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邁向法官國的台灣

大法官會議隨憲法設置,其功能簡單來說就是「解釋憲法」,尤其是審查立法者所通過的法律是否違憲。從威權時代到民主化的現在,未來仰賴大法官做成最終仲裁的情況只會更多而不會減少。由司法者做為最終決定者的立場,正好也反應出法治國家的特色。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大概是歷年來勝負差距最接近的一次,因為佛羅里達州計票的問題延宕了選舉結果的產生,而佛州是否應該重複計票的爭議,最終透過聯邦最高法院做成了決議,這個針對計票的決議同時間也底定了選舉結果,2000年,美國這場難分難捨的選戰,勝負由聯邦最高法院拍板定案。

而在世界另一頭的法治國家-德國,針對憲法上的爭議專設有「聯邦憲法法院」,憲法上的重大爭議由設置於德國西南小城Karlsruhe的聯邦憲法法院來負責解決已成為慣例,例如,今年初該法院即認定極端政黨「德意志國家民主黨」(Nation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NPD)不需被宣告禁止,理由是沒有證據顯示這個政黨能找到任何可行的途徑達成其違憲目標。在過去的六十年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成為德國基本權保障的基石,也是政治紛爭的最終仲裁者。

回到台灣,最近的司法改革國事會議中,為了增設所謂的「憲法訴願」這個源自於德國的制度,讓大法官掌握審理案件的權力,因而引起所謂「第四審」的疑慮,一時之間,大法官這個不似總統、行政或立法權活潑,卻也沒考、監安兩權讓人覺得多事的機關,便躍上檯面成為焦點所在,尤其近期同婚釋憲案的辯論,更使民眾對大法官的解釋有所期待。

針對同婚釋憲案,大法官24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由司法院長許宗力(後中)擔任審判長。(記者黃耀徵攝)

大法官的功能與釋憲會議的運作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規定,言詞辯論後一個月內應該做成判決,就算不是做判憲法法庭判決而是做成解釋,也必須遵守一個月期限。不過,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很少召開言詞辯論程序,最早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34號解釋》針對公債問題首次言詞辯論以來,大概進行過十次的言詞辯論,但每每都能炒熱輿論話題,不論是「檢察官有沒有羈押權?」,「強制按捺指紋是否違憲?」等,關於基本權的解釋,或是「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長?」、「319真調會是否合憲?」等國家基本組織的解釋,尤其近幾次的言詞辯論還透過實況轉播,更有如對民眾進行一場憲法教育。

這樣的發展結果在威權時期釋看不到的,大法官會議隨憲法設置,其功能簡單來說就是「解釋憲法」,尤其是審查立法者所通過的法律是否違憲。但在過去威權時期,立法者的角色等同是行政權的立法局,大法官會議若做成違憲結論,將是冒執政當局的大不諱,因此長期以來功能不彰。尤其是原有的大法官會議規則中,關於可決額度的規定。

大法官會議隨憲法設置,其功能簡單來說就是「解釋憲法」,尤其是審查立法者所通過的法律是否違憲。(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最早在民國37年9月15日所訂定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2條但書中規定:

大法官解釋憲法,或為法律或《地方自治法》牴觸憲法之決議,應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並應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其後,又降低大法官會議出席決議人數,規定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

相傳這是由於大法官將國民大會、立法院以及監察院都解釋為民主國的國會,於是立法院制定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也因此,這段期間更使大法官的解釋案量大幅下降。

1991年,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第261號解釋》至此解決了萬年國會的問題,台灣也開始邁向民主化,大法官的功能也因此得以發揮,此後,在台灣社會多個重要爭議產生之際,大法官負起了定紛止爭的任務,而法治國家通常也都有「法官國」的暱稱。

民主化的發展路上,我國人權保障將愈趨完整,但過程卻難以盡善盡美,而國家機關間更有可能因職權扞格發生衝突,因此,未來仰賴大法官做成最終仲裁的情況只會更多而不會減少。由司法者做為最終決定者的立場,正好反應出法治國家的特色,而不管釋憲結果為何,民間對於大法官會議的關注,也恰恰反映出我國人民的法治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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