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過勞之島的煉成(三)—加班不給加班費的撇步(還可以超時工作)

加班不給加班費?還可以讓員工超時工作?老闆總有能在員工身上剝削的方法。勞動契約跟承攬契約有什麼不同?關注自己的權利,教你如何拆穿承攬契約的假面具!?

龍建宇

知名連鎖飲料店COMEBUY被申訴,指COMEBUY強迫員工簽署合約,如果每日超過八個小時的加班工時,還有假日加班的工時,都改成由「威顧集團」的第三方公司聘用,而且簽的是承攬契約。COMEBUY利用「移轉勞務」之後再由威固集團利用「假承攬真雇傭」的方式規避勞基法加班費,讓企業負擔低廉的人力成本,卻忽視勞工基本的勞動條件。

勞動契約?承攬契約?

勞動契約跟僱傭契約都是購買勞務服務的契約,但兩者性質不同,承攬契約並沒有受到勞基法保護。承攬契約並沒有受到勞基法保護。

因此在實務上,有許多雇主為了規避勞基法的規定,會要求員工簽署「承攬契約」或「勞務承攬契約」,就像COMEBUY一樣,不想要付出過多的成本,讓勞工超時工作,不保勞健保,忽視勞工的基本權益!

當大家了解自己的權益,勇敢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台灣的勞動環境才得以改善。(翻攝自臉書)

為什麼有這樣的差別?

勞基法目的就使在使雇主負擔責任,照顧勞工,都是在使不平等的勞雇關係走向協力合作的平等關係,藉此最大化社會各個階層的權益。

承攬契約注重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就完成的工作才能獲得報酬,這樣的工作專業性高,原則上雇主指揮不會有太多的指揮,例如說:寫完一篇文章、或是製作完成一部影片然後拿到一筆錢。承攬契約下因為本質上不受雇主的指揮,工作時間、工作方法都可以自己決定,雇主也不會管你,所以就不需要負擔勞基法下的責任。

但勞動契約著重在受雇主的指揮監督,自主性低,藉由固定長期提供勞務獲取酬勞。也就是說,勞工仰賴著工作維持生活,很多事情卻有事雇主說了算。勞工一旦被開除後頓時無所依靠,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怎麼養的起自己;又或者勞工在工作時受傷,好幾個月甚至終生都無法工作,家裡生計如何維持,更遑論負擔龐大的醫藥費?

然而在現在社會中,勞工在經濟上、資源上都相對弱勢,如果法律不保護勞工,讓勞工自己想辦法和雇主商議勞動條件,弱勢的勞工只會談出一個「不合理的契約而已」

所以必須透過勞基法保障勞工取得基本合理的勞動條件,而成本由最終獲利的雇主負擔,使原本不平等的勞雇關係走向協力的雙贏關係。


如何拆穿承攬契約的假面具!?

如果妳明明是勞工,但契約上寫的是承攬該怎麼辦?

其實,契約上寫了什麼不是重點,重點是,如果你的工作內容及性質的確有從屬性的話,就能享有勞基法保障之權利。即便契約上寫「承攬」,也是違法法律規定而無效的。雇主就不能要你加班卻不給你加班費、法律規定的休假、也要給你資遣費

在過往的判決中,法院提供一些標準,判斷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那就是「從屬性」。換句話說,就是在判斷你到底有沒有服從於雇主,而需要給你各種保障。

從屬性可分為: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

人格從屬性,強調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必須遵守雇主的指揮監督,也就是,你的工作時間、工作方法、休假方式都無法自己決定時,就有人格從屬性

經濟從屬性,強調員工對雇主在經濟上的依賴,必須依靠雇主提供的工資來維持生活:如果你是為了幫公司的營業而工作,使用公司器具、按月領取約定薪資,那可能就有經濟從屬性

組織從屬性,是指你有被納入公司的生產組織,不只受到公司的指揮,還是生產團隊的一份子,團隊間必須相互合作並遵守團隊規則。
比如公司採行輪班制,組織內的每個人都必須要排班,就可能有組織從屬性。

設想,你的工作從屬於雇主的話,你會有多少條件可以跟雇主談勞動條件?
害怕事情做不完被雇主罵;害怕失去工作後,然後再也找不到工作;害怕失去穩定的收入,頓時無依無靠。
弱勢的勞工為雇主工作,卻沒有辦法決定自己的工作時間,沒有辦法擁有正常生活,連勞工最基本的勞動條件都沒有的話,變成了麻木的工作機器卻沒有其他的意義,誰還想要工作?誰還敢工作?

後記:

勞動問題已經存在台灣好一陣子,只是最近才頻頻浮上檯面。那是因為很多人都會害怕要是去跟老闆吵的話就會失去工作,但實際上還有其他做法,像是申請勞動檢查、工會等。但是如果身為勞工的人們不發聲,老闆們只會繼續覺得自己所做的是正確的,養出各式各樣的慣老闆。

即便勞基法在怎樣的發達,在角落的勞工們,我、你還有你所深愛的每個人,還是繼續受到剝削與壓迫。只有當大家了解自己的權益,勇敢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台灣的勞動環境才得以改善。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過勞之島的煉成(三)—加班不給加班費的撇步(還可以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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