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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核不合法?—談國際法下的核子武器

有關條約對核子武器的規範,從部分禁止測試、禁止擴散現有核武,發展到全面禁止測試、以及全面禁止現有核武,但目前在推動「全面性」的規範上都卡關;而國際法院也未就核子武器的合法性做出明確立場。國際目前實質的現狀,核武國家在核子武器的發展上,腳步似乎也沒有放緩的趨勢,以核子武器作為威脅工具也不算罕見,短時間內要讓核子武器封印在歷史課本裡恐怕並不容易。

蔡孟翰

近日來北韓頻頻的向國際社會展示武力,雖然北韓挑釁的行動長期以來並不令人陌生,不過由於北韓擁有高度危險性的核子武器,最近北韓也對外表示核彈與氫彈(核子武器的一種)試爆成功,還是引起國際社會的擔憂。不過國際社會上、以及國際法如何看待戰場上的武器、以及核子武器呢?

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及國際人道法

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慘痛經驗,聯合國成立時就力暢國際社會的和平,在憲章第2條第4項明確的禁止各國使用武力解決衝突、也一再透過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或宣言,強調國際社會應以和平方式解決任何爭端。很遺憾的,聯合國成立後逾半個世紀以來,「戰爭」並沒有成為歷史名詞,還是頻繁的在許多國際角落發生。

不過,國際法在戰爭規範上,從保障國家權利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發展到對國家主權內的人民權利保障,避免因為戰爭的發動,造成過大的人民傷害和不必要的痛苦,因此就有《國際人道法》的出現。

《國際人道法》強調戰爭的唯一目的是減弱敵人軍事力量,因此不應該對非軍事對象的平民發動攻擊、或製造不必要的傷亡或痛苦,這就是所謂的「區分原則」和「比例原則」。也因此,《國際人道法》禁止使用可能不必要痛苦性質的武器。

北韓頻頻向國際社會展示武力,雖然挑釁的行動長期以來並不令人陌生,不過由於北韓擁有高度危險性的核子武器,還是引起國際社會的擔憂。(http://indianexpress.com/)

1868年《聖彼得堡宣言》是第一個國際性文件提及應禁止使用造成不必要痛苦武器;之後有關特定武器的使用,則是由各別國際條約規範。例如1975年生效的《禁止發展、生產、貯存生物與有毒武器公約》、及1997年生效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就是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的使用和製造。

而1980年生效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則是對可能會造成過度傷害的傳統武器予以規範和限制,如無法檢測的碎片、地雷及餌雷、燃燒武器、雷射致盲武器等等。 另外,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中保障人民的生命權,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中就指出,具有大規模毀滅性的核子武器製造、試驗、擁有、部署和使用都應予以禁止並作為危害人類的罪行看待。

有關核子武器的條約

核子武器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首次、也是至今唯獨登上戰場,日本廣島和長崎兩城市成為歷史的試驗苦主,核子武器驚人的毀滅威力也震撼了全世界。雖然核武成功的使第二次世界大戰畫上句點,但也因為核武過於強大的殺傷力,使國際社會看待核子武器更為小心。

聯合國在1946年成立了「原子能委員會(United Nation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期許核能可以利用在和平的目的上。然而各大國就此並沒有辦法就核武的管制達成共識,更進一步美蘇兩國在核子武器的發展更為激烈。

1955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第一次和平使用國際原子能會議,促成「國際原子能總署(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在1957年成立。此團體倡議「防止核能被用於軍事目的,並確保最安全的和平利用核能」,更於2005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不過各國依舊積極的開發、試爆核子武器,加上冷戰期間美國和蘇聯兩極對抗,因彼此擁有核子武器,使國際社會緊張。196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禁止使用核子武器宣言》,指出核子武器違反聯合國憲章及國際人道法。但宣言仍非條約,對各國沒有拘束力。

核子武器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首次、也是至今唯獨登上戰場,日本廣島和長崎兩城市成為歷史的試驗苦主,核子武器驚人的毀滅威力也震撼了全世界。(thinglink.com)

1963年,《禁止在大氣層、太空和水下進行核子武器試驗條約》生效,包括美、蘇等核武大國皆是締約國。條約禁止除在地下外的一切核武器試驗。1996年,聯合國大會以此條約為基礎再接再厲,通過《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全面禁止核子武器試驗,不過本條約因締約國尚未超過門檻(美、中、印、巴、北韓等核武國皆未簽署或批准),因此條約尚未生效。

