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朝三暮四騙勞工 尊嚴勞動一場空

陳佑

報載勞動部在前些日子通過單週週休二日後,逕以修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將原先的國定假日大筆一揮刪除了七日,讓原先五月份眾多勞工期盼的縮短工時一事落空。筆者認為,勞動部如此手段可說是把台灣勞工當作成語「朝三暮四」成語中的猴子般,狠狠地耍了一番。

筆者更認為,勞動部口口聲聲說台灣工時為世界第二高,卻仍逆向操作,不但凸顯出勞動部與商總工總沆瀣一氣外,更凸顯出現行《勞動基準法》下關於休假日訂於施行細則的荒謬。

「工時」作為勞工勞動條件的核心領域,因此立法者才會將工作時間的規範訂於《勞動基準法》中,而基於工作時間的計算本即應整體考量,在此情況下,勞工的休假、請假與休息皆同為工時的一部分,且更涉及到工資的計算,與勞工的財產權與生存權息息相關,怎能是勞動部自行決定刪除即大筆一揮呢?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等14日在立法院大門召開記者,要求立法院立即審查,駁回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修正,堅決反對刪除七天勞工國定假日。(記者簡榮豐攝)

筆者認為,《勞動基準法》本身作為勞工保護法制的一環,而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4號也已明確提及:《勞動基準法》係規定關於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換言之,《勞動基準法》可謂所有勞工在職場中的最低度保障,一旦這個保障有疏漏,將導致勞工在經濟上或身心上各種的不利益,且更是涉及全台八百多萬的勞工數,因此其重要性可謂「對人民基本權利具影響性」,且影響的層面涉及生存權、財產權甚或是勞工的家庭權等基本權利。

於此情形,依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重要性理論」,上述各項究竟應屬於國會保留或是一般法律保留?筆者認為綜觀《勞動基準法》中,勞工的特別休假、例假皆已由國會保留的方式明訂於《勞動基準法》,同為休假的國定假日即應當以同等方式制定,換言之,應以國會保留的方式,由立法者透過法律明定的方式進行規範,而非如同現行我國《勞動基準法》扭曲的將此部分訂於施行細則中,給予行政機關因施行細則僅行政命令的效力而能隨意修改外,更可以無需踐行立法院審查。

否則,這次刪除七日,在總是傾斜資方的台灣政府是否下次會刪除十日?且在國外立法例上,法國法即明定將勞工的休假日訂於勞動法典第3133-1條,即亦有明確訂定於法律之中的規範。然而,我國現行制度下,唯一須受到監督的可能即是立法委員透過《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60條之規定對於該施行細則連署與覆議才可能對該細則實質審查,但在我國立法院長期空轉並怠於行使自身職權下,勞動部修改勞工的假日可說是「頭過身就過」。

綜觀這次工時修法的歷程,勞動部於單週工時40小時通過後,即有意著手修改延長工時的規定,在立法院闖關不成,竟即改以刪修現規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國定假日,筆者實在不解,勞動部如此舉動似乎代表了其存在的目的係讓勞工永遠處於勞動為目標,而勞動部喊得響徹雲霄的「尊嚴勞動」四個字似乎已束之高閣成為空談。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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