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讓新修《電業法》為臺灣的永續未來點亮一盞燈

范建得

自1992年的《里約宣言》,到2016年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最新生效的《巴黎協定》,20多年來,全球聯手為的是克服人為排碳將導致的人類生存危機,而《巴黎協定已然驅動的零化石燃料目標,將隨協定的執行,逐漸從國際政治、經濟、金融、貿易、科技、文化等面向型塑新的國際氣候秩序,這對於天然資源匱乏、貿易導向的島國臺灣,必須快速對於這種源自全球減碳壓力的威脅有所因應,否則將失去的是整體的永續未來。而面對這些挑戰,除歐美先進國家無不以攸關碳排放源頭之「創新能源政策」為核心外,東亞的日韓更是以能源立法來因應挑戰並帶動低碳經濟或綠色成長。

聚焦綠電市場的新法是邁向非核的唯一指引
換言之,能源立法的改革,已不再是單純的「效率提升」或「自由化」所可言諭,它是一國迎向永續未來、踐履跨世代正義、維護國家安全與提升競爭力的必要工作,相較於歐美日韓等國家之經驗,我們已經晚了!太晩了!幸好有此次電業法的新修努力,雖距離全面改革之理想尚遠,然終究為臺灣的永續未來點亮了一盞燈。這盞燈有賴大家的小心呵護,因那是我們僅有可以帶領我們穏健邁非核願景的唯一指引。

綜觀眾多國家的能源立法改革過程中,電力市場永遠處於焦點,因其為能源供給之場域、交易之所在、民生安定之所繫,新近更是減碳與發展綠能產業與低碳經濟之平台,是以自跨世紀之初,電力市場改革之風蔚起,但是其改革之願景目標各不相同,成敗得失各異。在這波改革浪潮中,並未見臺灣的參與,除了因應環境影響評估之壓力及分散電源而有限度開放獨立電厰外,一直到2008年後,因應國際減碳宣誓,我國才提出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以調整電力配比及提高效率、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法制化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的補貼機制,修正能源管理法強化需求端管理;但是在核能爭議延燒、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深陷成本與社會溝通漩渦、電力供需端之管制結構難以㩗手,以及法制不完善前提下,僵化的電力市場結構,既無法支持能源結構轉型,也無法帶動攸關國家安全的分散式發電,更遑論創新綠能產業或低碳經濟了。
核能爭議延燒、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深陷成本與社會溝通漩渦、電力供需管制結構難以㩗手,法制不完善,僵化的電力市場結構,更遑論創新綠能低碳產業。(記者李雅雯攝)核能爭議延燒、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深陷成本與社會溝通漩渦、電力供需管制結構難以㩗手,法制不完善,僵化的電力市場結構,更遑論創新綠能低碳產業。(記者李雅雯攝)

階段修法以迅速聯結全球因應新氣候秩序的電業改革
實則,源自全球氣候秩序的電力市場改革,已經遠遠超越傳統的電業改革思維;在德國,其法制己然深化到以專法帶動電網創新體制;在日本,因應核災效應,一方面完善小型綠電之需求,另方面支持國家綠能科技競逐國際舞台;在法國,善用準社會主義的國家上層法令,配合《巴黎協定,來架構以減核為宗旨的能源配比及相應全球綠能產業政策;至於英國,則更具體的以國家減碳為主要目標,將電力市場的改革重點置於提升「減碳效益」。綜言之,跨世紀以來的電業改革,其重點在減碳、在發展再生能源並帶動綠能產業與低碳經濟、在提升國家面臨新興氣候秩序下的競爭力、在維護跨世代的正義及永續。

如今,審視整體新修《電業法》的97個條文,雖是高度妥協下的産物,但以綠能先行的策略,卻是一個能與國際趨勢同步的作法,也真正能為臺灣的永續未來點亮了一盞燈!

在減碳方面:不論是減碳成果年度報告及其公開(第47、91條)、低碳電業優惠(第9、10、64條)、鼓勵自用再生能源之售電(第69條)、一定裝置容量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者之備用供電能量義務(第27條),都是未來我國落實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之減碳目標的重要工作,這個修法,初步促成了我國俗稱減碳四法或能源四法的概念合一;即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能源管理法,以及能源税法(草案)。這是與國際同步的改革方向。

在發展再生能源並帶動綠能產業與低碳經濟部分:完善以電力市場為中心的管制架構,初步釐清市場準入(第3條第3及第4項)、技術規範(第3條第2項)、價格機制(第3條第2項及第49條)、公益監督(第3條第4及第5項;第4條)、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第3條、第47條、第49條及第91條)及爭端解決(第3條第4項及7項)等關鍵制度元素的規範,這種明確法規範的作法,有助產業發展所需之風險掌握,及成本分析。

在提升國家面臨新興氣候秩序下的競爭力部分:以英法及日本為例,如何藉由履行減碳承諾所需能源結構轉型來帶動再生能源產業與就業,進而爭取成為綠色科技或綠色融資輸出大國的地位,是為核心。在這個過程中,惟有法制化的市場、技術、環境規範(第3條第2項),以及融入所謂在地特殊需求的設計,方足以在發展在地產業供應鍊的過程,降低違反國際或區域貿易組織規範的風險,並強化我國科研成果商化、產業化的機會。這些部分的工作內容,都已初步見諸上開中央與地方職權之相關規定(第3條第2及第3項)。

在維護跨世代的正義及永續部分:長期以來,各國之能源議題多被歸為中央職權,然而,近年來不論是英國第三階段的離岸風力開發,或是日本小型綠電的推廣,以及因應跨世代資源及環境永續的呼籲,如何強化源自地方,由公私部門共同參與,藉由在地自主能源體系的推動,來串起支持國家落實能源政策之網絡,已被廣泛採行。我國此次的修法,已直接賦權地方政府(第3條),並開放小型綠電的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第69條),若再加上「協助開發金」(促協金)的法制化(第3條第2項及第65條),這對於落實跨世代正義及環境永續將有關鍵的意義。

普及臺灣的地方小型綠電將成為亮點
除了上述與國際發展同步之處外,此次修法最具價值之處,應在促成了小型綠電的發展,這將有助於强化中央與地方協力,並填補或充實《温管法》第15條推動地方低碳執行方案之内容;此外,並能兼顧分散式發電與儲能的能源安全及地方的永續和社會安全與就業、促進公私合夥及共存共榮的法律環境、提供我國示範綠能技術或發展的法律基礎,如儲能等。在日本,目前已有30多個源自地方的小型綠電已經成形或發展中,而其中獲選日本2016年代表作的福岡三山市地方能源公司,甚至將其營運所獲利益用於環境永續及社區高齡照護,並與九州大學合作進行大數據研究。目前,我國能源局已著手補助15個地方縣市政府進行綠能辦公室的規劃,若能藉由此次新修電業法提供的法規環境,來促生臺灣的三山市經驗,寧非美事一件。


讓我們給臺灣的民主一個機會-站在正確的一邊
《巴黎協定通過之際,雖仍多有反彈聲音,然綠色和平組織的執行長(executive director)Kumi Naidoo便呼籲:「歷史在展開的雙翼中等待,而我們正站在正確的一邊。」(History is waiting in the wings, and we're standing on the right side of it.)是啊,周詩有云:「俟河之清,人壽幾何?」,或許我們該相信一次自己的民主機制,給所有費心參與修法者一個機會。畢竟面臨臺灣追求廢核的宏願、減碳的壓力、生態的危機以及國際的競爭,我們實在已經太遲了!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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