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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燈會裝置藝術抄襲風波–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是什麼?

事實上在我國實務上,會將所謂的「原創性」拆解成「原始性」及「創作性」兩個要件。在判斷原創性上大多有3個標準:是否係獨立創作完成,而非抄襲自他人著作者;是否為自然人之精神創作,而非其他動物之智慧成果;及是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符合上述3點要求者,通常就會認定具有原創性。

台灣燈會作品「嘉藝之光」(右)與Hugo Reis作品「Eclipse(日蝕)(左)。 (取自Hugo Reis臉書)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葡萄牙設計師Hugo Reis在臉書上表示,今年嘉義燈會的裝置藝術「嘉藝之光」與其所設計的作品「Eclipse」高度相似。而負責設計的衍象設計實驗室也迅速地在臉書上澄清,認為:在視覺上雷同之處,緣起於雙方作品以數學幾何進行設計分析及管狀材料工法的限制;同時公開設計手稿及製作流程等等。

什麼是「原創性」?

在開始本次的討論前,我們先來回想一下之前曾經提過的事情。在《邱毅被掀假髮引發兩公司間的著作權戰爭》一文中,我們曾經討論過一個作品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要符合數個要件才行。當時,我們針對了創作性做了簡單的介紹,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原創性」吧!

事實上在我國實務上,會將所謂的「原創性」拆解成「原始性」及「創作性」兩個要件。而這樣的要件拆解,章忠信教授認為我國實務上,在判斷原創性上大多有3個標準:是否係獨立創作完成,而非抄襲自他人著作者;是否為自然人之精神創作,而非其他動物之智慧成果;及是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符合上述3點要求者,通常就會認定具有原創性。

相較之下,日本法上則沒有「原創性」的詞,而是「創作性」。日本法上的創作性,基本上與我國對創作性的定義相同,但在例外的情況下否定具有創作性。根據茶園成樹教授著作中的整理,他認為在3種情況下,會例外排除創作性:模仿、複製已經存在的著作;表現物是「常見的表現」;只能使用該表現方式才能表現作品概念。而在我國許多的教科書中,也有許多著述採取相類似的見解。

本件案件重點在哪裡?

說了這麼多,讓我們回歸這個案件吧!

這次的事件中,小編認為討論是否抄襲最重要的問題有兩個:分別是「是否獨立完成?」及「是否是表現上的限制?」

首先,是否獨立完成方面,也就是所謂「平行創作」的問題。由於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不同,著作權並不像專利權一樣屬於「絕對獨占」,而屬於「相對獨占」,若是有兩個創作同時都符合著作的定義,且都不是抄襲的話,著作權法容許兩件創作都受保護。舉個例子來說:AB兩個人完成了兩件一模一樣的作品,但兩人都不知道對方有做過這樣的作品,這種「偶然」做出相同作品的情況,我們會認為2件作品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是否是表現上的限制,指的是要表現出特定概念的方式只有特定幾種。簡單地說,如果AB兩個人都想要做一個長方體、沒手把、開口在上的水壺,但假設要完成這樣設計的方法只有1種或少少幾種,此時AB雖然做出一模一樣的東西,但我們也不會說有抄襲,因為這種情況是因為表現方式受限所導致的。

究竟結果如何,需要再行認定

經過了上面的解說,相信大家對於這次的案件都有了一些了解,我們可以統整成以下的結論:如果雙方最後以訴訟解決,案件審理重點將會環繞在衍象設計實驗室如何提出證據,證明他的創作與Hugo Reis的創作屬於前面說到的「平行創作」;又或者是舉證證明要達到這樣的效果,只有這種表現方式,同時這也是衍象設計實驗室所提出的論點。至於結果會怎樣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對日本法有興趣的讀者可google搜尋《ワン・レイニーナイト・イン・トーキョー事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燈會裝置藝術抄襲風波–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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