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性產業專題(一)】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 談我國性產業之規範現狀

性產業縱然立法處罰,這樣的行業仍然在地下化繼續進行,或許應該思考的是,既然這樣的行業就是會存在,政府在其中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是否管制及如何管制,政府該如何握好那一把尺?

蕭堉成

你知道嗎?,其實在台灣從事性交易其實「不是真正的」違法嗎?(1)本來,依據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對於從事性交易的性工作者,會受到這條規定而可能會受處罰,然而,對於從事性交易的「客人」,並不在這一條處罰的範圍內,所以形成所謂的「罰娼不罰嫖」的結果,然而,98年11月6日公布司法院釋字第666號之後,對這條規定有了新的解釋,同時也修改《社維法》的規定。

你知道嗎?,其實在台灣從事性交易其實「不是真正的」違法嗎?(資料照,擷取自每日郵報)

首先,《社維法》第80條由「罰娼不罰嫖」改成「娼嫖皆罰」,對於從事性交易的雙方皆須受處罰,但是設有除外規定而增加了第91之1條的規定,各縣市可以自行劃定「性交易專區」並且自行立法管理性交易,也就是說,在性交易專區內從事性交易者,是合法的性交易行為,不會受到處罰,而在性交易專區以外的地方從事性交易,雙方皆會受到《社維法》第80條的處罰。

然而,自100年11月4日修正公布《社維法》規定迄今,還沒有一個縣市政府制訂出相對應的自治條例,也沒有一個縣市劃定「性交易專區」,換言之,在台灣的性交易行為,雖然法規開放設立合法的性交易專區,但是沒有這樣的區域讓性工作者可以合法地從事性交易,而形成「無法合法化」的現象。

州官不放火,百姓怎能點燈?

雖然法規鬆綁,但各縣市未規劃性交易專區,此種現象所帶來的影響在於,性工作者無法合法的從事性工作,對性工作者而言,釋字666號解釋這道曙光,甫照下又被烏雲所籠罩。

回顧歷史,性產業可說是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產業,他的產生與存在對於社會而言有很多不同的意義,一方面,基於對性慾的需求產生了這樣的職業,另一方面,出於貧窮與經濟壓力,使得性工作者選擇從事這樣的職業,此外,也有人認為,性工作就和其他勞務工作一樣,以提供服務來換取報酬,既然如此,為什麼不能選擇從事性工作呢?(2)德國哲學家穆勒的這席話,對於性產業的存在做出如此的詮釋:

在賣淫歷史中,我們可以找著兩性觀念變動的良好例證:在一個時代,賣淫是被禁止的,如有發現即加以嚴懲;但在另一個時代,則又受王族,長官與僧侶的助長及保護了。再後,賣淫又可能不受寬容之待遇,要規定嚴厲的法則以制裁它。但無論如何,它總顯出活力,直到今日,尚仍在繁榮」—謬勒,利爾(F.C.Muller-Lver, 1857-1916)(3)

性產業縱然立法處罰,這樣的行業仍然在地下化繼續進行,或許應該思考的是,既然這樣的行業就是會存在,政府在其中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是否管制及如何管制,政府該如何握好那一把尺?

性產業可說是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產業,他的產生與存在對於社會而言有很多不同的意義。(資料照,記者方志賢翻攝)

劃與不劃,左右為難

交由各縣市政府決定,看似讓各縣市政府得以因地制宜仔細規劃,但實際上是把這一個複雜難解的問題丟給地方處理,雖然曾有縣市政府投入規劃,結果也是無疾而終;另一方面,對於設立性交易專區,也出現反對聲浪,認為設立性專區會增加治安維持、性病防治等社會成本,此外,反對者認為性產業背後蘊含人口販運、毒品及幫派等非法問題,設立性專區如同設立犯罪的溫床,並且,性專區的設置也會影響夫妻及家庭親密關係。

對於上述反對者所擔心的種種事由,或許正是因為現行性交易並未真正合法化所促使的結果,正因為欠缺妥善的管制措施,使得性工作與非法幫派產生連結,性產業背後的龐大利益由幫派把持,進而衍伸所謂人口販運、毒品孳生等等問題,透過政府介入管制,建立妥善的制度,諸如定期健康檢查,設置派出所或者增添警力配置等等,反對派的多數理由或許可迎刃而解,因而增添的社會成本也可由性產業的收益中透過稅收或是規費等方式加以平衡。

至於立法政策上,本文認為採行性交易專區的規範模式面臨最大的挑戰在於周遭居民的反對,這樣的反對聲浪促使縣市政府不敢貿然施行,而這樣的反對或許正是來自「性交易專區」此種標籤下的結果,但性交易專區伴隨的是降低管制成本,所以兩者如何平衡仍然考驗法規的設計,但無論如何,在未實際合法之前,性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仍然受到限制,諸多性工作者仍然期盼著可以合法從事性工作的時刻到來。

尋芳客的視角,滿足性需求的權利

還有另外一個可觀察的角度是,參與性交易的「嫖客」,滿足性需求是不是也是一種權利?對於具有合法性伴侶的族群而言,性交易的需求或許並不大,但是對於缺少性伴侶的族群而言,性產業的存在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滿足此一族群的性需求。

當然,性需求的滿足不一定需要透過性交易的方式而為之;同時,性需求也不一定需要透過性行為而穫得滿足,但是對於缺乏性伴侶的族群而言,性產業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也提供這些族群一種選擇。至少,想要從事性行為的單身族群,可以透過性交易獲得滿足,對於這些族群而言,或許應該承認的是他們有滿足性需求的權利,透過從事性交易滿足性需求的權利,更長遠的來看,這樣的性需求滿足與社會安全及治安維持也有所關聯。

對於缺乏性伴侶的族群而言,性產業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也提供這些族群一種選擇。(資料照,記者謝君臨翻攝)

性工作合法化雖從未在社會議題的討論上缺席,但常常容易被其他議題討論而遮蓋,近來討論司法改革之際,希望藉本文增加此議題的討論度,對我國性產業的管制能有所突破,讓釋字666號解釋的曙光,再度照亮。

(1) 並不是說在台灣從事性交易已經全面合法了,特此澄清,詳待後述。
(2) 陳慧芳,〈性工作的存在及其意義— 從 Simmel 的媒介交易理論出發的反思〉,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研究生研究計畫暨論文發表會論文,頁1-20,陳文從父權論與現代社會觀點分析性工作存在的意義,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多加參考喔。
(3) 謝康,1972,《賣淫制度與臺灣娼妓問題》。大風出版社。轉引自註2。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性產業專題(一)】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 談我國性產業之規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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