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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勇敢揭弊被免職,揭弊者需要更多保護!

雖然貪污治罪條例給予吹哨者「免刑」的優惠,但是免刑判決本身仍然是一種「有罪判決」。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當公務員有貪污行為被判刑確定後,就一律予以免職並終生不得在任用。兩者一起適用之後,導致該公務員雖然已經獲得免刑判決,卻仍要被免職,似乎與鼓勵機關內部揪出舞弊行為的目的不符!!!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前公務員發現長官不斷要求做假帳,因按耐不住罪惡感,便向廉政署自首,並協助檢方調查原單位貪污情事。事後法官雖然依據貪汙治罪條例予以免刑,但依據現行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仍被予以免職處分。當事人在民間司改會的義務律師陪同下,已於近日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一律免職的規定,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貪污治罪條例給予揭弊「吹哨者」減輕或免刑優惠

政府機關官員貪腐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各國政府關心的焦點,各地也大多有一套自己的處理方式。在我國,除了透過相關稽查機關的稽查之外,同時也透過內部人員舉發的方式,找出潛藏在內部的貪污事實,這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吹哨者」。

由於這類的吹哨者是揭發貪污問題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因此也立法給予吹哨者刑期的優惠。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中就有規定,在犯罪後自首並繳回因此取得的犯罪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若是因此找到其他正犯或共犯,則應該免除其刑。

這樣的規定考量到吹哨者願意出面揭露自己參與其內的案件,且如果有犯罪所得也已經將所得全數繳回,可以看出這個人已經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有所認知,並希望以實際行動補償,給予刑度上的優惠。在結果上而言,也確實達到了效果。

免刑仍然是有罪判決,一樣要免職

然而,這個案件出現的問題,是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的適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凡是有第1項中任一款的情形,該名公務員應予以免職。這樣的規範表面上沒有問題,但卻在遇到吹哨者時,遇到了十分詭異的情況。

雖然貪污治罪條例給予吹哨者「免刑」的優惠,但是免刑判決本身仍然是一種「有罪判決」。上面說到的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當公務員有貪污行為被判刑確定後,就一律予以免職並終生不得在任用。兩者一起適用之後,導致該公務員雖然已經獲得免刑判決,卻仍要被免職,似乎與鼓勵機關內部揪出舞弊行為的目的不符。

除此之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沒有對案件類型做出詳細區分,不論案件嚴重程度、刑度高低都一律免職,也是這條條文的問題之一。這樣的規定是否過當?又應該要如何規定,也將是未來釋憲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民間司改會與涉及貪污但選擇自首的前公務員戴立紳(左三),本月10日一同赴司法院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能就公務人員任用法內之吹哨者保護部分適用範圍宣告違憲。(記者溫于德攝)

吹哨者如何保護?將是未來的重點!

事實上,除了法律層面對揭弊者的不友善之外,揭弊者還必須要面對許多生活上的困難。

當過兵的讀者可能知道,雖然軍中存在著1985這支申訴電話,但可能申訴到最後,卻反而造成揭露者被被揭露者欺負的弔詭情形;在一般人的狀況,則可能是在揭露後,自己或家人受到鄰居、有力人士的「關心」。這樣的問題,都是曾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如果不對這些願意揭露問題的人保護,又有誰會願意揭弊呢?

因此,為了鼓勵人民勇於揭發身邊的弊案,法務部也提出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希望透過這部法律來保護勇於揭發弊案的民眾。但這樣的草案目前仍有許多反對聲浪,究竟何時才能正式通過,就讓我們繼續等等看吧!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勇敢揭弊被免職,揭弊者需要更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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