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人民請願與網路立法倡議

劉一德

立法院朝野黨團近日協商《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試辦實施要點草案》,理由說是為了落實公民參與及溝通,實踐「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理念,參考美國、英國、德國等民主先進國家國會,提供網路連署做為公共政策及立法倡議之平台。此一構想,如係為因應網路科技之崛起,促進人民請願管道多元化,彰顯國會對民意之重視,值得肯定。但如係趕時髦,另起爐灶,卻棄原有法制內的人民請願機制於不顧,動機則令人不解。

「請願」係憲法第十六條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請願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更有「請願文書之審查」專章(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故我國國民向立法院陳情,從請願案之提起、審查到處理,請願法制尚稱完備。

唯多年來,立法院輕忽人民請願案之審查習以為常,稍加統計,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人民請願案,各委員會審查結果不是「不成為議案」就是遭到「存查」,「成為議案」者如麟角鳳毛,且最終亦難獲得立法或修法成功,整個處理人民請願案的績效,令人不堪聞問。法制內的人民請願案都遭到立法院如此輕鄙對待,如今就算另闢法制外之網路立法倡議又如何。

立法院輕忽人民請願案之審查習以為常,稍加統計,99.9%的人民請願案,各委員會審查結果不是「不成為議案」就是遭到「存查」,「成為議案」者如麟角鳳毛,且最終亦難獲得立法或修法成功(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猶記得,上(第八)屆立法院最後一會期末,國、民兩大黨搶著提出「修憲案」爭取大選選票,立法院台聯黨團因席次不足修憲提案連署門檻(29席),兩大黨立委挾政黨之私,亦不願連署台聯黨團提案,台聯被迫改以人民請願案方式向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草案」,但案子到了修憲委員會,也沒能獲得「成為議案」之決議,無法與國、民兩黨之提案併案審查。

一個當屆獲得一百多萬票的立法院黨團所提出的請願案,下場尚且如此,人民何以能期待區區一萬人或十萬人的「網路連署立法倡議」結局如何?

其實台灣社會自由開放,政黨與立法委員獲取民意,瞭解民眾對公共政策及立法意向之管道暢通無阻,立法院比較遭人詬病的一直都是議事效率低落與立法品質不良問題,向來不缺乏對公共政策及立法之倡議。姑且不論《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試辦實施要點草案》之內容有待商榷之處不勝枚舉,朝野立委實應深切體認、國會改革如治病,應直指病灶核心,鋸箭式的治療或頭痛醫腳,不但治不好病,更可能因延誤醫療,衍生更大災難之後果。

再者,不論是美國、英國或德國國會所實施的國民網路連署,都是因應網路時代之社會變遷,在原有書面請願之外,提供人民另一種更有效率的請願管道,具有與正式人民請願案同等的效力,而不是原有請願體制外毫無拘束力的制度。

一套現有的請願法制不好好落實執行,卻忙著建立連行政命令都稱不上的「實施要點」,除了作秀之外,實在找不出其他理由。立法院朝野師法國外制度之精神與態度固然可敬,但應深究其精隨,以免東施效顰,流於畫虎不成反類犬的窘境。

綜上所述,欲落實「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理念,如欲採取「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正本清源之道應直接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請願文書之審查」專章,將「國民網路連署」增列為人民向立法院請願的法定方式之一。更重要者,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院應該重視人民請願案之審查,不肯面對人民請願之癥結,提供再多的管道,不管名稱是請願或倡議,只會一次次讓人民累積更多的失望。

(台聯黨主席、前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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