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朴槿惠總統彈劾案的法律重點

10日韓國憲法法院已宣判朴槿惠總統彈劾案正式成立,朴槿惠成為韓國史上第一位被彈劾下台的總統。這也是自2004年針對第16屆總統盧武鉉以來,韓國憲政史上的第二次總統彈劾。針對此次總統彈劾案,韓國憲法法院作出決定的核心因素是什麼?彈劾標準又有哪些?

朴栽亨

2016年12月9日,韓國國會通過朴槿惠總統彈劾案,彈劾事由主要涉及,崔順實醜聞中朴槿惠總統所涉違反的憲法與法律爭議。這是自2004年3月12日,針對第16屆總統盧武鉉以來,韓國憲政史上的第二次彈劾。國會彈劾通過後,朴槿惠總統當時已依法暫時停止總統職務,直到韓國憲法法院在3月10日上午11點(台灣時間早上10點)宣判彈劾結果。在全程直播下,法官庭上逐條宣布判決結果,並以8票全數通過,確定彈劾案正式成立,朴槿惠總統立刻遭到撤職,成為韓國憲政史上第一位被彈劾下台的總統。根據規定,必須在60天內選出新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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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事件

朴槿惠總統任職期間,就政治、經濟、外交和安保方面等國政運營,不斷受到許多批評,尤其是朴政府對韓國國家災難狀況,如「世越號事件」、「MERS(中東呼吸綜合症)事件」、「慶州地震」和「AI(家禽流行性感冒)事件」等,應對處置皆過於敷衍,引起國民相當大的憤怒。

在這樣的背景下,當2016年10月,韓國某電視台記者在朴槿惠總統閨密崔順實所使用過的平板電腦中,發現藏有200多篇政府機密文件,並令事件曝光後,不僅掀起政壇巨大風暴,更造成整個韓國社會陷入混亂;多數韓國民衆懷疑,崔順實從朴槿惠總統上臺後,便持續高度干預韓國國政。

旁觀一系列過程的韓國國民,因此對朴槿惠總統的能力與資質,表示懷疑與批判。無論朴槿惠總統接連對「國民喊話」,一再向國民道歉,其支持率仍跌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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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朴槿惠政府不信任的國民,在全國各地舉行大規模蠟燭和平集會,並喊出「查明世越號真相」、「徹查閨密干政黑幕」和「撤銷國定韓國史教科書」等口號,要求朴槿惠總統立即下台。韓國政治界也順應民心,在野三黨(民主黨、國民之黨、正義黨)及無黨籍議員,對醜聞纏身的朴槿惠總統,向韓國國會提出《關於彈劾朴槿惠總統的議案》(下稱「彈劾案」)。

彈劾案法定程序要件:須經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表示贊成,方可通過(憲法第65條第2款)。當時300名在籍國會議員中,即以234票贊成、56票反對、2票棄權、7票無效表決結果,通過彈劾案,朴槿惠總統被暫時停職,由國務總理代掌國政(憲法第71條)

本案焦點

憲法法院此次作出決定的最核心因素是:朴槿惠總統的違法行爲,是否達到「重大違法行爲」。在2004年盧武鉉總統的彈劾判決中,憲法裁判所判決認定盧武鉉總統的行為確實違反法律,但情節未達彈劾程度;法官9人中,在6人投下反對票後,最終否定了該次彈劾案。

在本次判決書完整版出來前,何以該當罷免總統的「重大違法行爲」? 可參考盧武鉉總統彈劾審判之最終決定文(2004憲나1號)(1) 列舉如下:

一、總統濫用憲法授予的權限和地位,從事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等貪污腐敗行爲。
二、有實現公益義務的總統,進行危害國家利益的活動。
三、總統濫用權限,侵害國會等其他憲法機關權限。
四、利用國家組織,對國民施以彈壓等侵害國民基本權的行為。
五、在選舉方面,利用國家組織,展開不公正/非法選舉運動或圖謀炒作選舉。

從而,從守護憲法的觀點來看,若總統無法維持職責,無法被民眾接受,或總統已辜負國民信任,喪失擔當國政的資格,即該當彈劾事由。本案中,憲法法院可能即認定朴槿惠總統在崔順實案中,已違背憲法以及法律之違法行爲屬於「重大違法行爲」,令朴槿惠總統確定通過彈劾而被罷免公職。

彈劾標準?

