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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一個讓名模林若亞登上社會新聞的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

最近上網搜尋「林若亞」,會發現她多了一項頭銜「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到底什麼是釋字第745號?為何這位名模報個稅需要動到釋憲?我們跟名模又有什麼不同呢?什麼又叫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會影響日後報稅的多寡嗎?

黃書瑜

如果最近上網搜尋林若亞這名字,會在維基百科中發現最直接的介紹是「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也因為這號解釋,使得林若亞於今年(2017年)農曆年一開工沒多久就登上了各大報的社會新聞版面,到底這個釋字第745號在說些什麼?與我們大眾又有什麼關係?或許在大家了解它以後,以後每年需要繳的稅會再少一點,但筆者只說或許喔…不保證一定!在開始看以下介紹之前,要提醒各位讀者一定要在意識清醒、睡滿8小時、無疲累酗酒狀態下觀看,否則怕稅法還沒懂睡法已專精了…

最近上網搜尋林若亞,會在維基百科中發現最直接的介紹是「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資料照,寶麗來提供)

釋字第745號事實摘要

某位陳姓教授認為他於97年度在大學任教所得的薪水應該算是執行業務所得,不服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的決定,提起救濟後,遭到駁回後,氣不過決定以最終的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及財政部函釋,牴觸了憲法第7、19、23及第165條等規定」聲請釋憲。

此外,林姓名模自凱○公司領得收入,於9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也遭北區國稅局改定為薪資所得,並就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新台幣75,000元,林姓名模不服,也循序提起救濟。在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救濟時,經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認為該案採取定額特別扣除的方式,欠缺依照實際成本費用來做扣除的計算方式,可能違反了憲法第7、15及23條等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

從這個事實摘要裡我們發現了兩個問題:

(一)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
(二)薪資所得採定額特別扣除,不容許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是否違憲?

到這裡,看倌可能看不懂我在說什麼吧…沒關係,我們一步一步來慢慢解說。

要懂稅法就必須先了解稅法中非常重要的「量能課稅原則」

近年來,稅法有許多的修正,不論是哪個政府、針對哪個政策,只要對於有關稅的修改或是立法,幾乎都不能違背量能課稅原則。既然它這麼厲害,在進入稅法領域前,一定要先了解一下它的概念到底是什麼。

相信讀者們應該都有聽過「量力而為」這個成語吧?就是依照你的能力而去做某件事。同樣地,「量能課稅」就是在說:

「應該要依我們每個人的能力來被課稅。這個被課稅的能力要怎麼評估呢?考量到一個人經濟負擔的能    力。倘若我們的收入被全數用來課稅,導致稅很高、生活有困難了,這絕對不是憲法所允許的。」

事實上,每一筆的收入當中其實都會伴隨著支出的產生。像是去上班賺錢,上下班會有交通費的產生,因為上班工作需要買了文具,這也都是支出的產生。如果不考量將這些相對應的費用做扣減,一個人的收入其實就會被高估,稅也可能就會被評定得比較高,想應該沒有人願意吧?

所以在考量一個人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時,必須要將與這個收入取得直接相關的必要支出扣除,剩下的錢才是一個人真正可以實際支配的錢,也只能對於這個錢做課稅的評估。

「量能課稅原則」在理解稅法相關規範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在此筆者先簡單的介紹。先初步了解這個原則,把它記在心裡,接著往下看就會發現為什麼會好像有不公平的地方產生了。

「執行業務所得」跟「薪資所得」到底是什麼?

對我們一般人而言,薪水不就是薪水嗎?為什麼還要分那麼多?不過,所得稅法卻依各種收入的來源方式做明確劃分。在《所得稅法》第14條中就將個人的所得分成10種類型,其中與薪水較直接相關的是第二類及第三類,分別就是「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執行業務的人,像是律師、會計師、醫師、表演人等具有一技之長的人,使用這些專長獨自營業,所賺的錢再扣除與從事這些行業直接必要的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就是「執行業務所得」。而「薪資所得」,就是受雇於某家公司、事務所、醫院等,老闆給你的薪水。

同樣都是賺到錢,為什麼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直接必要費用,那薪資所得就沒有東西可以扣嗎?這就與下一個觀念有關,也開始逐步走進釋字第745號要討論的東西了。

