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情色風暴1997》:自由的代價是得容忍不同的聲音。

言論自由一直是我國和美國憲法上的重要議題,《情色風暴》告訴我們,即便是賴利被保守派批評為低級、下流的人,即便嘲諷傑瑞牧師的廣告內容不為大部分人所認同,仍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透過本片能讓我們認識美國法律史上,賴利為言論自由所留下奮鬥的痕跡。

《情色風暴1997》

◎法操司想傳媒

《情色風暴》的主角賴利·弗林(Larry Flynt)大概是小編看過,進出法院次數最頻繁的一部電影了!本片是1996年於美國上映的一部傳記電影,內容改編自情色雜誌《好色客(Hustler)》主編的真實故事,描述賴利·弗林爭取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即便是被視為「淫穢」的情色內容,或是調侃公眾人物的低級言論,都該受到保障的故事。

主角賴利原本經營脫衣舞俱樂部,為增加俱樂部的營業額,因此發行以女性裸體和情色內容為主的《好色客》雜誌。不同於1970年代有名的《花花公子(Playboy)》,《好色客》毫不避諱以最赤裸的方式展現女性器官,甚至取得前第一夫人賈桂琳的裸照,引起讀者廣大迴響,賴利卻也因此被以猥褻和組織犯罪罪名起訴。

之後,賴利為諷刺當時保守派代表人物傑瑞·法維牧師,以挖苦嘲諷方式將他放進一則白酒廣告(傑瑞牧師主張不可喝酒),並惡搞傑瑞牧師因喝了此款酒,而與自己的母親發生性關係,傑瑞牧師因此以誹謗罪名控告賴瑞。然而,當時的維吉尼亞州法院認為,沒有任何一位讀者會相信《好色客》廣告內容屬實,因此誹謗罪不成立,但仍須賠償造成心理傷害的20萬美元。

《情色風暴1997》

賴利並不因此滿意,他認為即使是像他一樣「低級」的人,也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因此他將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形成言論自由與保護公眾人物不受精神損失的爭辯。賴利的律師主張,《好色客》的內容是品味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且此種美國挖苦文化的傳統,使公眾人物面對不受歡迎的言論,即便不具高尚動機,這種言論仍受到保護,法院因此判決賴利勝訴。

就本片內容來說,賴利每次上法庭都有有趣的點可以討論。以賴利第一次被告為例,經營《好色客》雜誌的賴利被組織犯罪起訴,但同時明明有《花花公子》等雜誌在販售,明顯是政治因素大於法律因素;賴利被要求以證人出庭時,將美國國旗內褲外穿以示抗議,被法官判褻瀆國旗罪,但在後來1990年代關鍵的United States v. Eichman案中,已保障燒毀國旗等行為,仍屬憲法上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在最後賴利1987年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本案中,先前1964年「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已確認涉及公眾人物的誹謗案須確認「真實惡意原則」以保障新聞自由,本案進一步確認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障。判決結果認為,對公眾人物的嘲諷,如果眾人皆不會把它當作真實內容,當公眾人物要求心理傷害賠償時,即不符真實惡意原則而不用賠償,這部分若是沒有先了解過沙利文案的判決,單從電影結尾可能會較難了解。

讀者們可以試想,舉凡美國的卡通、漫畫到脫口秀節目,對公眾人物的諷刺和酸言酸語無處不在,如果最高法院認為這些對公眾人物的嘲諷,皆須負擔造成心理傷害的賠償責任,將使傳播媒體產生寒蟬效應,沒有人再敢公開批評公眾人物,這與言論自由的精神是相背離的。

言論自由一直是我國和美國憲法上的重要議題,《情色風暴》告訴我們,即便是賴利被保守派批評為低級、下流的人,即便嘲諷傑瑞牧師的廣告內容不為大部分人所認同,仍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透過本片能讓我們認識美國法律史上,賴利為言論自由所留下奮鬥的痕跡。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情色風暴1997》:自由的代價是得容忍不同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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