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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什麼是庇護?

所謂「庇護」,是指一國對於遭受母國或他國迫害的外國人,准許進入其領域給予保護,並拒絕將該外國人驅逐或引渡到其他國家。一個國家基於主權,原則上對於管轄範圍內的人本身就有掌控權,特別是對外國人,有權力決定是否准許入境該國領域、或驅逐、遣返其他國家。

蔡孟翰

2015年新加坡領導人李光耀過世時,一名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mos Yee)在網路上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新加坡政府就以「傷害他人宗教或種族情感」、「發放猥褻物品」及「滋擾」等罪名對余少拘捕,並曾拘禁在精神病院、判處4星期有期徒刑。余少出獄不久後,再度被以「冒犯基督徒及穆斯林宗教情感」等罪名判處他6個星期的徒刑。2016年12月,余少向美國尋求庇護;2017年3月,美國芝加哥移民法庭裁定,余少因其言論受到政治迫害,而准許政治庇護。此外,近日亦有中國大陸遊客來台觀光脫團,聲援中國在押台人李明哲,並請求臺灣政府給予庇護。

新加坡少年余澎杉向美國尋求庇護;2017年3月,美國芝加哥移民法庭裁定,余少因其言論受到政治迫害,而准許政治庇護。 (REUTERS)

什麼是庇護(asylum)呢?

所謂「庇護」,是指一國對於遭受母國或他國迫害的外國人,准許進入其領域給予保護,並拒絕將該外國人驅逐或引渡到其他國家。一個國家基於主權,原則上對於管轄範圍內的人本身就有掌控權,特別是對外國人,有權力決定是否准許入境該國領域、或驅逐、遣返其他國家(不過在國際人權法下,可能還有義務存在)。

因此,當A國的人民甲被A國指控犯罪,應該受到A國司法審判或處罰,結果甲跑到B國哭喊自己被A國欺負他,B國可以很大氣的說:「不怕不怕,我保護你!」;即便A國來向B國要人,B國也可以拒絕。如果是C家的小貓乙跑到D家喵喵叫,D家如果不把乙還給C家,C家還可以上法院告D侵占;但如果B國不把甲還給A國,A國只能摸摸鼻子認了(但是還是要注意A國和B國之間有沒有簽定「引渡條約」)。

國際法下的庇護

除了聯合國大會在1967年通過屬於軟法(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性質的《領土庇護宣言》,目前並沒有特定針對庇護的國際性公約;相較下,美洲的區域公約則有1923年《關於庇護公約》、1933年《美洲國家間關於政治庇護權公約》、1954年《領土庇護公約》。因此,一國是否給予外國人庇護通常是基於國內法規範,不過我國國內法規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規範庇護的條件和程序。

原則上,是否給予外國人庇護是憑國家主權決定。然而,國際習慣法或其他國際法規範則有規定,特定情況下基於人權的考量,應該給予尋求庇護者庇護的權利。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一國通常給予庇護權的是屬於政治犯的良心犯。如2007年前力霸集團負責人王又曾掏空公司資產後潛逃至美國,因為持有有效簽證而遭到美國留置,當時王就因擔心被遣返回台灣,而曾向美國請求政治庇護,不過最終沒獲得美國認同。

《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AFP)

值得注意的,國際法也特別規定不能針對有違反國際法的人士給予庇護。《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第2項規定:「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這主要是防免恐怖份子到其他國家主張政治庇護。 除了政治犯外,國家通常也會給予「不遣返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所保護的對象庇護,例如難民、或可能遭受母國酷刑的國民。

域外庇護

庇護除了直接跑到外國領土外,還有所謂的「域外庇護」,也就是跑到外國的外交使館或他國籍的飛行器、船舶主張庇護(如果事在使館尋求庇護,則又稱「外交庇護」)。這些地方並不是外國的領土,但是在地主國享有豁免(請注意現在國際法已經不再認定使館或國籍的飛行器和船舶是國籍國領土的延伸了),因此地主國無法對使館或他國籍的機、船行使管轄權。2012年,維基解密創辦人Assange向厄瓜多駐英國大使館尋求政治庇護。 但是地主國(當事人所在地國)無法對使館或他國籍機、船行使管轄權,並不等於國際法肯定國籍國可以主張域外庇護。

1948年祕魯以叛亂為由對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組織的領導人Víctor Raúl Haya de la Torre進行追訴,Torre因此到哥倫比亞駐秘魯使館尋求庇護,哥國大使對秘魯政府以政治犯的身分給予Torre庇護,並請求祕魯政府給予Torre出境通行證。但祕魯認為哥倫比亞為反了相關公約,認為Torre並未具有享有庇護的條件。

國際法院認為,尋求庇護者仍然身處在犯罪地國的境內,因此對該人予以外交庇護,將侵害到地主國的主權;若地主國能單方認定該人的罪行、是否是政治犯,更干涉到地主國的管轄權。因此在沒有法律承認國家有外交庇護的情況下,一國並沒有外交庇護的權利、而且地主國和庇護國應該具有同等確認行為人罪行的權利。最終國際法院認定原則上不能用庇護來對抗接受國內的司法,除非該國的法治無法有效發揮。庇護不能違法法律的適用和地主國管轄權,否則違反國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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