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中和一場惡火,燒出誰的責任?

本次的中和惡火,並非只是個人的問題,而應該要連同上方的行政機關,一起負擔相關責任。行政機關本就有義務保護人民免於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就應該要善盡其職責,否則怎麼對得起人民投給他們的每一張選票呢?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前日(22日)於新北市中和區發生的9死火災案件,檢方已於昨晚(23日)找到可能涉案的嫌疑人,目前將對嫌疑人聲請羈押。本次案件一經報導便受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也燒出了政府、房東等等的責任問題。現在,就讓我們來看看有那些問題吧!

心情不好就放火,責任超重!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放火嫌疑人會受到哪些處罰吧!

按照刑法第173條第1的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之住宅,應受處罰。在我國刑法規定下,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即認為:如果有人放火就會產生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那就不用再去證明行為是否造成危險,我們稱呼此類犯行為「抽象危險犯」。本次事件的李姓嫌疑人,涉嫌放火燒毀中和公寓一棟,便是這邊所要處罰的對象。

再來,刑法第13條第2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能預見事實會發生,但事實之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時,我們便會認為行為人具有「未必故意」。本次縱火案件中,如果嫌疑人基於殺害胡姓男子的故意而放火,除了構成了刑法第271條第1的殺人罪之外;同時,嫌疑人明明知道放火有可能會造成住戶死亡,卻仍然執意為之,我們依照前面的規定,就可以認定嫌疑人具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未必故意,而應該就火災中死亡的另外8名住戶負殺人罪的刑責。而對另外2名傷者,則應依照刑法第271條第2項的規定,以殺人罪的未遂犯加以處罰。

我是房東要不要負責?

根據報導,新北市政府認為應該追究所有經手過該房屋的歷任房東,這樣是否真的可行呢?

首先,現任房東的部分,基本上因為房東本就有提供適宜居住的安全房屋的義務,所以在理論上,現任房東若沒有提供安全的房屋,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的過失致死罪或同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如果還有堆放雜物在樓梯間,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第189條之22項前段的阻塞逃生通道致死罪刑責。

然而,針對歷任房東是不是也應該要負責的問題,我們則應該要區分不同的類型來加以討論。這邊,我們將歷任房東區分為:「蓋隔間及頂樓加蓋的房東」、和「只是經手房屋的房東」兩種。

第一種房東,因為他就是重新裝潢、區隔房間的行為人,自然屬於刑法上以積極的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的行為人;也因為他的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結果,自然應該要對死亡結果負過失致死的罪責。

然而,如果是第二種房東,是不是也應該要負責?雖然房東確實有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造成房客處於可能因火災而死亡的風險之中;然而,刑法上針對此類消極行為造成的危險,必須「危險發生時行為人具有義務」才會構成。這次事件中的第二種房東,雖然可能有忽略房屋可能存在風險的消極不作為,但是死亡結果發生時,他們早就不是房東、因而不具有義務,自然也不應該認為他們有受到處罰的必要。

新北市政府一錯再錯,難道不用負責嗎?

在案件發生過後,新北市政府第一時間跳出來,公開發表將徹查房東、歷任房東、及放縱火嫌疑人等的法律責任。但這中間,新北市政府的各項發言,卻存在許多法律上的謬誤!

首先,依照新聞報導,新北市政府將請求檢察官扣押歷任房東資產。雖然檢察官基於犯罪偵查的必要,可以在特定的範圍內對被告財產進行扣押。然而,即便是可以扣押的財產,也只有檢察官可以進行扣押,刑事訴訟法也不容許行政機關聲請檢察官扣押被告財產。新北市政府想要聲請檢察官扣押歷任房東名下所有財產,不僅沒辦法說明扣押財產有沒有符合「可做為證據」或「犯罪所得的財產」等要件;同時,新北市政府也根本沒有權利聲請檢察官扣押房東的財產,就算有理由又要如何聲請扣押?新北市政府在先前的八仙塵爆案中,因為命八仙樂園無限期停業違反比例原則,就已經因為被法院無情打臉了一次,這次又提出無法律依據的見解,無疑再次淪為全國笑柄。

此外,新北市消防局長第一時間出面指責房東違建造成多人死傷,但對市政府明知違建已存在10餘年且已經列為列管違建,卻放任違建存在的事實不為拆除、就算沒有經費拆除也不針對違建進行消防安全輔導、或要求改善消防逃生設備等等行政上的「重大缺失」避而不談。作為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第一線機關,卻在第一時間推卸自身責任,還想透過追究與案件幾乎無關的歷任房東模糊案件焦點,新北市政府的這種舉動實在是讓人難以信服!

本次的中和惡火,並非只是個人的問題,而應該要連同上方的行政機關,一起負擔相關責任。行政機關本就有義務保護人民免於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就應該要善盡其職責,否則怎麼對得起人民投給他們的每一張選票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中和一場惡火,燒出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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