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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國際兒童人權日談兒童人權

台灣國內對於兒童權利保障的法律,最直接的專法就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兒少法經過幾次的修法,其實正是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的標準進行國內法的調整,讓國內法律和國際人權規範的標準相一致。

◎蔡孟翰

11月20日是國際兒童人權日,為什麼會在這天定一個與兒童有關的日子呢?是因為在1989年的這一天,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並將11月20日定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11月20日是國際兒童人權日。(圖片翻攝: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官網)

那又為什麼要特別討論兒童的人權呢?兒童權利公約有什麼特別的呢?跟台灣有什麼關係呢?

兒童權利的發展

人權保障或許大家很常聽到,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等等,都是要保護所有人的權利,並未區分人的類別。有了保護每一個人的基礎準則後,人權法更開始聚焦特定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群體,例如婦女、原住民、移工等等,並且量身為這些族群制定更能保障他們權利的規範。

兒童,往往會因為年齡小、生活經驗較為不足,而被忽略他們的主體性,或直接將他們視為父母或成人的「附屬品」,因而社會容易漠視兒童的權利。也因此國際人權法就特別對兒童權利設計特別規定。

第一次世界大戰對人類帶來許多痛苦,也波及到兒童,這樣的現象促使了英國的Eglantyne Jebb女士設立了「拯救兒童組織(Save the Chidren)」,目標要改善兒童生活,並且起草《兒童權利宣言》,為歷史上第一份特別針對兒童權利的文件。1924年,國際聯盟大會也通過此份宣言,成為國聯的文件。
英國的Eglantyne Jebb女士設立了「拯救兒童組織(Save the Chidren)」。(圖片來源:Save the Children官網)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成立,並在1948年通過第一份國際性的人權文件—《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25條第2項也簡單的討論到了兒童權利:「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在195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更進一步對兒童權利予以保障,前言開宗明義指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與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

前面所提及的文件都只具有宣示性意義,而並不是具有法律拘束性的規定。1966年,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通過,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兩公約,就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中也有部分條文討論到兒童權利保護,例如夫妻婚姻關係消滅對子女保護、兒童身分的保障、兒童的扶養、使兒童免於歧視或剝削、童工、促進兒童健康發育及降低死亡率等等。

兒童權利公約的問世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特別選在1959年的兒童權利宣言第三十週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正式對兒童權利進行保障。聯合國也特別將11月20日這一天定為「國際兒童人權日」。兒童權利公約目前共196個締約國,也是當今締約國數最多的人權公約。

另外聯合國之後又特別針對特定與兒童權利保護的議題,分別在2000年通過「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以及2011年通過「關於設定來文程序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

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的定義,是指未滿18歲的人。不同於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又另外將兒童(未滿12歲)及少年(滿12歲未滿18歲)區分。

兒童權利公約有四個大原則,公約當中的條文也建立在這四個原則的基礎之上:

1. 禁止歧視
兒童的權利,不應該因為兒童、甚至他的父母及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受到歧視。

2. 兒童最佳利益
關於涉及兒童的一切事項,「兒童的最大利益」都應該作為首要考慮。兒童最佳利益也是貫穿兒童權利公約所有條文的重要基礎。

3. 保障兒童生存與發展權
國家除了要保障兒童的生命和生存外,還要重視兒童是處於持續發展、成長的狀態,應該給予應有的保護和協助。

4. 尊重兒童意見
兒童有權利對影響到自己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的意見,並且應該給予適當的看待。尊重兒童的意見不是指對兒童的意見就完全一概採納,還是應該綜合判斷後,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定奪的標準。

兒童權利公約和台灣的關係

台灣國內對於兒童權利保障的法律,最直接的專法就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兒少法經過幾次的修法,其實正是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的標準進行國內法的調整,讓國內法律和國際人權規範的標準相一致。

台灣國內對於兒童權利保障的法律,最直接的專法就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資料照,記者黃佳琳翻攝)

大法官處理釋憲案件,也曾經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解釋憲法。(參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民法與判例對子女確認生父,涉及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釋字第623號解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涉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9及34條)。

2009年,台灣將兩人權公約搬進國內,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使國際人權規範成為國內法律的一部分;之後也陸續將其他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

在2014年,就制定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也因此,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文因此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行政機關要遵守公約內容、立法院要針對條文調整其他國內法律、法院將公約條文作為審判的依據,人民也可以援引作為權利的主張。

2017年11月,台灣也將首次做出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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