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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當生離時:從三種夫妻財產分配制看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權益空白

依現行的婚姻制度,同性伴侶不只面臨死別時無法獲得保障,生離時亦同。家的概念,真的非得用「排外」的方式來守護嗎?家,真的無法接受其他可能性了?

法操

當死別時:從畢教授的故事了解遺囑訂立的五種方式〉一文中有簡單提及,目前我國同性伴侶在繼承上的困境,同性伴侶之間並非互為法定繼承人,只能在遺囑中為遺贈,做為變通的便宜辦法。講的是,因為「死別」所造成的財產分配問題。

那當同性伴侶「生離」時的財產分配該怎麼辦呢?以下先簡單介紹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編第四節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制,分別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依第1004、1005條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隨時變更彼此間的財產制,自由使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但是依我國民情,多數民眾並不會特別約定財產制,所以多數都會適用法定財產制。

婚姻平權是世界潮流,也是人類往「生而平等」方向往前跨的必須過程。(記者朱沛雄攝)

一、共同財產制

除了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的特有財產(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之外,夫妻二人的所得、財產都是共同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持有,如果要處分,必須兩人皆同意,處分才會有效。

由於共同財產制下,不論是夫或妻,要買或賣不動產、動產,都要另一個人的同意,非常不便,因此少人選用。要提醒大家的是,選用共同財產制,須以書面約定,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

此制的優點是,保障沒有收入或收入較少的一方;缺點是,如果負債也要共同承擔。

採用此制,如果離婚要怎麼分配財產呢?

假設小明跟小華離婚時,小明有200萬元,小華有100萬元。小華的100萬元裡,有40萬元是繼承自小華媽媽的遺產。依第1031之1第1項,小華計入分配的財產是60萬【算式:100萬-40萬=60萬】。而小明計入分配的財產就是200萬元。最終分配的結果是一人130萬【算式:(200萬+60萬)÷2=130萬】,所以小明要給小華70萬元【算式:200萬-130萬=70萬】。

二、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則是兩人的財產完全分開,簡單說就是跟婚前一樣,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如果要選用,也一樣要書面約定,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

此制的優點是簡單,離婚的時候不會有財產分配的問題。但是,缺點是如果有一方婚後成為全職家管,沒有收入,那離婚時一毛錢也拿不到,非常沒有保障。

三、法定財產制

此制可說是前二者的折衷,所以實際上操作起來也相對複雜許多。簡單說明如下,在婚姻存續中,兩人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及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而且,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就必須適用第1030條之1,平均分配財產。

會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有三:1、離婚;2、一方配偶死亡;3、雙方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

1、離婚:

必須先各自計算其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中的負債,如果有剩餘的話,就該差額平均分配。計算婚後財產時,須適用第1030條之1,繼承而來、無償取得者(例如接受贈與一棟房子)、慰問金等財產,不列入計算。

此制優點在於,離婚時,財產較少者可以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可說是對於全職家管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試舉一例說明如何分配:小明跟小華離婚時,小明有200萬元,小華有100萬元(有40萬元是小華媽媽留下的遺產)。

小華的婚後財產要先扣除繼承而來的40萬元,其婚後財產數額為60萬【算式:100萬-40萬=60萬】。而小明的婚後財產無需扣除,仍為200萬元。

因此兩人的婚後財產總額為260萬【算式:200萬+60萬=260萬】,兩人應該平均分配到130萬【算式:260萬÷2=130萬】。

又小明的財產比小華多,差額為140萬【算式:200萬-60萬=140萬】,因此小明必須將140萬分一半,70萬給小華,使最終分配結果為各自持有130萬【小明的算式:200萬-70萬=130萬。小華的算式:60萬+70萬=130萬】。

2、一方配偶死亡:

一方配偶死亡時,另一方配偶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後,所有的繼承人,再就被繼承人剩餘的遺產,依《民法》第1144條繼承。

舉例來說,大明和大華兩人育有一子小英。大明婚後,全職處理家務,沒有額外的薪水收入。大華死亡時,留下現金200萬。大明和小英可得繼承的遺產分別是多少呢?

首先,大明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大明可分配到的剩餘財產是100萬【算式:(200萬-0)÷2=100萬】而剩下的100萬才是繼承人可得繼承的遺產。

再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大明與小英二人的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從而,大明與小英所繼承的遺產各為50萬【算式:100萬÷2=50萬】。

最終的分配結果,大明得到剩餘財產分配的100萬以及繼承遺產的50萬,總共是150萬元;而小英則是繼承到遺產50萬元。

3、改用其他財產制:

離婚的情形,時間分界為婚前、婚後。而改用其他財產制的情形,時間分界則為約定前、約定後。其餘分配方式則相同。

婚姻平權法案是為保護同性伴侶的各項基本權益,但因為部分宗教團體的強力阻撓,目前尚無法完成審查。(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沒有結婚證書就沒有保障,這樣合理嗎?

上面用來說明的都是極其簡化例子,實務上操作起來肯定複雜許多。俗話說:「勸和不勸離」,談論這些好像在鼓勵離婚一樣,但,隨著時代的進步,不論男女都應要懂得未雨綢繆,事先防範,保護自己的權利。因此,《法操》建議,婚前可以先找專家諮詢了解,防患於未然。

但由上述可知,因為目前同性伴侶間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所以完全無法適用以上三種財產制,也就是說,同性伴侶在法律上完全沒有保障,等於是法律上的黑洞。不僅是同性伴侶,就連異性伴侶(一般所說的同居人)分手後,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

《法操》想說的是,我們是否應該深入思考一下,「家」有沒有其他的可能呢?只是因為一紙形式上的結婚證書,造成法律上的差別對待,這樣真的合理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當生離時:從三種夫妻財產分配制看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權益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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