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善用行政程序法的手段解決中嘉的難題

中嘉案難題在於是否違反《黨政軍條款》,舊政府時期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是因此備受指責,包括遠傳背後的勞保基金投資以及是否藉由外資繞過法律規範,外資來源又是否觸犯了相關條例「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有不利影響」的規定,如能透過相關法規做出清楚定義,有關資金的問題或許便能水落石出。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爭執已久的中嘉案這在連假期間成了少有的政治新聞。原因在於今年3月新國會開議後,交通與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曾決議必須重審中嘉案,而今年4月時立法院也決議,要求在政權交接前經濟部投審會必須要停審該案件。

NCC今年一月曾舉辦中嘉案公聽會,由平台事業管理處長陳國龍(中)主持,時任時代力量黨主席的黃國昌即在會中表達反對意見。(記者廖振輝攝)

中嘉案何以在近期又成為矚目的焦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經濟部投審會必須要實質審查該案件,如此一來,即造成中嘉案無法挽回的問題。中嘉從之前旺報併購到徐旭東的出手,何以紛爭不斷?在於收購者似乎都試圖藉由此種方式去影響我國的輿論,而此一做法對於言論自由甚至是民主法治都有一定的影響。

此前黃國昌委員等人即積極反對。然而,在今年1月舊政府乃至於舊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方式通過此一併購案後,更不免讓人懷疑其動機。但是在法制上目前形成的問題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舊的委員時期即有一個准予收購的行政處分,而這樣一個行政處分要怎樣消滅?

即便大家都認為這個行政處分不好,但處分依然存在,無法單純透過立法院決議就把這個處分給消滅。法制上不是沒有手段,《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就賦予行政機關在「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或上級機關仍得依據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該處分。」這時必須先確認的是該行政處分屬違法,但如果是合法的呢?如果是合法的行政處分且給予相對人利益,依據《行政程序法》123條規定廢止,卻可能面臨鉅額補償的問題。

所以,這樣的行政處分消滅並不是那麼簡單,如果硬闖,那我們所選出來的新政府,恐怕會讓更多人失望。

幸好問題仍有解決之道。

黃國昌批NCC無視立院決議,讓中嘉案過關。(擷取自黃國昌臉書)

前述所提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仍然可以撤銷,而這樣的撤銷,實際就必須先存在一個違法的前提。中嘉案中的最大問題在於是否違反《黨政軍條款》。

舊政府時期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是因此備受指責,因為中嘉案背後的投資者遠傳有勞保基金的投資。而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其方法就是藉由外資的方式來繞過該條款。如此的關係,看來明確問題在於「必須要有一個機關去查明外資與遠傳之間的關係為何,再加以確認是否合於所謂的黨政軍資金的規範。或者是一樁假藉外資名義的投資案件」。

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審查該資金來源,尤其外國人之投資是否為該條例第七條規定之禁止投資之事業,如: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以及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對於政府是否應通過遠傳併購中嘉案,中年2月的民調顯示64.3%民眾反對,21%民眾贊成。(記者陳炳宏攝)

如此一來,有關資金的問題才能水落石出,而不管是投資審議委員會或者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才能有足夠之說理去否準該投資或者是撤銷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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