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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馮滬祥性侵看護 親友包庇作偽證卻輕判!?

2004年8月間,前新黨立委馮滬祥,被控在家性侵菲律賓籍女看護。該案經過12年的纏訟,經過6次更審,終於在2016年10月6日判決確定。雖然(馮)性侵案最後是判決有罪,但其親友偽證之行為,已造成檢察官在偵查與法官審判時,對於事實混淆判斷的重要因素,更別說造成國家司法資源浪費。

2004年8月間,前新黨立委馮滬祥,被控在家性侵菲律賓籍女看護。(本報資料照)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2004年8月間,前新黨立委馮滬祥,被控在家性侵菲律賓籍女看護。該案經過12年的纏訟,經過6次更審,終於在2016年10月6日判決確定。馮滬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4個月。

而當時,馮滬祥的友人、3名女兒、女兒友人為幫其脫罪,在法庭上做出不實的陳述,也因偽證罪,於2017年5月1日,受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上述5人於法庭上的陳述,構成偽證罪,馮滬祥的3名女兒,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5月,緩刑5年,需繳款給公庫20萬元。其中一名友人,受判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6個月。

究竟在法庭上,證人說謊需不需要負責呢?而在本案例中,馮滬祥的3名女兒因偽證罪被判刑10個月,是輕還是重呢?就讓《法操》帶您詳細了解,與此案有關的法律規定吧!

在法庭上說謊,可能會被關7年!

依我國刑法168條,在執行法院「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對於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經過具結後,仍為虛偽陳述,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偽證罪的成立前提,是證人、鑑定人、通譯針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才需要負責。而「重要關係」事項,指的是可能會影響偵查或判決的結果之事項。

而具結又是什麼意思呢?我們常在各式美國法庭影集、電影中可以看見,證人在作證時,會將手按在聖經上,並表示會據實陳述。在我國,同樣有這樣的程序,在證人作證前,法官會告知告證人「具結」的「義務」及「偽證的處罰」,讓證人唸證人結文並請證人簽名後,證人才會開始作證,結文如下:

唯有在證人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具結,才有構成偽證罪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若今日,證人未經過具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未經具結的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做為證據。

本案,馮滬祥的親友們,在法庭上針對在案發當時「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45分許之行蹤」的問題,製造了虛構的不在場證明,表示馮滬祥不可能在此時間內犯罪,這就是做出不符合事實的陳述。因此,士林地方法院認定,上述馮滬祥親友所為的行為,足以使檢察官偵查陷於錯誤之虞,且足以影響審判正確性,並產生危害於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皆構成偽證罪。

「7年以下有期徒刑,僅判10月至1年」,是否輕判?

我國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為體現大法官釋字446釋字530號解釋中,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而制定。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若從第一審繫屬日起,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若認為有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應該給予適當的救濟,應減輕其刑。

本案,從案件係屬到判決確定,歷經了10年,需要這麼長的時間,是因為本案的偽證罪是否成立,還需要視馮滬祥妨害性自主罪是否成立而定,雖然法院在審理偽證罪部分,並未怠惰拖延,但是本案超過八年尚未宣判,也不是被告們所造成的。所以,在本案的情況中,法院認為,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減刑2分之1,什麼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而又依據我國憲法第40條赦免法相關規定,「赦免」為總統的職權,而本條例的立法理由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除了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及堅持作惡,不肯悔改之人外,給予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

依此條例不得減刑的案件,分為六大類:黑金案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暴力型犯罪、影響社會觀感、民眾對於治安感受度之民生犯罪、恐怖活動、軍法案件。而本案發生於2007年4月24日前,且並非上述六大類案件,因此也符合此條例的減刑要件。

而也許會有民眾疑惑,為什麼要有「赦免法」的規定呢?難道犯罪者不該該對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嗎?,因為罪證確鑿而被判刑者,憑什麼因為總統的特赦,就減輕刑罰呢?事實上,特赦不是我國特別的立法例,除了在君主國家外,美國總統也有特赦的權利。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Q&A中提到,「特赦」是希望給予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機會,且根據政府的統計,於民國77年及80年先後辦理2次全國性減刑,根據「監獄受刑人因減刑出獄及再犯入監人數」統計資料顯示,減刑而出獄人犯的再犯率,均遠低於一般受刑期滿出獄或者是假釋出獄之後的再犯率,足證適度辦理全國性減刑具有其正當性,對鼓勵人犯遷悔向上亦有正面之意義。

另外,特赦有時也會是政策上的考量,當監所人滿為患時,也時常會討論到此議題。但,這並不表示,政府在縱放人犯,使社會治安更加動盪不安,因為,該條例已經將特赦對象限縮,若為危害社會治安之重罪,即會被排除於減刑的範圍外,且如上所述,根據統計,經過減刑出獄的人,再犯率遠低於一般受刑期滿出獄或者是假釋出獄者,故在政策上或對於犯罪者教化的成效上,皆有益。

雖然,馮滬祥性侵案最後仍是有罪判決確定,但其親友的行為,的確成為檢察官偵查與法官審判中,對於事實判斷的混淆因素,造成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這件事,也提醒大家,若日後遇到當證人的情形,經過具結後,就不能說謊囉,否則可視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馮滬祥性侵看護  親友包庇作偽證卻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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