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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專題》網路運輸業與行政管制的調適策略

面臨法律規範與科技議題之結合,係以社會之利益與福祉為前提,協助科技發展,或減少科技對於社會之衝擊。由於科技社群與法律社群皆屬於具有高度專業性,是以當科技、法律、社會之三角關係作為「科技法律」之基礎,應該跳脫傳統的法學思維,而非一味進行管制禁止,抑或完全不予規範管理。

廖欽福/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什麼是「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維基百科對共享經濟的定義是:

以分享人力與物質資產為核心,打造而成的一種永續經濟系統,其中包括共同創造、生產、分配、交換與消費不同人與組織的貨品與服務。

這些系統的型態多元,但都運用資訊科技,讓個人、企業、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獲得資訊的力量,促使多餘貨品與服務可分配、分享與再利用。因為科技發展與運用,而影響或改變既存之社會互動模式之現象,也需要法律之適度介入;以在新的生活型態之追求,與社會秩序安定性之維繫間,進行調適。

共享經濟的出現,是因為現代社會裡資源過剩,與其閒置不如分享,但陌生人間如何能夠彼此分享?只有信任才能搭起橋樑。因此以信任為貨幣的社會資本愈發達,共享經濟愈容易發展。

李開復表示,共享經濟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體現:

1.閒置資源被激活;2.傳統時代的資源出租和中介將滅亡;3. 資源「擁有權」和「使用權」拆分;4.共享經濟才剛剛開始;5. 世界現在真的平坦了!

PChome Online 董事長詹宏志也認為,現在的銀行,就像是有執照的計程車,但未來的金融服務有沒有執照不是重點,誰提供平台才是關鍵:「銀行的 Uber 時代來了」。

因為科技法律議題之蓬勃發展,易造成國家進行管制與管理上之困境,最棘手的就是法令問題。例如,Uber被批評是非法載客,這種無本生意引發合法的計程車業者反彈。在法國去年7月,Uber就因為合法計程車業者罷工、抗議而被迫停止營運,雙方還發生不少衝突;更早之前,包括西班牙、法國及泰國,都因為有業者向政府申訴,導致Uber被當地政府喊停。

Uber被批評是非法載客,這種無本生意引發合法的計程車業者反彈。在法國去年7月,Uber就因為合法計程車業者罷工、抗議而被迫停止營運。(AFP)

面對諸如Airbnb 、Uber 等新創公司,在全世界各主要國家或城市往往會遭遇來自旅宿業、計程車業的激烈反彈。例如高雄計程車生計受到威脅,公會祭出一輛1000元的檢舉獎金,號召全民一起抓Uber。計程車公會理事長葉國榮表示:「我們計程車的整個營運,有削減到10%至15%」,高雄市計程車公會研商後,決定公開集資50萬元,第一梯次設定目標是500輛Uber,每位檢舉人發給他1000元獎金,檢舉金額可以說是全台之冠。

當計程車業者的生計受到影響,其會有反對的聲音,當可以理解,只是,為何國家是否只是透過法律的門檻,保護其職業與營業自由,而將另一個可能的群體阻擋在門外?

我國《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導致 UBER 的業務在我國無法落地生根。同樣的,新興的旅遊住宿平台 AirBnB 也有類似狀況,往往在新興科技的出現,原來的傳統業者利益受到衝擊而反撲,但是,這種傳統思維的管制模式,是否合適?

力抗UBER,高市計程車公會祭出1千元檢舉獎金。(記者葛祐豪翻攝)

應該進一步去思考,為何要對於非「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進行管制,如是肯定,只是一律的禁止?或者如何去界定範圍,還是要務實的去面對,有開放的空間?《公路法》自民國48年制定公布至今,歷經多次的修正,目前已經是要積極面對的時候了!

當新興科技衝擊既存的法律規範體系時,國家往往有兩種態度,一種是保守的心態,以既有的規範因應:或是認為「法律」,僅是消極的跟隨「科技」發展,而逐步修改規範內容而已;另一種則是認真面對這樣的轉變,相對應於科技變遷,而進行法律變遷的方式去因應。

當然,這樣的科技進步方式,也可能有一定的風險,例如,Uber在台營業,出現第一起性騷擾案件,新北市一名年輕小姐2016年1月,酒後搭上Uber,張姓駕駛趁她熟睡,到後座對她上下其手,還厚臉皮加Line想和女乘客做朋友,檢方依乘機猥褻罪嫌起訴張姓駕駛,但是,這樣的風險,也可以在一般的計程車上發生,要如何管制成為重點。Uber則回應第一時間已經致歉,並停止和這名遭起訴的張姓駕駛合作,也取消他的線上資格。國家是否因為這樣的風險(少數的個案發生),就全面禁止,其似乎很難通過憲法上比例原則的檢驗。

其實,面臨法律規範與科技議題之結合,係以社會之利益與福祉為前提,協助科技發展,或減少科技對於社會之衝擊。由於科技社群與法律社群皆屬於具有高度專業性,是以當科技(Uber)、法律(公路法)、社會(乘客與業者)之三角關係作為「科技法律」之基礎,應該跳脫傳統的法學思維,而非一味進行管制禁止,抑或完全不予規範管理,兩者均非正途。

科技進步方式,也可能有一定的風險,要如何管制成為重點。(Bloomberg)

國家要如何進行管制規範模式?

管制措施因其功能性之不同,一是為完全阻卻風險之禁止性,二是在風險與利益中尋求妥協關係之有條件開放,或者採取第三種模式,完全地認同且完全開放。如果回到《公路法》第1條,其所揭示的立法目的為「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觀察,其中「發展公路運輸事業」與「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兩者,不正是面對新科技的運輸型態興起,所應該要增進的公共利益所在。

蔡英文總統將於520就任,在選前觀光政策政見裡,蔡總統具體承諾將「放寬旅宿法規,開放家庭住宿」、「非都市地區開放Uber乘車服務」等此政見,相當明顯用正面積極呼應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的發展趨勢。

目前,在台被認定違法營業近3年的UBER,可望在新政府上台後有條件放行。準交通部長賀陳旦也表示,若Uber繳稅並提供保險、糾紛處理機制,將參考國外做法有限度開放,似乎是採舉第二種方式,此大方向應該是正確的,值得肯定,接下來就是要面對問題,特別是國家的主管機關,不要將科技的進步所帶來的利益與風險,一律當成科學怪獸阻擋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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