什麼是「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如果只有執行業務的人可以扣除費用,領固定薪資的人卻沒有任何費用可以做扣抵,顯然也不公平,畢竟領固定薪水的人也還是會有開銷呀!解釋文中特別提到:

「我國每年薪資所得申報戶數已達500萬戶以上,遠多於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戶數,如主管機關對個案之薪資所得均須逐一認定,其行政成本將過於龐大。若採與必要費用額度相當之定額扣除法,使薪資所得者無須設置個人帳簿或保存相關憑證,即得直接定額扣除其必要費用,主管機關亦無須付出審查之勞費,當可簡化薪資所得者之依從成本及國家之稽徵成本。」

因為申報薪資所得的人太多了,如果讓每一個人都可以像執行業務者一樣逐一申報費用,主管機關查核這些單據的人員根本會忙不過來,所要花費的人力成本實在太高,這時候若以一個推估出來的必要開銷金額作為可扣抵費用,這樣機關可以省人力,而我們這些一般小老百姓也不用保存生活中的相關單據,好像可以達到一個大家都減少成本的雙贏局面,因此才有這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產生。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金額是怎麼來的?

所得稅法於民國78年開始採用定額扣除的方式,當時是以4萬5千元為扣抵上限。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就會依上漲程度作調整。這個扣除額的基準,也會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3年做評估。

例如,民國90年時,此扣除額為7萬5千元,97年時修正為10萬元,最近一次的調整是103年6月4日,調整為現在的12萬8千元。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中規定,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每人每年12萬8千元為限,「為限」的意思就是告訴你不論你薪水有多少,最多只能扣12萬8千元,但是如果你的薪資所得只有10萬元,那最多也只能扣10萬元,也就是說這個扣除是扣到0為止。

12萬8千元很多呀,為什麼還需要大法官解釋?

目前看起來「好像」我們這些小老百姓是較佔便宜的,因為我們跟工作相關的直接必要費用,一年可能不會有到12萬8千元(畢竟不會有人每一筆開銷都要想說是不是跟工作直接必要相關,甚至是保留單據來年底結算),但每年報稅都可以扣那麼多,好像有賺到。可是,如果真的每個人都是賺到的就不會有這號解釋的出現了…

釋字第745號解釋中提到:

「現行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未考量不同薪資所得者間之必要費用差異,過於簡化,對於因工作必要,須支出顯然較高之必要費用者,確會產生適用上之不利差別待遇結果,致有違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時代不斷在轉變,物價指數不斷提升,薪水卻不跟著升有時候還降,這個必要費用有可能會越來越高,每一個行業別的必要費用都會有所不同,如果未考慮到行業別的不同,而直接只以12萬8千元的特別扣除額為限,超過就不許再做扣抵。

這對於真的有在認真作帳保留單據,與工作有關的直接必要費用年開銷超過12萬8千元的人來說,明顯地不公平,這將與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意旨不符。因此在這一號解釋中,要求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回到原本的兩個問題

大學教授任教所得的鐘點費,因為已經有主管機關函釋認為屬於「薪資所得」了,在本號解釋中不認為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之情形,不違憲。因此本號解釋較多的部分,在於薪資所得採定額特別扣除這個問題上。倘若齊一式地不讓負擔較高工作直接必要費用的人,就此等費用為扣抵,顯然對這些人不公,這將失去憲法對人民的保障。

因為林若亞工作的屬性,可能在工作上必要的開銷較大於定額扣除額,在訴訟時法官考量若仍依法條操作顯然對其不公,因此她的這件綜合所得稅案才會遭法官提起釋憲,也才會被維基說她是「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讓她成為所得稅法改革中一個重要的人物。

林若亞工作的屬性,可能在工作上必要的開銷較大於定額扣除額,在訴訟時法官考量若仍依法條操作顯然對其不公。(資料照,記者胡舜翔攝)

此號解釋要求在兩年內就相關規定做檢討修正,但其實已牽扯出許多問題,像是對於這些費用該如何列舉?哪些費用屬於跟工作直接相關及必要?這些都還需要不斷地解釋規範,否則仍是處於一個模糊不明的狀態。我國的稅法改革向來多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路線,較少為一個全盤的省思。然而時代不斷在轉變,許多新興的交易型態不見得還可以適用現有的規定,只有法條的修正與時俱進,才有可能真正對納稅人達到一個保護。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一個讓名模林若亞登上社會新聞的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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