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憂心酒駕之妄自行為

余春娣

近二年來我們的神經外科及創傷外科二個病房,常發生許多病人莫名發生頭部撞擊之外傷或因好端端地走在路邊被車橫撞之意外,瞭解原因不乏多因對方喝酒駕駛而招來此橫禍,無辜受創之表情溢於言表,姑且不論對方是否有無負起責任,但對莫名受害的病人及病家何其無辜!彼此素不相識、無怨無愁,為何要因酒駕者之妄自行為而平白犧牲及斷送未來,真是情何以勘!但言極至此,悲劇不斷、傷害無數,仍令人不解的是還是每天都有酒駕的新聞,難道是我們的罰責過於人道而讓酒駕者無所畏懼或受傷的人不夠嚴重與己無關或酒駕者都能花錢了事又可捲土重來???讓身為守法的善良老百姓百思不得其解,每每回到臨床看到許多病人因酒駕而遭受造成之身心受創、前途堪憂、家庭完整受損及遙遙無期的復健之路,真令人心痛及憂心!

仍令人不解的是還是每天都有酒駕的新聞,難道是我們的罰責過於人道而讓酒駕者無所畏懼或受傷的人不夠嚴重與己無關或酒駕者都能花錢了事又可捲土重來???(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酒醉駕駛或酒後駕駛在許多國家被認定是交通違規行為,甚至認定為犯罪。在刑法上被認為是屬於「有認識過失」的範疇,即「預見該事會發生,卻確信其不會發生而不做防範」,是一種漠視他人生命的僥倖心態,因此有些人認為酒駕即是殺人,而筆者認為是另類的謀殺。

交通警察大隊於104-01-06發布的酒駕新規定中指出依據102年6月13日修正實施如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及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依上述之清晰罰責,試問人有多少歲月可耗盡、人有多少錢財可彌補破碎及人的道德良知為何如此薄弱地損人不利己。

根據某些日報亦有整理出世界各國處理酒駕之刑責,例如:美國的酒駕刑責:凡人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了0.05%,就會被視為酒醉駕駛。如果是初犯,則會被吊銷駕照一年,處以250~400美元的罰金,併入獄六個月。如果第二次被抓到,則會罰款加倍,吊銷駕照兩年,入獄一年。除了承擔罰款和刑事責任外,酒駕司機還會被送去醫院當幾天護士,專門照顧那些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或是觀看一部令人慘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紀錄片,有的甚至還會被送去停屍房,讓他們參觀車禍中的死難者,以此警醒世人,不要酒後駕車;累犯還會大大加重處罰力度;日本的酒駕刑責:酒駕後的懲罰可能會牽連很多人,因為除了酒駕者毫無疑問要接受懲罰外,包括向酒駕者提供車輛的人、為即將開車的駕駛者提供酒水或勸酒的人,甚至是你坐在酒駕車上,都將通通受到懲罰。醉酒駕駛者,處5年以下徒刑以及100萬日元以下罰款,扣35點;帶有酒味駕駛者,處3年以下徒刑以及50萬日元罰金,0.25mg以上者扣25點,0.15mg以上0.25mg未滿者扣13點。另外,提供酒類給駕駛者以及與酒駕者同乘者;在駕駛者醉酒駕駛的情況下,同乘者將被處3年以下徒刑以及50萬日元罰金;在駕駛者帶有酒味駕駛的情況下,同乘者將被處2年以下徒刑以及30萬日元罰金。(註:日本駕照累計扣滿6點,就會被吊銷駕照30日!所以酒駕其實就意味著駕照被吊銷)。如果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0.03%,就會被當場吊銷駕照,並處以最高5年的監禁和100萬日元(相當於79428元人民幣)的罰款。

除酒駕司機外,為其提供車輛和酒水的人以及車上的乘客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便是日本的「車輛提供罪」、「酒水提供罪」、「同乘罪」。但從很大程度上杜絕了酒駕,如果你喝了酒想開車,酒店的老闆和你同飲的人都不會同意;德國的酒駕刑責:德國法律規定,無論有沒有對他人造成傷害,酒駕者都會被起訴,至少吊銷駕駛證9個月,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還會被終身禁駕,而德國的駕照與歐盟其他國家的駕照是相通的,只要在德國被終生禁駕,也就意味著在整個歐洲都不能再開車了;新加坡的酒駕刑責:鞭刑算是新加坡的一種刑罰特色,也是目前世界上少有一種酷刑,被行刑後的違法者終身會留下傷疤印記。酒後駕車在新加坡開始也僅僅是罰款加監禁的處罰,但如果是二進宮,那就開始要拿鞭子伺候了。值得一提的是,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目的就是讓其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從而避免乾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每鞭需要打得皮開肉爛,承受不住這等酷刑而暈倒的大有人在。不過法律不會因暈倒而寬恕,待被刑法者清醒後,會繼續完成剩下的鞭數(摘自: iFuun網路新聞及看板biker等) 。

看看別人、想想自己,筆者認為台灣的刑責真是替酒駕者著想,難怪天天有酒駕、好人沒保障!筆者以「預防未然」之觀點建議有關當局,在如今倡導科技來自於人性之新創中,以洛杉磯為例,酒駕者除了要接受處罰之外,還要強制花費300美元在車內安裝「酒精探測儀器」,對車內的酒精進行檢測,只要車內有酒味,車子就無法正常驅動,從技術層面上可限制及監督那些不能自我控制的駕駛員,這是值得政府推廣且必要的自我監測作法,政府可以完全有效地推動車輛安裝e-Tag的同時,應反思行車安全及生命無價,更應加強倡導開車是自愛愛人的行為、是有條件的妥善準備下去尊重自己及愛護他人,期盼台灣的酒駕逐年有效下降、彼此珍愛有限之生命。

作者為護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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