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共享經濟專題》法制不備何談共享經濟?

出門搭Uber,旅行住宿上Airbnb,這種以共享資源為基礎的新經濟模式已開始風行全球。但在法規不備的現況下,台灣始終不存在發展共享經濟的條件。新政府在觀光政策上也曾提出推動共享經濟的方向,但法規該怎麼修?政府又該如何進行管理?

周佳宥/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什麼是共享經濟?《經濟學人》將此定義為:「在網路中,任何資源都能出租」,但此等定義似乎過於模糊,李開復先生用以下觀點更精準的闡釋共享經濟的特徵:活化閒置資源、傳統時代的租賃與中介將滅亡及區分所有權與使用權!

當全世界瀰漫著一股以共享資源作為基礎的新經濟模式,但台灣卻仍然囿於法令現況,讓發展共享經濟的條件自始不存在。

例如,日前在Uber服務正式在高雄地區啟動,所帶來的並不是對此種新經濟模式的喝采,反而是傳統計程車業者的聯合抵抗。筆者並不想以直觀的方式去闡述,此等現象就是新舊經濟模式的對抗,因為這樣的說明並不能夠真正的解決問題。相反的,應該要思考的問題是,假如競爭是經濟活動最不可或缺的要素,則究竟何種因素導致新的經濟模式無法正式進入競爭?

當全世界瀰漫著一股以共享資源作為基礎的新經濟模式,但台灣卻仍然囿於法令現況,讓發展共享經濟的條件自始不存在。(圖:網路)

以汽車共享商業模式來看,透過網路平台業者的資訊服務,媒合閒置車輛與車輛使用需求者,創造出一個消費者以較低資費取得服務;閒置車輛的所有人提供服務取得工作或兼職的機會;網路平台業者從成功媒合案件中賺取利潤的新興商業模式。這樣的商業模式結構中,汽車的所有權人、消費者及網路平台業者是一個三贏的結果,就表象上來看,我們幾乎找不到公權力有介入管制必要的理由,不是嗎?

只是,存有這樣的想法,或許也太過樂觀,畢竟這樣新興的商業模式中,網路平台業者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但現行法律體系對其定位確有諸多不明之處,例如:業者的責任範圍、不公平競爭、公共安全、租稅課徵、個人資料安全及維護等。

共享經濟的範疇當然不限於汽車共享,凡生活所及之處皆有共享之可能。

透過共享的方式,讓原本的財產發揮更高的經濟價值,只是這樣的經濟模式必須以市場自由競爭條件,透過市場運作產生市場的新秩序及最有利的消費者的結果,例如中國大陸的滴滴打車與Uber公司在中國大陸的陸路交通運輸市場的競爭,最大獲益者當然是消費者。前述結果如果要發生在未來的台灣社會,則共享經濟運作機制勢必對傳統經濟模式造成一定衝擊,而新的市場秩序當然有必要被重新形塑。

共享經濟的範疇不限於汽車共享,凡生活所及之處皆有共享之可能。(圖:meridian-180.org)

筆者認為,針對新市場秩序的形塑與管理必須與國家管制力量結合觀察,亦即,從國家整體管制經濟的角度切入,遠比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解決模式來得更為恰當。倘若筆者切入的觀點正確,則至少有兩個層次的問題必須深究:

首先,國家究竟是否應管制此類經濟活動?

其次,國家應以何種方式管制此類經濟活動?

相信無論前述哪一個問題都足以引發一場規模甚大的論戰。但筆者始終堅信,國家介入管制一般經濟生活必須提供充分且正當的理由,否則管制措施的違憲疑慮始終存在。

針對新市場秩序的形塑與管理必須與國家管制力量結合觀察,亦即,從國家整體管制經濟的角度切入,遠比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解決模式來得更為恰當。(http://nextrends.swissnexsanfrancisco.org/)

最後,筆者引用蔡英文總統的觀光政策白皮書內容作為論據:

「…檢討放寬旅宿法規,開放接待家庭住宿服務,非都市地區開放Uber乘車服務,讓利益均勻分配深入基層,讓觀光客貼近台灣鄉村、街坊、商圈、夜市,體驗台灣文化及風俗民情,進而喜歡台灣、友善台灣。」

從白皮書內容來看,似乎可以確定推動共享經濟應該是新政府要積極推動的一項重要政策,只是從這段說明上來看,政府推動共享經濟在方法上仍採個別產業修法開放的治理模式,但渠等方式是否係一個有效率推動共享經濟的方法,尚待證實。

新政府或許可以從更宏觀的角度去制定一套推動共享經濟模式的法制規範,在法制框架設定完成後,期待透過社會自身力量去完善共享經濟的運作模式,並延伸共享經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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