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黃小姐的心情點播—獨立之聲如何唱?

「獨立」的概念,應該是跳脫原本依附的他處,改由自己名義走跳。不過從事實上來看,台灣獨立的意思是指「從中共獨立」嗎?可是台灣並沒有被中共控制啊?不過國際社會是不是認為台灣是中共的一部分呢?本文嘗試用兩個不同角度切入,來討論「獨立」這個問題。

蔡孟翰

之前有位熱情的讀者黃小姐來訊洽詢:「以中華民國或台灣都不太可能獲得國際承認,撇除中國的威脅,在法律上以『台灣』之名獨立會有什麼困難呢?」

回想近日,從台北主辦世大運有關中華台北的頭銜、到中國歌唱節目到台大舉辦活動、以及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台獨立場等爭議,兩岸關係又再次成為討論議題;地球另一端,加泰隆尼亞再次挑戰獨立公投,卻遭到西班牙政府的打壓。黃小姐的問題真的很值得大家討論,要主張獨立勢必會面臨許多政治層面的問題,但回歸法律面,可以運用什麼合法手段達到獨立的訴求呢?

簡單複習一下可以說是國際上獨一無二的兩岸關係現狀。兩岸的政府,中華民國(簡稱「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共」)政府,都主張自己是「中國」合法代表政權。只是在1971年聯合國大會的2758號決議中,認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下唯一的「中國」(為了方便稱呼,下文所稱的「中國」,是聯合國代表China的中國,而非指民國或中共)。此外,也使兩岸關係不同於南北韓或過去的東西德模式,得個別以獨立國家的名義加入聯合國。也就是所謂的「一個中國原則(One China policy)」。台灣的困境就處於國家地位未被多數國家所承認,因此即便台灣具備成為國家資格(政府、土地、人民、與他國交涉的能力),且中共對台灣並沒有實質的主權控制(effective control),台灣依舊不被國際社會視為國家。

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法新社)

「獨立」的概念,應該是跳脫原本依附的他處,改由自己名義走跳。不過從事實上來看,台灣獨立的意思是指「從中共獨立」嗎?可是台灣並沒有被中共控制啊?不過國際社會是不是認為台灣是中共的一部分呢?本文嘗試用兩個不同角度切入,來討論「獨立」這個問題。

如果不是以「台灣是中共的一部分」為前提的論述

日前賴清德院長公開發言表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國號叫做「中華民國」。這樣的論述就不是以「台灣是中共的一部分」為前提,而是突破「一個中國原則」,論述「中華民國」是一個新的國家「獨立於」中共,甚至可以說是有別於聯合國的「中國」的存在。

這個論述是扣住「中共對台灣並沒事實上(de facto)的主權」的事實。但光有這樣的事實還不足以使台灣(或中華民國)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還需要更多事實行為影響法律。而在後者的部份其實正是重點之一。

「如果一個實體不承認自己是一個國家,其他國家沒辦法主動把它當作是一個國家」。台灣之所以不被視為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台灣一直不認為自己是一個國家」,而只是中國的一個政府。這從以下幾點事實可以證明:

對內部份:

許多人都說民國的憲法本文其實是國民政府在大陸制定的,無法有效代表台灣人民;不過1990年代在台灣的政府以民主程序通過了憲法增修條例,可以有效代表台灣人民的立場。條文當中仍是以「國家統一」為前提(僅是暫時承認中共在大陸地區擁有治權的事實),仍舊以「中國的一個政府」自居。

對外部分:

在國家行為的外觀上,過去台灣政府及總統承認所謂的「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甚至外交休兵;此外,台灣在國際上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主張權利,例如南海政策,也是延續大中國的傳統理論(南海U型線),再再對國際社會表現台灣不是中國以外的獨立國家。

如果台灣政府不跳脫「一個中國」,除非以中華民國之名取代中共、並獲得國際社會多數的承認,否則永遠不會是一個國家。

若要突破這個障礙,除了內部透過修憲以跳脫中國的帽子外,還必須在外部行為上強調自己的主體性,例如以台灣或中華民國之名參家國際組織、以及申請「加入」聯合國(而不是「重返」聯合國)。

我們也要獨立公投嗎?

