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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臉書交易血淚史:放鳥怎麼治?

一般來說,透過網路平台如臉書買賣,會遇到放鳥的情況有兩種:第一種是「面交放鳥」,指買賣雙方約定好了到某地點面交,卻有一方到了面交的時候卻神隱讓交易未能順利完成。第二種常見情形則是貨到付款的爭議,指買家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付款取貨的動作,稱為「取貨放鳥」。

臉書交易血淚史:放鳥怎麼治?(路透)

◎徐書磊

隨著社群軟體的發達以及現代人人手一機不離身的習慣,從以前只能於實體店面購買商品,或是在露天拍賣、奇摩拍賣等網站平台下標購入商品,到現在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如蝦皮等買賣app、直播平台以及臉書買賣社團,購買各式各樣商品越來越便利,再加上超商推出店到店取貨服務的物流革命,網路交易進入有了前所未見的蓬勃發展。

但隨著交易態樣的改變,層出不窮的新型態交易糾紛也隨之而生,而不同與過去交易糾紛通常存在於商家與零星客人間的情形,越來越多的交易糾紛是在出售家中用不到的物品或是二手商品的個人賣家以及個人買家之間。

這使得發生交易糾紛時,無論是賣家或買家都沒有處理經驗,只能手足無措的訴諸爆料性質社團等社群媒體尋求鄉民公評,或是尋求記者大人的幫忙以媒體譴責,但往往沒辦法取得所需的補償或解答。因此本文要來告訴大家,網路交易糾紛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處理。

放鳥的實例

在這篇文章中,來談談讓買賣雙方都恨得牙癢癢的「放鳥」吧!

一般來說,透過網路平台如臉書買賣,會遇到放鳥的情況有兩種:第一種是買賣雙方約定好了到某地點面交,卻有一方到了面交的時候卻神隱讓交易未能順利完成。此時的理由百百種,包括車禍、家人需要錢、錢包被偷、忘記時間或工作突然忙碌等,都在筆者的朋友身上血淋淋的發生過。

之所以這種「面交放鳥」的狀況令人痛恨,不外乎是花了時間、交通費等成本,卻換來一場空,特別是動輒35度以上的夏天,受害的一方火氣往往是突破人體極限。

「面交放鳥」的狀況令人痛恨。(資料照)

第二種常見情形則是貨到付款的爭議。目前常見的貨到付款,是談妥交易後,賣家先將貨物利用超商提供的店到店服務寄出,等超商物流將商品送至買家指定的取貨店後付款取件,賣家才能取得商品的款項(至於付款方式各有不同,像是知名的蝦皮就是買家付款後,再由蝦皮將款項付給賣家,但這不是本文要探討的重點,恕略過不深究)。

此種情形對於買家的保障較為足夠,也讓許多沒有匯款能力(沒有銀行帳戶、不想被發現帳戶交易紀錄)的買家能夠享受網路交易的便利。但對於賣方來說,當商品寄出後,若遇到買家不取貨的情形,除了已支付的運費損失外,更會產生等待物流將商品退回原店的時間成本,動輒七天起跳,因此當這種「不取貨放鳥的情況發生」,賣方暴跳如雷是常有的事。

當遇到這種狀況,除了開副本利用鄉民的力量群起撻伐外,有沒有法律上的手段能夠解決呢?

面交放鳥:需要賠償對方因面交而付出的成本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買賣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不需要有白紙黑字,因此如果買家和賣家是透過通訊軟體或是臉書對話聯絡,談好要約在某一時間及地點以某一個金額交易某件商品,這個時候雙方就成立了一個買賣契約。因此,賣家就有義務把當初談妥的那件商品交給買家,而買家則有將談妥的金額交給賣方的義務。

而約定面交之後一方放鳥的情況下,就是放鳥的一方沒有履行買賣契約的義務,賣家放鳥的話就是沒有履行交付商品的義務,而買家放鳥的話就是沒有履行付錢的義務,這個時候被放鳥的人就可以要求放鳥者賠償爲了完成面交所付出的成本(例如到達面交地點的交通費用等)。

因為買賣契約的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如果放鳥者不願意賠償的話,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的程序,向對方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也就是去法院提告來尋求公道,報警是沒有用的!

現實生活中,賣家看到這裡應該會很想罵髒話,因為即便是跨縣市面交,交通費用最多也不過數百元(除非搭國內線或高鐵面交),要上法院所花費的成本遠高過此金額,所以大部分都是淚水往肚裡吞,帶著火氣默默回家。

取貨放鳥:很難成立間接毀損的刑事犯罪

除了跟面交放鳥一樣,放鳥者在民事上屬於侵權行為,須賠償賣家為了完成交易付出的成本,包括店到店運費或其他物流費用。理論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是惡意為了要造成賣家的損失,像是同業惡性競爭故意假訂貨或是討厭賣家而故意訂貨但事實上根本沒有要購買的意思,而造成賣家將貨物寄出而生的運費、包裝等損失,是有機會構成刑法中的間接毀損罪的!

但因法條要件規定嚴格,賣家須證明買家真的有損害賣家的意圖,且用詐術造成賣家實際損害,才會成立刑法上的間接毀損罪,因此許多走刑事程序想討公道的賣家,往往被檢方認定商品完整退回無損壞並無實際損失,而運費等屬於經商成本,而得到不起訴處分

結論:不要為了蠅頭小利換來法律責任

看完上面的論述之後,各位放鳥受害者可能還是覺得根本沒有幫助,因為透過法律程序來處理放鳥,無論是民事或刑事程序都有成本過高的問題,無論是要花費時間參與訴訟程序或是付出訴訟費用,似乎對於受害的一方又是另一層的負擔。

不過,本文的用意是在告訴曾經放鳥或是覺得放鳥沒什麼的人,這種行為是有民法律責任的,若今天受害的一方不顧成本而願意追究到底,無論是最後需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與放鳥得到的微小利益或快感相比,都是無比沈重的,請在網路交易的各位戒之慎之!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355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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