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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開車輾斃女童案–何謂「共同正犯」?

在這個案件中,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駕駛丁女及同車的劉男,明知若在市場內倒車有可能造成路邊民眾死傷,仍以一人注意後方、一人加速倒車的方式高速駕車離去,造成女童死亡,兩人均有殺人之未必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且為共同正犯。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高等法院於近日針對去年四月底發生的倒車輾斃小女孩一案作出判決。推翻原審桃園地方法院的認定,改認同車的劉男為殺人之「共同正犯」,並判處14年有期徒刑。
撞死女童案,當時目睹慘劇的阿嬤、媽媽癱軟跪地痛哭。肇禍男子劉芊輝昨被高院改依殺人罪重判14年,丁女在媒體前鞠躬說「對不起」。(記者楊國文攝、資料照)

什麼是「共同正犯」?

所謂的「共同正犯」,依據司法院的裁判書用語辭典的定義為:「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或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簡單地說,就是要2人以上共同決定執行,並互相分配一部分工作,進而完成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AB兩人共同謀議要殺掉共同的仇人C,並決定由A用固定技抓住C,再由B拿刀刺向C的心臟。這樣的情況下,就殺害C的這個案件,AB就是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在這個案件中,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駕駛丁女及同車的劉男,明知若在市場內倒車有可能造成路邊民眾死傷,仍以一人注意後方、一人加速倒車的方式高速駕車離去,造成女童死亡,兩人均有殺人之未必故意刑法第13條第1,且為共同正犯。這樣的見解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對兒童犯罪加重其刑!

相信有點進去看報導的讀者會想要問:「什麼是『對兒童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上,就算把刑法點整本翻爛也找不到這個罪名,因為這是由刑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兩者組合而成的罪。

為了促進兒童權益的保障以及身心的健全發展,我國於民國92年將原本的「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訂立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後來經過了多次修法後,於民國100年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漸漸形成我們現在看到的樣貌。

而在其中112條第1項本文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規定就是要避免成年人利用兒童及少年實施犯罪,或者對兒童及少年故意犯罪,所設下的「加重處罰要件」。而本新聞中所提到的「對兒童犯故意殺人罪」,其實也就是符合此加重處罰要件的殺人罪之意。

對兒童及少年犯罪應如何預防?

兒童及少年是國家未來發展的根基,因此如何避免對兒童及少年犯罪、或利用兒童及少年施行犯罪,是政府及民間團體一直以來的功課。依據警政署的統計,在各方的努力下,這樣的問題也有了顯著的降低。但要完全預防這類案件,或許需要社會上的每個人都能放點心注意自己身邊的各種狀況,用心去關懷每一位可能陷入困境的兒童及少年,才是解決兒少犯罪問題的正途吧?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開車輾斃女童案–何謂「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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