2014年英國政府同意下蘇格蘭舉辦獨立公投、2017年加泰隆尼亞則是未經西班牙中央政府同意自行舉辦獨立公投,那台灣獨立要不要舉辦公投呢?

2017年加泰隆尼亞則是未經西班牙中央政府同意自行舉辦獨立公投。(彭博)

公投的目的是為了體現人民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或稱「民族自決權」)。人民自決權是指人民有權利可以自己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地位與發展方向,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的共同第一條就明確規範了自決權。自決權並非和獨立畫上等號,自決權是實現人民自由意志的更上位的人權的概念,獨立只是達成自決權的一種手段而已。

那台灣獨立是否一定要公投呢?透過公民投票踐行直接民主,的確可以確認人民的意向,降低代議民主無法真實呈現人民想法的爭議。我國《公民投票法》第2條就載明了「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和「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適用公投。

台獨?華獨?

前述以中華民國獨立於中國的立場,被許多網友稱為「華獨」,與以「台灣」名義宣告獨立的「台獨」作區別。兩者除了政治上國號的差異外,華獨是以既有中華民國政權跳脫中國、建構「兩個中國」、台獨則是放棄中華民國、建構「一中一台」。結論上,兩者都是突破過去的「一個中國原則」、從國際社會的角度來看,也是在中國外多了一個新的國家。

兩者在手段上是否會有差異呢?台獨要完全「打掉重練」,因此僅僅對既有的中華民國憲法進行修正、變更主權範圍,或許就不會是台獨人士的選項。

「華獨」透過修憲的部份,是可以透過公投的手段確認修憲的方向,展現「主權在民」,強化新憲法的民主正當性;而「台獨」立場,因無法透過修憲的方式獨立,除非某位國家領導人在人民支持下,斷然宣布建立新的「台灣國」,台灣人也沒太大的反對,否則就需要透過公投的方式尋求建國了。

比起「華獨」是以既有事實上政治獨立的實體,往法律上(de jure)的獨立努力;相較之下,「台獨」建立全新的政治實體,就會面臨一個涉及法律上正當性的前提問題:「那『現況』是什麼?獨立是要從哪裡獨立?」。

如果台灣是要獨立於中華民國,改組建立新的國家,新國家建立後我們勢必面對中共主張台灣是中共的一部分,要建立新國家必須經過它們的同意;倘若台灣是要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那就會有與加拿大下魁北克省獨立、以及西班牙下加泰隆尼亞獨立公投相同,面臨內部自決權和外部自決權的問題。僅有在內部自決權沒辦法體現,例如國家長期打壓某一族群的,不讓人民實現自己的立場,人民才有辦法主張外部自決權,進行「救濟性分離(remedial secession)」,即政治上獨立。

台灣的內部自決權此時是否有受到侵害?可能沒有,畢竟台灣人民可以選舉、在國內表達自己的政治訴求,比中共其他地方人民還自由,恐怕無法主張救濟性分離。

維持現狀?怎麼維持?

對於兩岸關係的立場,很多人都習慣說:「維持現狀就好了。」、或是「不要老是談爭議問題,先把經濟搞好再說。」好像在敏感上政治議題比較能展現無色性的中立,相較下統一和獨立的結論就太強烈了。但其實有些現實我們還是要面對。

要主張國家地位其實免不了必須有其他國家的承認,在國際社會上走跳才比較有力,但獲得承認並無法一蹴可幾。如果台灣不努力持續展現與中國政權的差異、或台灣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論是兩岸關係上(如九二共識的主張等)、或是國際上(如第三國將台籍人士引渡至中國、南海政策等),就容易形成「台灣和中國是同一國」的外貌,縮減對國際社會灌輸主權立場的機會、也降低未來他國承認台灣的可能。

當然也不可否認,來自中國的壓力在台灣內部外部都確實存在著。導致台灣主權地位這個議題,好像很難走在中庸之道。

撇開對外立場的主張,其實台灣內部人民如何看待自己,或許才是最先應該確認的問題。有人想台獨、有人喜歡青天白日滿地紅、有人要統一,這確實是民主國家意見多元性的可貴,但卻不可否認的,不管是台灣政府或是台灣人民(人民又影響著政府),我們都應該先有內部共識才知道未來要怎麼繼續走下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黃小姐的心情點播—獨立之聲如何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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