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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中小企業的難題,不能以調降勞動基準來解決

從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商號,對於這一部當年可能是為了傳統產業量身訂做的勞動基準法,感到不滿與委屈。這樣的情緒可以理解,不過,若要說這部法律全然都沒有彈性可言,恐怕是沒有把法條給看完。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這兩週以來,有關勞動法議題的評論文章滿天飛,在關注勞動條件之際,也順帶提出國內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的困境。

從執政黨的說法來看,修改法律是為了因應中小企業的需求。的確,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商號,對於這一部當年可能是為了傳統產業量身訂做的勞動基準法,感到不滿與委屈。這樣的情緒可以理解,不過,若要說這部法律全然都沒有彈性可言,恐怕是沒有把法條給看完。

《勞動基準法》中確實很多規定在民國73年就已經出現,例如:「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當然,隨著時空變化,有很多法條也因我國工商狀況而改變,例如大家所反映的工時彈性的問題,最早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只規定了:

「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但是我們目前的規定是: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十條之一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甚至還有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等。所以我們的工時是可以隨著工作量的大小進行調整的。很多人可能忽略這個條文,或者是根本忽略《勞基法》的規定。

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商號,對於這一部當年可能是為了傳統產業量身訂做的勞動基準法,感到不滿與委屈。這樣的情緒可以理解,不過,若要說這部法律全然都沒有彈性可言,恐怕是沒有把法條給看完。(資料照,記者李雅雯攝)

當然,或許這樣的規定還是不能滿足現在以服務業為主的工商環境,但我們若從過往的修法經驗來看,雖然在修法過程中都遭遇過抗爭,但也還是過關,因為之前的修法可以讓原則與例外並陳,而這次修法,如七休一規定的鬆綁被認為是百年來勞權的大倒退,因為這樣的鬆綁已經挑戰到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修法必須兼顧原則與例外,例如,德國工時法依據歐盟工時指令,除了七休一外,也規定每個勞工於每日工作結束後必須至少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有些行業會有例外,所以也規定對於醫院或看護機構的工作人員、餐廳及交通事業、廣電以及農業或畜牧業從業人員可減少一小時,但必須要在一個月或者四週內的其他休息時間中延長一小時予以平衡。如此做法,兼顧法規彈性與工人權益,法律內容不會流於空泛。

至於部分企業大聲疾呼無法生存,這問題就要先問老闆自己到底有沒有經營能力了。台灣中小企業的確面臨競爭環境越來越惡劣的窘境。事實上,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國家對於企業是有扶持義務的,但是同樣的,憲法也要求國家必須要訂立法律來保護勞工,所以兩者的平衡非常重要。若是為了要讓中小企業有競爭力,調低了勞動條件,姑且不論能否通過憲法平等權的考驗,這樣的規定,例如直接讓這些中小企業免除部分義務,如產假等,真的有助於中小企業找到合適的員工嗎?有助於讓工商環境變好嗎?還是只是為了救急炒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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