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On the Way》法律不該為恐懼與偏見服務

只因為恐懼,就企圖透過法律去壓迫同志,不讓他們得到該有的權利,甚至製造各種可笑、反智的言論混淆視聽,如此不會解決問題,只會製造問題,因為恐懼是你的問題,為什麼要別人來負責?

劉孋瑩

同性婚姻法制化議題在台灣吵的沸沸揚揚,反同團體上週六在凱道舉辦遊行,訴求「政府如果要修法改變婚姻定義,必須通過全民公投」,並且要求「違反婚姻家庭定義和混淆男女性別意識的內容必須退出校園」,還要「罷免不聽從民意的民代」。這些洋洋灑灑的訴求看似冠冕堂皇,實際檢視便會發現,裡面有一大堆漏洞。

首先,「修法改變婚姻定義,必須通過全民公投」的訴求根本不可行。

律師涂成樞表示,基本人權不能成為公投題目,「難道我們可以透過公投讓罕見疾病病患安樂死?」, 而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裡明白揭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婚姻平權在憲法的保護範圍內,公投根本就是不存在的選項,反同團體放在訴求內容裡,要怎麼落實?

其實早在一個月前,八位司法官鄭子薇、王晴怡、毛松廷、官怡臻、林呈樵、施家榮、時瑋辰、錢建榮就已經連袂上網發起「司法官支持婚姻平權連署聲明」,還吸引二百多位同僚具名連署。聲明書所說: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為構成完整人格的一部分,基於尊重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之理念,國家不得為恣意的差別待遇。」

婚姻平權在憲法的保護範圍內,公投根本就是不存在的選項。(記者林正堃攝)

新任大法官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也表態支持同性婚姻,黃瑞明就曾表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並無任何差別,不應該對同性戀者進入結婚程序給予任何歧視跟區隔,因此《同性伴侶法》不是真正的平等。」性別應該是平等的且受法律保障的,同志既然是中華民國國民,當然也該享有權益,誠如某位司法官說的,相愛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結婚也是兩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國家有什麼理由用法律阻止呢?更重要的是,反同團體又有什麼權利、基於什麼樣的法源阻止憲法保障的權利呢?

其實這場同性婚姻法制化議題最弔詭的是:恐懼和偏見以一種被包裝成公義,且超乎社會預期地,透過驚人的群眾集體被展現出來。

首先是反同婚團體在四大報刊登巨幅廣告宣稱「黑暗來臨!全台家長站起來!捍衛下一代幸褔!」,接著是各種各樣充滿無知的恐懼與偏見,被包裹成社會公義的言論:「因為民法修正、所以就不能叫爸爸媽媽」、「民法修正後,人可以跟摩天輪結婚」、「同性婚姻合法後就會在課堂裡教性交」、「有了同性婚姻全部的人就會變同性戀,台灣會滅國」,最後是上週六在凱道上聚集的十萬群眾。

反同婚團體在四大報刊登巨幅廣告宣稱「黑暗來臨!全台家長站起來!捍衛下一代幸褔!」。(記者楊綿傑攝)

其實,這場荒謬的討論正反映了過去幾年台灣公共討論的盲點:總是離開事實的公義,到處是充滿激情的是非,當然,還有民主政治的根本性問題:人頭多寡究竟能代表什麼?

如果不能回頭理解過去幾年我們是如何進行公共討論,就解不開這場同性婚姻法制化議題所帶給雙方巨大的憤怒。 台灣是言論自由的社會,各種聲音都得以存在,但前提是不應該危害到他人的權利與自由。

誠如歌手張懸11月28號在婚姻平權公聽會裡說的:「法律不該為恐懼服務,法律也不該為偏見服務。」恐同者恐懼、害怕的原因可以有千百種,但只因為恐懼,就企圖透過法律去壓迫同志,不讓他們得到該有的權利,甚至製造各種可笑、反智的言論混淆視聽,如此不會解決問題,只會製造問題,因為恐懼是你的問題,為什麼要別人來負責?

希特勒當年屠殺猶太人就是因為恐懼與歧視,歷史的倒影歷歷在目,不能記取教訓,只會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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