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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公民不服從」在行政院案不適用嗎?

太陽花「立法院」案和「行政院」案,判決結果大不同?!2017年3月31日宣判的「太陽花立法院案」,因合議庭認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屬於「公民不服從」而全數無罪。本次行政院案的宣判,雖然法院所判的刑度不高,都屬於得易科罰金之刑罰範疇,但仍然被認為「有罪」,其中的差異,到底在哪裡呢?

23佔領行政院案件當事人、323佔領行政院驅離傷者,與義務律師團,於宣判後記者會現場。(記者簡榮豐攝)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學運爆發,因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並未得到政府正面回應,部分抗議群眾於佔領立法院行動的第六天(2014年3月23日)晚間,進入行政院,並占領。此次行動,抗爭行為持續10小時,並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與318立法院案相同,太陽花「行政院案」也歷時三年冗長的審判程序,終於在2017年4月10日宣判。

本件起訴共有93位被告,法院判決,大部分被告部分無罪,或公訴不受理,僅8人構成妨害公務罪,3人因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被判有罪。分述如下:

《刑法》§135 「妨害公務罪」

陳建斌、黃國陽:因將搶奪鋁梯員警拉下台階。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陳威丞:因有恐嚇員警行為。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謝昇佑:因有明顯衝撞員警。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許哲榕:因在會場製造危險紛爭、推拉員警。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吳崇道、劉建明:因故意推打盾牌、推拉踢員警。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林唐聿:因使用棉被以「蓋布袋」方式對待員警。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吳濬彥:因為無積極推拉行為,僅因人群眾多而造成推擠。無罪。

《刑法》§138「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

許順治、李冠伶:因破壞鐵拒馬、鐵絲、鎖鏈、鎖頭。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黃茂吉:因破壞行政院大門。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起訴93人中,11人有罪

被起訴的93人中,大部分的被告,是因「進入行政院」而被依《刑法》§306「侵入住居」起訴。由於此法條屬《刑法》中的告訴乃論,故經行政院長林全撤告後,全部諭之不受理。

而《法操》多次臨庭,法院審理的重心,除了上述罪名外,還有「煽惑他人犯罪」、「加重竊盜罪」部分。而這兩部份,本次判決,均無罪。

「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合議庭認為,以魏陽為首的8人(魏陽、陳廷豪、許立、江昺倫、林建興、許順治、劉敬文、柯廷諭),他們在當場所述,僅為個人不滿的言詞、希望可以提振士氣,在「主觀上」並「無」煽惑他人犯罪的「意圖」,獲判無罪。

「加重竊盜」部分,王晟亦、郭修豪,在進入行政院時,為防止員警使用催淚瓦斯,隨手拿了行政院的「濃煙逃生袋」以防身,但在被警方捉到時,立即直接交還,仍被檢察官依加重竊盜罪起訴(詳見:【1226 太陽花行政院案開庭實況】怕警方用催淚瓦斯才拿走濃煙逃生袋,就算是竊盜嗎?)。合議庭認為,被告拿濃煙逃生袋的行為,僅為「使用竊盜」,在主觀上,被告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獲判無罪。

太陽花「立法院」案和「行政院」案,判決結果大不同

2017年3月31日宣判的「太陽花立法院案」,因合議庭認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屬於「公民不服從」而全數無罪。本次行政院案的宣判,雖然法院所判的刑度不高,都屬於得易科罰金之刑罰範疇,但仍然被認為「有罪」,其中的差異,到底在哪裡呢?

首先,對於立委張慶忠以「30秒」,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委員會審查的行為是否違法,合議庭持保留態度。而合議庭對佔領行政院的行動,主要有以下幾個疑問:

1.「30秒通過服貿」的審查過程,是否真的有侵害民主憲政?

2. 是否除了「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之外,真的沒有其他救濟管道可以達成同樣的目標?

對於被告主張的「抵抗權」、「反抗權」概念(與「公民不服從」概念相同)。合議庭認為,民主是由多數決產生,其中,「法秩序」和「法和平性」也是相當重要的。法官認為,體制內尚有中立的手段,例如以釋憲的方式達到訴求,未必需要使用非法抗爭的手段。故認為佔領行政院行動中,民眾「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的行為,並「無」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至於「妨害公務」部分,合議庭則認為皆屬「罪證確鑿」,所有的證據,也依法在審理過程中,一一勘驗、呈現於法庭,才會下此判決。

公民不服從可以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嗎?

究竟,「公民不服從」是否能夠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仍是太陽花學運的探討重點。為什麼在佔領行政院一案中,被告主張的「抵抗權」不被法官所採納,但在佔領立法院案中,卻可以此為理由而無罪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每個審判都是獨立的,「立法院案」和「行政院案」是各自分開獨立審理,因此結果可能不相同。同時,兩案的背景本就不盡相同。

立法院是直接代表民意機關,而佔領立法院的行為,也的確阻止了後續的審議。所以,審理「立法院案」的法官認為,佔領立法院得為必要手段。本次,「行政院案」,合議庭認為,毀壞拒馬、行政院大門,並非必要的手段,還有其他行為可以達到目的,所以,才不採納「抵抗權」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這次的判決,並不代表法院不接受以「公民不服從」做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只是個案情形不適用而已。

根據《法操》多次臨庭的經驗,認為此次判決主要可以討論的問題,其實還包括對於「罪證確鑿」的認定,若有細細觀看法操臨庭文章,會發現,許多妨害公務行為的證據,似乎並未像法院說的如此完備,除了影音證據只有節錄、或者只有聲音沒有影像外,還有證人員警對於被告沒有印象等,諸多情形,皆是讓長期關心此案的《法操》覺得值得商榷的地方,或許待本案判決書公布後,才能更進一步瞭解法官對相關證據的認定和取捨。

此次的宣判,讓許多關心本案發展民眾的心情,稍微穩定下來,但佔領行政院一案,至此還不能算是已經結束,未來,檢察官和被告都有可能會提出上訴,就讓《法操》持續帶領各位關心太陽花事件在法庭上的發展吧!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太陽花行政院案宣判】「公民不服從」在行政院案不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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