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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以口就碗的修法方式,將留下更大的後遺症

台灣人最常違反的法律規定大概是交通規則,特別是不遵守號誌通行,但我們不會因此把紅燈給廢掉,因為廢掉之後,將造成交通上更大的危害。而因為雇主不配合法律修正,政府就把法律給修掉的做法,說到底,就有如以口就碗的吃飯方式,能不能吃飽,本身就是個難題。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近期行政院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草案》,這個法律已連續三年的修正了。事實上,去年《勞基法》的修正尚有條文未實施,而一例一休的條文名義上雖然已實施11個月,但是目前都還在所謂的「輔導期間」,依據勞動部答覆立法委員洪慈庸質詢的內容,目前僅有35件開罰的記錄。這個法律的成效為何尚不可得知,行政院就急著想要修法,那麼明年還會不會再修一次?

上次修法的重點在於刪除七天假,並且落實所謂的一例一休制度。而這次「四彈性四不變」的修法措施,首先面對的爭議就是七天休一天的規定將被打破。事實上,「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個規定並不是這幾年新修正的規範,而是民國七十三年《勞動基準法》立法時就已出現的規定,只是,出現之後資方認為這樣不夠彈性,所以當初的勞委會以函示的方式處理,造成勞工可以連續上班12天的事實。而這個函示在去年修法期間,因為媒體對於超商店員連續上班的報導,引發議論,勞動部便順勢取消。如今,再修法的作為,豈不是一種出爾反爾嗎?

上次勞基法修法重點在於刪除七天假,並且落實所謂的一例一休制度。而這次「四彈性四不變」的修法措施,首先面對的爭議就是七天休一天的規定將被打破。(記者陳志曲攝)

如同去年修法之時,勞動部宣稱的一例一休比起二例來得有彈性,且真正受影響的人不多。如此一來,到底有多少工作是可能必須連續上班七天?或者,有沒有任何工作可能常態性的連續上班超過七天?如果都沒有,我們為這例外修什麼法律規定呢?而如果有的話,為何不讓這例外的行業被標示出來,並且訂下最低的休息規定?

其實,很多人都誤以為現行的條文是沒有彈性的,這是錯誤的。例如,在有關每週工時的規定上,不是沒有辦法挪移,《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二至第三項針對主管機關核定的行業,做了以下規定: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這樣的作法僅限於主管機關同意的例外行業,並且也有每週最低的規範出現。 事實上,這次的修法,有很大的原因出自於,雇主願意為休息日的加班費多出錢,而當初這樣的規定係為了以價制量,希望可以讓員工多休息,而在不足的人力的部分,雇主也可以多僱用員工。然而,雇主不願意,而政府也未落實該法律規定。

台灣人最常違反的法律規定大概是交通規則,特別是不遵守號誌通行,但我們不會因此把紅燈給廢掉,因為廢掉之後,將造成交通上更大的危害。而因為雇主不配合法律修正,政府就把法律給修掉的做法,說到底,就有如以口就碗的吃飯方式,能不能吃飽,本身就是個難題。而如果採取這樣的思維來解決問題,到底讓我們的勞動條件不變了什麼?

我們就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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