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議

謝志誠

日前,行政院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將現行農田水利會從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立法院國民黨團抨擊,再度改為公務機關是為一黨之私,民進黨在農、漁會選舉選輸了,就拿水利會開刀。

其實,將農田水利會從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之議不是今日才有,而是可以回推到1991年;當時,行政院為落實政府組織改造精神,簡化層級,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參立法院第一屆第九十會期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93號,政府提案第4218號之1)。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並無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相關條文,但草案進入立法院二讀時,國民黨黨團則以「近年來,因社會變遷及農業比重大幅降低,已使農田水利會營運遭遇極大困境,必須徹底改變其體質,即改制為公務機關,方能防杜弊端,健全營運及服務品質,進而造福農民。」為由,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參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93號,委員提案第1328號)。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三年。行政院應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分別納入各級主管機關編制內。在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國民黨立委批評水利會官派違法,其實在2000年國民黨團才是讓水利會組織改革成功的最大功臣。(記者簡榮豐攝)

1995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修正後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擬具《農田水利會改制條例草案》函請行政院審議,但立法院這邊,在審議改制條例草案前,即有高育仁等26位委員連署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參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93號,委員提案第1328號),將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內容由「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三年。行政院應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分別納入各級主管機關編制內。在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修正為「行政院應於本條修正公布日起二年內依據農田水利會自治原則,修正本通則有關條文,送請立法院審議。本通則完成修正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改制作業被急踩剎車。

改制作業急踩剎車後,2000年12月,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再度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參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93號,委員提案第3358號),將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刪除。至此,前後將近五年關於水利會改制的法制作業終於畫下句點。

《水利法》第二條指出:「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水資源又是農業生產的關鍵要素。農田水利會是持續以公法人身分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或者改制為「公務機關」?實有賴朝野政黨捐棄預設之成見,以水資源的最有效率管理、運用與全體農民之權益為考量,予以理性討論,不要讓這個上一世紀沒有解決的爭議再延續到下一世紀。

(作者為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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