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搶救八仙洞多元文化 請台東縣文化處回歸文化本位

莊周

筆者採訪台東縣長濱鄉的八仙洞時,得知4月提報「八仙洞洞內寺廟文化景觀」審查,縣政府卻先寄房屋稅單及法院執行強拆公文,後才在6月19日邀請兩位委員現勘。如今文資審議仍在進行中,台東縣文化處長鍾青柏於自由時報〈搶救八仙洞最後洞廟 文史團體申請登錄〉一文受訪時,卻行政不中立的未審先判「潮音洞不構成文化景觀條件」,並質疑文史團體「忽略了國定遺址普世價值」。

能夠呈現不同時間生活樣貌的八仙洞,才是具有普世價值的文化景觀。(公民記者莊周拍攝)

查閱文資法第三條第七項定義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文化部文資局臺灣世遺潛力點定義文化景觀:「人類與自然環境所共同創作得景觀」,並依世遺公約作業準則分成三範疇(1.人類設計創作的公園或庭園等景觀 2.漸漸發展而成且與人類生活機能性相關的景觀 3.與宗教、藝術或文化事物現象相關且較具自然性質的景觀)。這些中央明定的法律定義都是認定文資時的要件,提醒身為地方文化主管的鍾處長,審查八仙洞文化價值時還須遵照法令,而非在未有研究討論前就丟出不理性的個人判斷。

另不知鍾處長何處看出「文史團體忽略了國定遺址普世價值」呢?筆者觀察文史團體的網路粉絲頁,都在強調洞內寺與考古遺址的「共存」,非只留洞內寺而去除遺址。是將「洞內寺」也放入考古學注重的日常生活展現,是將「現代」放入文化層中看待,呈現不同時間的人群樣貌,如此共存的文化景觀也才具有普世價值。

但從台東縣政府與鍾處長的公開說法來看,都只強調考古遺址單一價值,製造你死我活的對立論述。主管文化事務卻不以職責的文化觀點出發,說明多元文化的重要性且提出共存方案,來保護八仙洞多元文化;反而任文化職而忽視文化,將不同文化作出優劣判斷,並在權力資源不對等的關係中,以法律手段壓迫「弱勢文化」,再解釋說是「和平遷移的共識」?此外,面對文史團體要求的多元公開討論亦置之不理,實令人擔憂台東縣的文化資產與發展。

近期出版的《考古台灣》,臧振華教授與其助理撰文的〈八仙洞遺址〉,也強調考古遺址與在地居民的共存共榮,藉此再呼籲台東縣文化處,勿再違反行政中立原則,回歸文化部門所屬權責,以鄭部長公開強調的五種文化力為核心,主動積極的保護八仙洞多元文化,盡速開啟在地居民與公民學者共同參與的公聽會及審議會,才是解決八仙洞問題的根本之道。

(公民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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