1970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生效,條約規定已經擁有核武的國家不能將核武轉讓給其他國家、或協助其他國家製造;未擁有核武的國家不應製造核武,也不接受其他國家轉讓核武。而國際原子能總署也監督避免核武擴散和核能技術轉變為核子武器使用。當中所謂核武國家是指1967年1月1日前,已經擁有核武的國家,包括美、蘇、英、法、中,條約允許保留核武;而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雖擁有核武,但並未加入本條約。而北韓也曾在1985年加入此條約,不過在2003年退出。

有鑑於核武國家對核子武器的研發並未節制,201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全球禁止核武條約》,從過去的不擴散,進一步規定締約國不應發展、生產、製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擁有、儲存核子武器,並且規定已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應該予以消除。此條約在大會上,共122國投票支持,然而美、俄、英、中、法、印、巴、北韓和以色列等9個核武國家未參與談判或投票,此條約後續是否有辦法生效,仍有待觀察。

國際法院如何看待核子武器

聯合國的國際法院是國際社會解決爭端的管道之一,是國際法權威的解釋機關,過去也曾經處理到有關核武的議題。

1996年,國際法院就核武使用和威脅的合法性,做出諮詢意見。不過國際法院在這次諮詢意見中,並沒有正面回應表示到底核武使用合法與否,因為雖然沒有條約和習慣法規定可以使用核武,不過相對的,也沒有規定絕對不行;但結論到底可不可以,法院沒講白,特別是在涉及國家存亡之際,基於自衛權的行使而使用核武的情況下,合法性如何。核武的使用,還是要遵守已經很明確的國際人道法(包括區分原則和比例原則)、以及禁止擴散核武的規定;此外,武器使用也不應該造成環境廣泛、持久的嚴重影響。

201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全球禁止核武條約》,從過去的不擴散,進一步規定締約國不應發展、生產、製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擁有、儲存核子武器,並且規定已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應該予以消除。(http://www.icanw.org/)

所以想像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兩國在空無一人、沒有任何生物的沙漠交戰,一方向對方投擲核子彈,此情況下沒造成平民的傷亡、也沒嚴重破壞環境,「好像」就沒有違反國際法。不過此諮詢意見中有許多法官提出不同意見,公布之後也遭受許多學界批評。

2014年,太平洋上的小島國馬紹爾群島一口氣對九個核武國家(中、北韓、法、印、以、巴勒斯坦、俄、英、美),以未盡力遵守1970年禁止核子擴散條約,向國際法院控告,震撼了國際社會。

值得一提的,1996年國際法院所做出的是諮詢意見,是由聯合國機關或專門機構向國際法院請求就相關國際法問題發表,諮詢意見沒有原告和被告,意見的結果也沒有明確的拘束力。相對的,2014年馬紹爾則是對其他國家進行訴訟,訴訟一定要由某個國家對其他國家提起,並且判決結果會對當事國有拘束力。

不過,最終法院判決結果並沒有進入到實體部分就各核武國家的合法性進行「肉搏戰」的法律碰撞,而是在程序上告結了本案。首先,上述九個國家中,只有印、巴、英接受法院的管轄,又最終法院多數意見認為,本案原告國和被告國之間並沒有具體的法律爭端存在,駁回了馬紹爾的起訴。過去,馬紹爾曾經在1946年到1958年期間,因美國多次在馬紹爾附近海域進行核彈試爆,而造成環境污染,並影響當地民眾健康,不過畢竟各國已經不再馬紹爾進行核試爆,因此馬紹爾和核武國家之間沒有確實的法律紛爭。

再一次地,萬眾矚目的案件,最終仍是風聲大、雨點小收尾,國際法院也未確實針對核子武器的議題進行國際法的討論。

不核平就不和平的漫漫長路

有關條約對核子武器的規範,從部分禁止測試、禁止擴散現有核武,發展到全面禁止測試、以及全面禁止現有核武,但目前在推動「全面性」的規範上都卡關;而國際法院也未就核子武器的合法性做出明確立場。國際目前實質的現狀,核武國家在核子武器的發展上,腳步似乎也沒有放緩的趨勢,以核子武器作為威脅工具也不算罕見,短時間內要讓核子武器封印在歷史課本裡恐怕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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