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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打官司一定要有律師!「強制律師代理」會是民眾之福嗎?

強制律師代理的初衷,是提升審判效率及品質,具有整體司法政策的意義。但同時也會大大影響到社會資源的分配,以及國家對弱勢者的照料義務。要如何在兩者之間求取平衡,將會是這個議題成敗與否的最關鍵所在。

文/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日前全國司改國是分組會議積極討論「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達成共識應朝「強制律師代理」改革,換言之,將來民眾打官司很可能都一定要委任律師。

截至目前為止,司改會議只宣示了這樣的大方向,尚未確定具體制度要如何設計。畢竟強制律師代理將會大幅增加人民進入訴訟程序的成本,必須有更加妥善的配套措施。《法操》本文以下首先介紹何謂「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再由此出發,討論強制律師代理的意義與利弊。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台灣上訴審肥大化問題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顧名思義,就是將訴訟結構設計成金字塔型,增加基層的比例,愈往上層,則案件比例愈低。事實上,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符合常理想像的訴訟結構,下級審作為第一線審判,所審結的案件本來就應該比上級審來得多。而且,大多數糾紛在第一審就獲得解決,也是司法效率的象徵。

之所以本次司改會議如此嚮往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乃是因為我國長年以來都有上訴審肥大化的問題,絕大多數一審案件都會湧入二、三審。上訴案件太多,也會反映在法院人事配置上。以最高階的最高法院為例,我國最高法院共設有8個民事庭、9個刑事庭,包括調辦事在內,共計73位法官。訴訟結構與我國比較類似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則設置12個民事庭、5個刑事庭,共計128位法官。乍看之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確實多於台灣最高法院,但我們不要忘了,德國有著8千萬以上的人口,數倍於台灣總人口,由此就可以看出台灣最高法院員額的不成比例。更不用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無論刑事或民事,總共就只有9個法官,何況這9個法官的工作還包括解釋憲法。

上訴審肥大化的結果,就是司法資源的大量耗費。許多理應在第一審就審結的案件,一方當事人仍然可能持完全一樣的理由提起上訴,如果制度不能過濾這種濫行上訴的情形,將導致上訴法院又必須從頭重新審理一次,甚至最後必須發回要求一審法院重新審理。降低法院解決紛爭的效率,非但浪費司法資源,也是對當事人的折磨。

堅實的第一審、嚴格的上訴審

要解決上訴審肥大化問題,達到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論者最常提出的就是「堅實的第一審、嚴格的上訴審」。

其意思就是說,第一審作為事實審法院,必須更加強化機能。在事實認定方面更加全面、詳盡,法律見解方面則必須更加嚴謹,講白了,就是要讓第一審法院判決的瑕疵減到最少,降低被提起上訴、甚至被上訴審法院糾正、發回的機會。

有了堅實第一審的基礎,上訴審就可以採取更嚴格的過濾機制,甚至採取所謂的「事後審」或「續審制」,也就是說,上訴審法院只專注在第一審判決是否有不當的地方,不需要重新聽當事人再講一次第一審時講過的主張。

然而,堅實的第一審有一個重要的前提要件,就是基層法官的員額。當今台灣基層法官人手不足可說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每個法官每個月要處理的案件動輒數十件以上,勞心勞力的情況下,如果又要求他們達到我們所期待的詳實審判,反而可能拖慢個案的審理速度。在這種「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環境下,幾乎不可能做到堅實的第一審,遑論以第一審為基礎的嚴格上訴審。

強制律師代理的意義

撇開法官員額的問題不談,強制律師代理對於金字塔訴訟結構的意義又在哪裡?在談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得先釐清一個多數民眾的迷思:「打官司一定要找律師。」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訴訟案件都不一定要找律師,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才有法律特別規定一定必須委任律師,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等等。除此之外,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可以自己撰寫訴狀、出庭陳述,不需要假手律師。

當然,這是出於讓訴訟制度更貼近人民的考量。但另一方面,畢竟人民對於法律和訴訟程序都是比較陌生的,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往往各說各話、難以切中法官想知道的要點,導致法官審理時,可能反而是花費最多時間在解釋案件爭點,而不是釐清案情。非但減損法院審理效率,更降低審判的品質。

由此就可以看出強制律師代理的意義,若當事人有律師從旁協助,就能協助當事人釐清案件爭點,輔助當事人聚焦,並讓法官可以更專注在認事用法上,大幅提升審判效率及品質。另一方面,在律師與當事人接洽的過程中,也可以充當篩選的作用,初步過濾那些顯然不可能勝訴、明顯濫訴的案件。

強制律師代理的衝擊

毫無疑問的是,強制律師代理會帶來極為重大的衝擊。正如前述,訴訟制度理論上應該是貼近人民、提供人民一個強而有力的紛爭解決機制。但強制律師代理將會成為訴訟制度前矗立的一道高牆,讓那些請不起律師、不願意請律師的人擋在牆外,與憲法保障的訴訟權難免有所出入。

所以在強制律師制度代理上路之前,首先必須考慮的,就是「哪些案件必須強制律師代理?」其次,是「如何強化對弱勢者的保障?」誠然我國現在有公設辯護人制度和法律扶助基金會,但這些制度的協助都是有資格限制的,諸如原住民身分、中低收入戶或精神障礙等等。也因此,在現行制度下,必然產生許多灰色地帶,例如未達中低收入戶標準、但實際上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可能就會成為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下的犧牲者。

強制律師代理的初衷,是提升審判效率及品質,具有整體司法政策的意義。但同時也會大大影響到社會資源的分配,以及國家對弱勢者的照料義務。要如何在兩者之間求取平衡,將會是這個議題成敗與否的最關鍵所在。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打官司一定要有律師!「強制律師代理」會是民眾之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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