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國防改革絕不能敷衍了之

若從心理背景延伸來說,或許大部分的自殺事件,某程度上都算是「被自殺」。這陣子屢屢傳出的國軍官兵自殺事件,如果能透過制度上的改革防止類似悲劇再次發生,當然就勢在必行,被該被嚴格監督了。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上週又有一個軍官自殺未遂,對照最近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女少校因為工作壓力自殺,似乎基層軍官自殺的新聞已經不是新聞了,事實上4月以來已經出現五起。幾週前曾經針對常備軍官想要提前退伍卻沒辦法的問題參加了公聽會,面對國防部長官外加國軍醫院院長如鬼打牆地強調制度沒有問題,但實際上來說,這十年來已經有五萬多位軍士官兵就診於身心科,更有傳言指出多位常備軍士官打算藉裝病來終止軍旅生涯。對此國防部長官強調如果想要離開,無須以裝病來達到停役、退伍目的,現行陸海空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4條規定,可以「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來停役,停役後三年則依同法第15條規定可以退伍。看來制度面上並沒有問題,不過到底這條條文的立法目的是否就是提供不適應之軍官提前退伍的管道呢?應該不是,因為過往該條文的適用都用於違反法令規定之軍士官。

軍中屢傳自殺事件,十年來已經有五萬多位軍士官兵就診於身心科。圖為立委陳亭妃以少校自殺事件督促國軍改進。(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以下內容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網頁資料:

問題1:現役軍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如何處罰?會被停役嗎?

一、現役軍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而本罪初犯者,得由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第20條),二犯以上者才加以起訴;或是由檢察官附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得予以緩起訴處分(第24條),並對於未完成戒癮治療或緩刑期間內再吸毒,初犯者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二犯以上者起訴。

二、會。志願役軍、士官服現役期間,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應即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執行之日起停役。而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經觀察勒戒者,依兵役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服現役,必須經回役程序後,才能續服職役」。

換言之,這種說法,根本不符合該條文之設計。再不論如果軍士官未達最低服務年限,逕行除役或退伍,則不免是國家的損失。但是依據現行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也無有關賠償的規定。

國軍勤務繁雜,偶爾還得深入災區救災,協助運送罹難者遺體,需要專業心理醫師協助輔導。(圖:南市衛生局提供)

事實上,這些制度走到這裡已經有全面性檢討的必要,我們現役的軍人制度中有所謂的義務役與志願役的劃分方式,但在全募兵制下,此一劃分制度已逐漸喪失意義。另有常備役與預備役。但常備與預備有無區分的必要,區分的實益是什麼呢?目前已經轉為全募兵制下,在常備軍士官不足的情況下,以預備軍士官補充幹部人力的做法是否應維持呢?而區別常備與預備役幹部也必須要有制度上的理由。

軍士官服役年限的問題

現行規定軍士官服務滿二十年即可領取所為終身俸,但由於有最大服役年齡的設置,所以大批軍士官都有過早退休的問題,例如中校最大服役年限為二十四年,一個軍校畢業的學生四十六歲如果未升上上校,就要退伍領取退休金,造成的結果當然就是年金破產。現行由於裁軍,幹部升遷受限,很多軍官升遷少校都有困難,規劃改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總統蔡英文6月7日進行第三波軍事視察,向官兵們發表精神喊話與致贈加菜金,然國軍需要的不僅是總統的關心,從制度面進行改革,包括裁軍因應措施、年金、退休年限等。(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整體法律制度的整併

國軍事務繁多,制度龐雜,人事法規比公務員還複雜,而這樣的規範在面臨全募兵制下應該要全面性地檢討。如果國防部還裝沒事,則悲劇可能一再發生。無寧是最終要肯面對自己的問題,改革才會有契機。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社會處處有溫暖,一定能度過難關。
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0800-788995 
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張老師專線:1980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