到底有什麼問題?我想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事實上,司法上部分的問題或許是因為外界的不了解以及媒體報導觀點的失焦所帶來的誤會,當然也有制度面的問題,例如,最近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所闡釋的「閱卷權」。但很多則確實是「人」的問題,而這裡的「人」不一定是風紀,而是心態。

司法是一種用人來當神的工作,不可能盡善盡美,但自我反省檢討是非常重要的,而我們的司法有時候缺乏這個條件。一般案件要開啟再審非常困難,但這個案件第一次的職務法庭審判卻可以發生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況,也是匪夷所思、前所未見。若換做在其他領域,這樣的法官早就被掃地出門,沒想到最後卻重重提起,輕輕放下,如此,民眾又怎麼會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呢?

司法如果要得到社會尊重,則應自重而後人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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