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是實習生還是實習工?

相對於一般勞動者,兼具學生身分但又非自行求職,單純為賺取薪資的實習工作,甚至是由學校媒合或指派的狀況下,學生到底算是實習還是工作呢?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台中某號稱「貴婦麵包店」的烘培坊業主與兩位來自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的實習同學爆發勞資糾紛,躍上新聞版面,店主向學生請求高額賠償後又改口必須向店主道歉,而實習同學也在家長陪同下出面指控工時過長等問題,兩造各不讓步,第一次勞資調解也以破局收場。

現今在勞工意識抬頭下,由於勞動者對自身權益較為重視,勞資間衝突所在多有,但多半能靠著主管機關的調解機制順利解決。不過,相對於一般勞動者,兼具學生身分但又非自行求職,單純為賺取薪資的實習工作,甚至是由學校媒合或指派的狀況下,學生到底算是實習還是工作呢?

這個的問題的重點端視實習的性質到底是學習,還是這樣的學習實際上是一種勞動(而這樣的勞動對於實習機構本身又是有產出的)?

烘焙坊的離職實習生及員工出面控訴業者。(記者張菁雅攝)

舉例來說,本校和法院或者行政機關所簽訂的實習計畫中,法院以及行政機關必須派員為該實習學生指導,並說明進度,即便指派案件,學生也僅能得知內容而不是獨立完成該案件,如此的實習方式,不脫學習色彩。然而,如果實習對於業主有一定產出呢?

例如麵包坊的學徒,一方面學習但另一方面也在為實習機構製作麵包,如此一來,實習便與一般勞動者的差異極其有限。尤其在技職教育中,不論是高中職或是大專院校,這樣的實習機會並不少見。在此之前,高職就有所謂的「建教生」-意指在學校就讀期間,參加建教合作計畫,並在一定期間內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

這套建教合作制度初期立意良善,可為貧困失學的青少年找到一個可以工作又可以上學的機會,但長期發展下來,卻也弊端叢生。建教生經常淪為低價奴工,而且常常缺少勞健保保障,因為店家長掌握了建教合作計畫的成敗,不少建教生被合作機構假學習為名,行剝削之實。再加上如果校方疏於訪視,學校又平白賺取了學生學費,學生往往是計畫下的最大輸家。

建教合作制度初期立意良善,可為貧困失學的青少年找到一個可以工作又可以上學的機會,但長期發展下來,卻也弊端叢生。建教生經常淪為低價奴工。(資料照,記者江志雄翻攝)

過去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教育部不會不知道。因此,102年立法院制定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其中,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契約內容必須包含「合宜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必須要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二、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三、訓練證明之發給。

四、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

五、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六、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

上述規範看似為建教生權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這個辦法只適用於高中職學校,大學以上院校又另以《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加以規範,內容包括:

一、合作機構提供學生相關操作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及處理方式。

五、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條件及程序。

由規範內容來看,相較於前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大專院校實習規範較為簡陋,在對實習學生的保障上,教育部應該重新思考這樣的規範是否為業者提供法律漏洞。回到學校的職責上,在各校開設實習課程時,也該仔細審查課程的適當性,不應流於形式,如果學生必須一天到晚都在外實習而非在校內學習,才能得到知識與經驗,恐怕該檢討的還有這個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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