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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輔導受刑人可以公開講?監獄教誨師、教誨志工一樣嗎?

教誨師和教誨志工有什麼不同?說簡單點,教誨師是得經過考試、年資累計和績效提升,才能從事的「工作」,甚至掌握受刑人的假釋機會。教誨志工呢?就是只能拿車馬費的人。以上,真的不是在練肖薇。

法操司想傳媒

2016年5月初,犯下4死、22傷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案件的兇手鄭捷,判死定讞後18天即遭槍決。同時間,一名張姓男子謊稱自己是曾經輔導鄭捷的教誨師,上遍各個談話性節目。新聞報導,北市議員應曉薇自稱,她輔導鄭捷時會要求攜帶警報器,但台北看守所指出曾有兩位教誨志工接觸過鄭捷,而應曉薇並不在其中。另有報導,應曉薇甚至並非「教誨志工」,僅為社會志工。到底教誨師是什麼呢?教誨志工又是什麼呢?

教化受刑人,是一門專業,而且,於法有據,根本不該上節目大談教化過程。

影響受刑人得否假釋的教誨師

想當教誨師的話,必須先通過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考試。錄取後,成為矯正體系中具薦任六職等資格的監獄官,可能被分發到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訓所等機構中擔任戒護科的工作。年資累計、績效提升之後,才有機會晉升至教化科的教誨師。

教誨師主要工作內容有累進處遇的評分、假釋的呈報,《法操》在《【國道ETC收費弊案】關不到一半就出獄!?「假釋」到底是什麼?》提及,受刑人想要假釋,必須要有「悛悔實據」。實務上,判斷有無「悛悔實據」主要就是以「累進處遇」將受刑人分為四級,自第四級依次進列至第一級。受刑人必須被進列至第二級或第一級才有機會被報請假釋。因此,說教誨師是掌握假釋的人,也不為過。

另外,教誨師的其他業務有:舉辦文康活動、教誨與教育(個別教誨、特別教誨、類別教誨、集體教誨、志工輔導等等)、承辦特別教育班次、管教小組召集人。

無給職的教誨志工

進行教誨工作的,除了具公務員身分的教誨師之外,還有無給職的教誨志工。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10點,教誨志工是無給職,僅酌給車馬費。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5點,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一)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二)技藝與興趣之培養。(三)新知之介紹。(四)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五)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六)其他有關事項。

上述提到的張、應二人,對外自稱是教誨師公開談論收容人,不論二人是教誨志工或是教誨師,其行為都已不當。台北看守所矯正署分別發布新聞稿,特別說明「教誨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更何況張男甚至並非教誨志工。

把壞人抓起來關,從此社會就能太平嗎?

其實類似的情形,2013年也曾經發生過,一樣是社會矚目案件,一樣有教誨志工行為不當,在新聞台談話性節目中,公開討論了受刑人接受輔導的狀況。

《法操》想呼籲大家的是,這些社會矚目案件的背後形成原因,錯綜複雜,民眾在關心案件時,應該去深究背後形成的原因,找出其他的解決之道。如果僅僅只是動用刑罰,或殺或關,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同時,如真的動用最後手段之後,也應該做好補破網的動作,讓更生人能真的更生,再度回到社會。像是已推行多年的「一監所一特色」就是一例,更生人能學會一技之長,外界也能透過商城販售,建立與更生人交流的橋樑(如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輔導受刑人可以公開講?監獄教誨師、教誨志工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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