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南海判決?「假的」都是「假的」

◎李柏翰

仲裁庭對中菲南海爭議做出裁定,其中提到「南沙群島」雖然有被漁民或企業利用,卻因為沒有長久穩定的居住,所以不符合島嶼需要「能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的定義,判定其不是「島嶼」,僅是「岩礁」,但這場訴訟台灣沒有參與其中,其判決卻對台灣的「太平島」產生「降格」的效果,合理嗎?

本次案件訴訟的兩造,其實是菲律賓和中國,如果將本次的「仲裁」和一般的「民事」、「刑事」做類比,台灣在本次訴訟的地位類似所謂「訴外第三人」,原則上「訴外第三人」因為沒有「參與審判」,是不該受裁判結果拘束的。

為什麼中國要受判決的結果拘束,而台灣不需要呢?因為在訴訟上,如果要求判決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至少要保障兩造當事人的意見可以「直接」產生「碰撞」,藉由「交互詰問」或「言詞辯論」,使得法官可以在充分聆聽後依照「詰問」或「辯論」產生判決。

南海仲裁案結果公布後,台灣因無法出席表達意見、進行辯論,故有充分理由能無視結果。原定13日出發至南海巡弋的海軍康定級艦,也將提前於12日出發執行巡弋任務。(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本案中,中國是一方的當事人,自然有權利在訴訟中依照「攻擊防禦方法」挑戰菲律賓的主張。

平常習慣剝奪自己人民「權利」的中國,毫無意外在面對自己權利有可能被侵害時,展現中國獨有的「中國式的人權」,選擇像海濤法師一樣,大喊「假的」,用這種阿Q想法拒絕出庭。

但是仲裁庭是「真的」,自然會依法為一造判決,沒有道理中國自己放棄權利,卻能夠在仲裁結束後如同「速食廣告」中的小孩一般,在地上打滾,哭鬧著拒絕接受判決結果。

反觀台灣,根本不是本案的「當事人」,無法參與審判的「攻擊」、「防禦」,連像日本、越南等國在法庭「旁聽」的機會都沒有,只能以「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方式試圖讓仲裁庭聽到台灣的意見。但絲毫沒有保障台灣的「訴訟權」,如依「程序保障」的角度觀之,實在毫無道理可言,因此和中國不同,大可以一邊開懷大笑,喊著「假的」,對判決結果一笑置之。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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