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解決共享經濟的問題絕非是為特定公司解套

共享經濟儼然已是不可擋的時代新經濟模式,然而就像智慧型手機的出現,讓「在車上不得播接或通話」的法條不得不進行修改,Uber或airbnb等新興產業模式確實也需要相關的法律配套,但絕不是為特定公司解套,以法條做為阻止時代進步的手段。

胡博硯

很多民眾看著由中文書寫而成的法律條文都有摸不著頭緒的感覺,條文文言艱澀而難讀,而這些條文往往抽象,例如殺人罪的規定只規定了「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樣的抽象的規範乃是要把這個法律的效用範圍發揮到最大,避免有新的社會事實發生就要修改法律。因為社會的發展永遠會比法律來得快。當新的社會事實出現,如果現存的法律沒有辦法涵容,就要檢討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就是如此,該條第一項於民國90年制定之初原規定為「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然而行動電話推陳出新,智慧型電話已經超越了撥接或通話功能了。如果邊開車邊玩pokemon將沒有法律規定,為此101年特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就此可以理解科技進步,法律也必須要跟隨其腳步而有變化。

手機遊戲寶可夢造成「追夢」熱潮,不少民眾專心捕捉「神奇寶貝」,疏於注意交通安全,就是法律應跟上時代更迭的例子之一。(資料照,記者黃建華翻攝)

近來,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成為一個熱門的議題,這是一個隨著物聯網的成熟所創造出來的新經濟體系,其強調的是讓所有人可以利用點對點的社群網路,將個人所有但利用率不高的有形與無形資產與他人分享,共同創造新經濟機會與生產流程。這樣新的契機,同時間也對於舊的經濟體系或者舊的思維產生一定衝擊。缺乏法律的規範,就是這裡的最大問題。而我們在提到這種共享經濟時通常會以Uber或是Airbnb為例子,確實這兩間公司經年發展下似乎已成為共享經濟的代名詞。

然而,如果我們法制上要解決他們的問題,此點無異於畫好箭靶再射箭,對於整體共享經濟的法治也不一定有正面幫助。應該要處理的問題是,在這種概念下,任何一個人想把利用率不高的有形與無形資產透過與他人分享、創造自己財富,是否是人民應該享有的權利。如果以Uber為例,就要問一般人有沒有開著自己的車去載客賺錢的利益,如果用Airbnb為例,就要問人民有無拿家裡面空閒的房間來做經營呢?

人民擁有財產權,透過airbnb將自己的房子做短期租賃支配,為何算是非法?(AFP)

換個例子,如果一般民眾或者計程車司機幫速食店送貨,也算非法嗎?我想這樣問,應該更能讓根本的兩難浮現。人民擁有工作權、財產權,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可以把自己的房子拿出去支配,都沒問題,國家只有在例外的狀況下可以施行限制,而這限制還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試問一個問題:我煮飯很好吃,拿手菜是排骨飯,我可否出來賣排骨飯給民眾?這個答案顯然不會是個問題。至於稅捐、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已經是第二層次了。不可以因為沒有繳稅、沒有保險就說不能出來從事某種職業。而科技進步中,對於原來的法律體系的衝擊,也不會只是出現在新行業的產生中,例如跟Uber相同的各種網路叫車車隊,都會混淆原來我們跟一般計程車間的客運承攬關係,在路上攔車我們可以了解我們是跟個別司機達成人員運送契約,但是透過電話叫車也是嗎?如果我們想客訴,對象又是誰呢?

Uber經年發展下來已成為創造新型經濟的契機,但缺乏法律規範,仍是其最大問題。(Bloomberg)

上述這些都不是特定公司的問題。必須要瞭解共享經濟的問題,才能對症下藥,否則小確幸也會變成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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