此次彈劾事由,可分「違反憲法規定」和「違反法律規定」兩部。(2)

朴槿惠如何違反「憲法規定」?
(一)違反國民主權主義(韓國憲法第1條)、代議民主主義(憲法第67條第1款)、國務會議規定(憲法第88 條、第89條)、總統之守護憲法及遵守憲法的義務(憲法第66條第2款、第69條)。
(二)違反職業公務員制度(憲法第7條)、總統公務員任免權(憲法第78)、平等原則(憲法第11條)。
(三)違反保障財產權(憲法第23條第1款)、職業選擇之自由(憲法第15條)、保障基本人權之義務(憲法第10條)、市場經濟秩序(憲法第119條第1款)。
(四)違反言論自由(憲法第21條第1款)。
(五)違反保障生命權(憲法第10條)

朴槿惠如何違反「法律規定」?
(一)米勒(MIR)與K體育財團捐款之犯罪。
(二)樂天集團追加捐款之犯罪。
(三)對崔順實提供優惠之犯罪


1、違反「與KD Corporation有關的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之法律」(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之法律第2條第2款第1 項、刑法第129條第1款或第130條),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刑法123條)、強要罪(刑法第324     條)。
2、與Playground(廣告代理公司)有關的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強要罪。
3、與POSCO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強要罪。
4、與KT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強要罪。
5、與Grand Korea Leisure(GKL)公司有關的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強要罪。
6、泄漏文件及公務上所取得的機密之犯罪(刑法第127條)。

後記

在國會彈劾案通過後,大多數韓國國民皆關注憲法裁判所的最終判決。因爲此次彈劾案,與2004年盧武鉉總統的彈劾案相較下,需要調查的內容更多,憲法法院需花更多時間(盧武鉉總統在停職63天後復任總統)審理。無論如何,韓國民眾均希望憲法法院作出彈劾案後,社會能及早恢復秩序。

亦即,如同自由時報所載:「據《韓聯社》報導,首爾延世大學名譽教授楊成昌(音譯)表示,憲法法院的裁決證明了總統朴槿惠不能妥善地執行國家事務,民眾們應該要接受裁決。首爾大學社會學教授朴明奎(音譯)則說,彈劾案是依照憲法規定的法律程序,解決了極大的衝突和分歧,現在各界應該冷靜下來,把意見衝突轉化成未來政策的辯論。」

本文為「法律白話埕」投稿作品,作者為韓國國立濟州大學法學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實為行腳臺灣十年含勾狼。

1.案號說明→憲:憲法法院、나:彈劾審判事件、1:案件請求順序,即在2004年第1件的彈劾審判事件

2.再就韓國憲法法院對朴槿惠總統彈劾決議書進入審判程序,與總統彈劾審判相關憲法裁判所相關程序說明如   下:

一、彈劾提訟委員應向憲法裁判所提出彈劾議決書之正本(憲法裁判所法第49條第2款)。

二、得以國會之彈劾議決書之正本代替請求書(憲法裁判所法第26條第1款)。

三、案件編號為2016憲나1號(憲:憲法裁判所、나:彈劾審判事件、1:案件請求順序,即在2016年被請求 的第一次彈劾審判事件)。

四、彈劾審判為止停止行使大統領權限(憲法第65條第3項)。

五、審判為止停止行使權限(憲法裁判所法第50條)、預定由國務總理代行大統領權限。

六、憲法裁判官7名以上之出席來審理案件(憲法裁判所法第23條第1款)。

七、彈劾提訟委員為法制司法委員長(憲法裁判所法第49條)。

八、彈劾審判以口頭辯論方式進行(憲法裁判所法第30條第1款)。

九、接受日起180天以內宣告最終決定(憲法裁判所法第38條,因爲180天審理期間是訓示規定,可以超過180天)。

十、裁判官6人以上贊成方為通過(憲法第113條第1款、憲法裁判所法第23條第2款)。

十一、從彈劾決定之公職來中止罷免(憲法第65條第4款)。

十二、同意時宣告該公職罷免決定、駁回時恢復權限與復歸職務(憲法裁判所法第53條第1款)。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朴槿惠總統彈劾案的法律重點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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