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穿拖鞋不檢點,臨檢一下不行膩?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因警察隨機攔人盤查,感嘆執法比例過當,引發討論。對於警察臨檢你了解多少?臨檢的法定程序及要件又是那些?面臨違法臨檢時,我們又該如何救濟自己?

王鼎棫

今天早晨,當作者悠悠醒來,躲在溫暖的被窩滑開手機,發現斗大的標題寫著:「穿拖鞋遭攔查 李永得:北市變警察國家?」,差點嚇的沒從床上滾下來。原來裡面寫著:「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委李永得,19日下午穿著輕便運動服、夾腳拖,在台北轉運站一樓大廳的便利商店買飲料,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員警攔查他,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原由,他不願配合於法無據且不明就裡的盤查,一度與警方僵持,直到看不下去的民眾仗義執言,才得以脫身;警察隨便攔人盤查,執法比例過當,再度引發外界抨擊。」

這讓作者不禁深刻反省,下次出門吃美而美的時候,是否再也不能穿拖鞋出門了,要不要學賭聖掛個紙領帶,再把以前替代役發的黑皮鞋穿上,否則一時無聊,到處瞄個兩眼,就被警察伯伯帶走盤查,下次又被說是共諜的話怎麼辦?

好啦,我們還是嚴肅一點,好好來跟大家討論一下,臨檢的相關概念。

賭聖還有特異功能,可以保護自己,若面對少數的不當臨檢,我們該如何自保?(圖:網路)

先問你,什麼是臨檢?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有明確定義: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再輔以司法院釋字第535號的說明:「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所以綜合來看,臨檢是一種當警察對某個人或某個地方,是否發生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為維持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或指定場所,攔阻人民加以查驗的勤務方式;注意,大法官在前面釋字很明確的說過: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一定要有什麼令人懷疑將發生危害的地方,才能發動臨檢。

且因臨檢的目的在於犯罪預防,不經法院開票就能做,所以手段不能太超過,僅能檢視人民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的外觀(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例如打開密封物或後車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需要受檢者的同意,不可以想開就開。更重要的是,不得放任警察人員恣意拿「沒做壞事的話,為什麼不能臨檢」,當作濫權的藉口。所以臨檢的發動,自應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及程序,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精神。

來來來,臨檢的法定程序及要件看這邊

一、身分要表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是以,警方若僅以「在公共場所我們就有權盤查」等語跳針,完全拒絕告知盤查理由,民眾依法是可以不理會這樣的舉動。

客委會主委(黃衣者)昨穿夾腳拖出門,被警察要求出示證件卻未說明原由。原來這是警方眼中的可疑啊(資料照,記者鄭景議翻攝)。

二、地點要慎選

不然你真的以為全家就是你家嗎,法律已把警方可以出沒的地點,設定完畢,後者只能按表操課。

(一)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任意逗留、集合或利用的地方」,如會場、公園、廣場、車站、航空站、道路等處。警方若要在這些地方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實施臨檢,還要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精神,當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時,才能發動。

所以若有人於步行於忠孝東路上,身穿夾腳拖,轉頭朝騎車巡邏的員警瞄了一眼,員警不只要覺得可疑,更要證明他有違法嫌疑,才可將他攔下查檢。 此外,為防堵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也可以攔停那些「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所以那些在馬路上練習S型前進或是閉眼開車的駕駛朋友們,就請多加小心了。

至於道路要衝或新聞裡的台北轉運站等公共場所,若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規定及同條第2項,認有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之必要,而予以指定,則員警「得」查證行經此處之人的身分。

而如何指定區域,雖是警察機關主管的權限,可還是要審慎依該地區的治安狀況或刑案紀錄等綜合研判,依比例原則的精神,審慎劃設範圍並限定時間,不能大手一揮把全市全年都變成可盤查的區域(整個台北市都是我的咖啡館的概念?),更不可能透過大家在警局裡說說笑笑,射射飛鏢或擲擲骰子就決定一切了。

再來,雖說警方有查證往來之人身分的權限,仍宜以「合理懷疑」為發動要件,方可滿足前述司法院釋字第535號的要求,且合乎同條其他各款要求「有合理懷疑再查證」的一貫體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年度自字第151號判決 亦曾有類似見解:「警察令人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人民除被動接受攔停外,應無主動告知年籍或出示證件之義務。警察雖得依人民之拒絕,結合當時其他事實,為是否做進一步強制查證之理由,然,若不致於有何侵害他人權利、妨害社會秩序之虞,也無非予即刻查明不可的具體理由,當得選擇停止查證。」

至於要求查證李永得先生身分的行為,有無出自合理懷疑,可聽聽保安大隊於記者會影片中6分58秒的說法(這是一個平衡報導的動作)。

「來來來,你過來」相信是許多人共通的行車記憶(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二)公眾得出入場所

此處是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指壓按摩中心、酒家、酒吧、三溫暖、旅館、KTV、觀光飯店、咖啡茶室、電影院等。實務大多認為,因KTV這些場所,於營業時間中,本來就會有人進進出出,而警察如係基於危害預防的目的,且未強行破門,似無否定警方進入之理。但要注意的是,當「旅館房間」出租於房客之際,房客既已取得該房的使用權,就像是私人的居住空間,就應受到與住宅相同的保障,不宜再行認作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以當各位在摩鐵辦理選民服務或粉絲見面會,原則上都不應該被警察破門查水表才對。

而當警察合法進入這種地方後,如果發現有任何古怪,仍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之精神,當能合理懷疑某人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時,方得對其發動臨檢。

三、行為要謹慎

(一)治安攔停的處理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若發生同法第6條所稱合理懷疑或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情事時,方得為查證人民身分,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訊(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警局查驗;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自攔停時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立馬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3.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品,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處所稱檢查,係為避免行為人立即拿起物品,對附近民眾形成傷害而言,是僅限雙手自衣服外部,由上往下拍觸檢查,不得進一步仔細翻動口袋內或密封之物品。

相信很多人都有在包廂被查驗身分證的經驗,可是你知道,若非出於合理懷疑,警方這樣作是有疑慮的嗎?(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二)交通攔停的處理

如前述,為防堵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得予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1.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開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例如口袋不慎掉出慶記等,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還能強制其離車;又按照前述慶記掉落之事實,因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警方並得另行檢查交通工具。

面臨違法臨檢怎麼救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指出,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事情,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嗆聲異議;警察若認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則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人民。

而前述記載臨檢過程及異議理由的書面,因屬行政處分,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認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損害了他的權益,則得依法續行提起行政爭訟。另外,這個臨檢的行政處分,因多會當場執行完畢,故被臨檢人事後可再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並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圖摘自網路)

呼,看完這篇,除了知道依法行政很重要外,其實我們也都明白第一線的警察難為;所以下次看到勞苦功高的警察伯伯們,別忘微笑說聲「你們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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