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飄零與人權》主管機關踢皮球,外籍漁工淪魚肉

境內境外一字之差,勞動權益及權責機關卻大不相同,在台籍漁船工作的工人,部分勞動環境惡劣,連被剝削都可能求助無門,政府應該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官員不再推諉卸責,這都是主事者需要深思的地方。

TIWA 

台灣的遠洋漁業聞名世界,然而在光鮮亮麗的漁業發展背後,卻是長期依靠剝削外籍漁工來獲利。自1976年開放漁船在國外港口僱用外籍漁工以來,東南亞漁工的血淚早已滲入台灣漁業、市場與家庭餐桌上。目前台灣的外籍漁工分為兩類:

(一)境內漁工: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二)境外漁工:不適用《勞基法》,依《漁業法》及境外聘僱辦法相關規定聘僱,主管機關為農委會漁業署。

2015年8月,印尼籍境外漁工Supriyanto客死於台灣遠洋漁船福賜群號上,其家屬僅得到10萬元和解金;一條命只值10萬元。漁業署身為管理境外漁工的主責機關,曾對此案件發表新聞稿:

「遠洋漁業對國家經濟非常有貢獻,絕對不容許少數個案,破壞國家形象及產業之未來。」

然而我們要問,外籍漁工遭受虐待、客死於漁船,真的只是個案嗎?

從印尼籍境外漁工Supriyanto案來看,他於2014年至台灣漁船工作,每月薪水應為10,500元台幣,但工作4個月僅領到7,000多元。由於境外漁工不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條件、薪資保障,乃至於生命安全,都面臨極大的剝削與威脅。

農委會漁業署將外籍移工的問題推給勞動部,不願意正面回應。(圖:TIWA TO GO)

在TIWA多年來協助外籍漁工的經驗中,像Supriyanto這樣薪資未全額給付的情況,可說是非常普遍的現象,而外籍漁工遭受虐待、傷害、海拋的情況,也並不罕見。當我們進一步檢視漁業署對於僱用境外漁工的規定,會發現全是關於漁船主聘僱外籍船員、考核及審備等規範,沒有任何一項涉及境外漁工的保障。更不用說,漁業署長久以來缺乏針對境內或境外漁工死亡、失蹤、傷害人數的統計資料與處理辦法,在沒有數據佐證之下,漁業署憑什麼對外宣稱、一口咬定Supriyanto只是少數個案?

對此,我們於12月27日至農委會前召開「反血汗海鮮」記者會,要求漁業署擔起責任,專案補償Supriyanto案,並出面解決境外漁工的勞動條件問題。我們認為不論境外或境內漁工,同樣身為從事捕撈的外籍漁工,勞動條件就應該回歸《勞基法》。當天農委會派出官員接見,但對於我們的訴求卻模糊其詞,表示他們只能以「定型化契約」改善境外漁工的勞動權益,但無法適用《勞基法》。且《勞基法》的主責機關為勞動部,他們沒有勞動保障相關經驗、也無能為力。農委會漁業署以此為由,將境外漁工的勞動條件問題丟回給勞動部,完全顯露其作為境外漁工主管機關之失職與卸責,更突顯身為主管機關卻絲毫不顧境外漁工勞動條件的荒謬之處。

在漁業署無可奈何、沒有相關辦法的回應之下,我們於今年1月17日上午至勞動部陳情,要求勞動部出面回應,將境外漁工勞動條件全面回歸《勞基法》,並應該廢除境外漁工聘僱,解決境內漁工與境外漁工主責機關不同的矛盾。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理應負起保障所有勞動者的責任,然而當天出面接見的勞動部勞動條件司科長茆昔文,無法回應我們的訴求,只是一再重複表示「境外漁工納入《勞基法》需要不同部會的協調及修法」、「會與漁業署溝通」,上演如同漁業署卸責的一慣伎倆。甚至在我們要求勞動部給出確切的會議安排時程、細節時,勞動部科長給不出一個答案,最後甚至不願接下漁工的陳情書,直接落跑。

勞動部不願面對外籍漁工的問題,對移工的勞動權益是相當大的損害。(圖:TIWA TO GO)

台灣作為漁業聞名的捕撈國,擁有全球最多的遠洋漁船數,年產值高達新台幣438億元;然而在這個龐大經濟體中,其中九成從業人員全來自國外的「廉價外籍漁工」。早在2015年8月、2016年4月,我們就曾至勞動部前陳情,要求勞動部出面改善外籍漁工勞動條件,然而勞動部從未作出具體回應。甚至在英國媒體BBC、印尼雜誌《TEMPO》揭露台灣血汗漁工的問題後,台灣政府部門仍然沒有提出任何的解決方法。

我們認為,台灣漁業需要外籍漁工的勞動力支撐,就應該提供外籍漁工相應的勞動權益保障,且外籍漁工作為台灣的受僱勞動者,理應就該享有《勞基法》保障。而不應現在這樣,在漁業署與勞動部來回卸責的情況下,遠渡異鄉在海上漂泊的境外漁工,如同皮球一般被主管機關踢來踢去,成為活生生的魚肉任憑台灣漁業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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