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狼父性侵未成年女兒】法官判2350年!真的可以關2350年嗎?

每當看到如此可惡的犯罪者,總會有一種聲音,「為什麼不把這些人關到死就好?」但排除現實面,監獄空間不足以及財政負擔的考量外,我們可以去細想的是制定刑法限縮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是為了保障犯罪者?還是為了保障所有的人民,讓人民不會受到國家以刑罰為名的恣意侵害?

(photo by Marvin Lynchard)

文 ∕ 法操司想傳媒

據媒體報導,雲林縣56歲狼父,從2008年至2014年間,性侵猥褻三名未成年女兒,次數高達306次。最早的一次是趁妻子不在家對讀小三的大女兒猥褻,並在大女兒讀小五時開始對她性侵。二女兒則是媽媽去世後,在讀小四的時候慘遭毒手。於103年間,二女兒跟老師透漏此事,而二女兒也指稱也曾看過狼父性侵妹妹,整件事才曝光。

事件曝光後,三位女兒被安置到寄養家庭,狼父仍找機會多次性侵大女兒。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該男子為了逞獸慾,連未成年的女兒都未放過,判狼父2350年徒刑,應執行最高刑度30年。

加重強制性交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狼父對自己11歲的女兒性侵,符合對於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的加重條件,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可以判幾年呢?可以判100年嗎?答案是當然不行。我國法官在宣判時的宣告刑有兩種,分別為主刑和從刑。主刑,又稱單獨刑,法院可以獨立宣告科處,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從刑,又稱附加刑,需要有主刑才能宣告的刑罰,例如褫奪公權。

主刑由重到輕,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而會有輕重排序的區分,是因為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會考量各犯行的「惡行」程度不同而訂出不同的刑度,也就是刑法上說的「罪刑相當」原則。所以針對有期徒刑的宣告,是有年限的限制的,否則有期徒刑跟無期徒刑就沒有區分實益了。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高為15年以下,若有加重事由,則可加至20年。以下的表格,可以幫助大家詳細的了解主刑之輕重與加減。

刑之輕重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罰金
2個月↑、15年↓ 1日↑60日↓

1000元↑、

以百元計之

遇有加減時 得減至2個月以下、加至20年 得加至120日


為什麼可以判2350年?

「加重」強制性交罪,最高本刑就是15年有期徒刑!雖然罪名上有「加重」兩個字,但與上面所說的加重事由不同喔。加重事由指的是,在刑法中特別列出某些行為或狀態作為加重要件,例如累犯會加重本刑的2分之1、公務員包庇毒品犯罪須加重2分之1的刑期等。至於為什麼本案中的狼父可以被判2350年呢?

這就涉及到犯罪行為數的問題,法院若認為狼父只成立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基於「一罪一罰」的基本原則,一個犯罪行為,不可以重複處罰,所以法院則最高只能判狼父15年徒刑。而依據媒體報導,這名父親對3名女兒共猥褻或性侵306次,依妨害性自主罪,法院以「一罪一罰」合計判刑2350年。依此段報導的敘述,法院認定狼父成立306個犯罪行為,才得出如此高的刑度。

判了2350年,為什麼最後只執行30年?

2350年為宣告刑,依我國刑法規定數罪併罰的案子(如本案有306個犯行,處罰306次)除了宣告刑外,應依刑法規定,訂出應執行期,而本案為有期徒刑的宣告,依法律規定,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如果全部刑期加起來超過30年,可以執行的上限就是30年。

每當看到如此可惡的犯罪者,總會有一種聲音,「為什麼不把這些人關到死就好?」但排除現實面,監獄空間不足以及財政負擔的考量外,我們可以去細想的是制定刑法限縮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是為了保障犯罪者?還是為了保障所有的人民,讓人民不會受到國家以刑罰為名的恣意侵害?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狼父性侵未成年女兒】法官判2350年!真的可以關2350年嗎?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