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不當黨產舉證倒置,哪裡違憲?

◎黃帝穎

自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於8月10日公布施行後,國民黨陣營旋以「洪荒之力」積極發動法律及輿論戰。其中,國民黨陣營辯稱黨產條例以推定方式,將國民黨除黨費、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的財產,全部認定為不當黨產的倒置舉證,是對所謂「國民黨財產權」形成過度限制云云,這種「強辯式」的法律論述,令人搖頭。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右)、發言人施錦芳(左)21日召開記者會,就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及國民黨涉及違反「禁止處分」條例規定等說明。(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事實上,國民黨於1994年2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的「法人登記聲請書」,其中所載的出資方法僅為「黨員繳納黨費及捐贈」。由此觀之,國民黨早已認定經營事業及其他鉅額獲利乃不符民主政黨本質的所得手段。

再者,根據2008年行政院「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揭露,除遍及全台各處不動產外,國民黨及其黨營事業、附隨組織取得政府諸多獎補助或委辦費用、許多資產是由政府或國營事業轉讓而來、於特權經營環境中賺取暴利、用各種方式減免稅捐、向央銀違法借款等,態樣結構異常複雜,若試圖以列舉方式處理,終將掛一漏萬。

因此,在立法技術上,黨產條例草案從2002年首度由法務部草擬之時起,當時即設想以民主政黨可合法擁有收入為基礎,規定除黨費、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如此設計,實乃立法者在考量不當黨產清查與追討宗旨下所為的立法裁量,並無不妥。

值得一提的是,為實施2003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我國於2015年施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根據該法,公約所揭示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這種允許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的立法模式,正是馬英九前總統去年誇耀的反貪腐立法成就。

基於舉重明輕法理,不涉及刑事責任的黨產條例亦採取此模式,「推定」不當黨產,由政黨就其財產提出合理解釋,根本沒有違憲問題,國民黨若要抹黑造謠,請先強化內部的法治教育吧!

(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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