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柯市長切勿重蹈監視器覆轍

柯市長想要藉禁菸的方式,減少吸菸人口,用心良苦應該予以鼓勵,但是如果沒有法律的基礎就隨意的限制人民的權利,顯然是沒有從監視器事件中學到教訓。

胡博硯

約莫半年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曾拋出要利用監視器抓違規停車的構想,在遭到議員及里長反譏搶錢後,指出「法律是服務人,而不是人去服務法律」。如果因為一個條文而限制後續動作,不做任何改善,這種人根本「腦袋裝大便」。此話一出,立即引起軒然大波。爾後因為反對聲浪升高,最後柯市長只好暫緩該決定,政策不了了之,還落得「缺乏法治思考」的罵名。

不過最近柯市長又有新招,打算在晚上六點至十二點間禁菸,理由是「禁菸問題還是要當作一個全面性運動來推展」。這招打著照顧市民健康的新構想,儘管立意良善,但跟監視器抓違停一樣,還是會產生法律問題。

柯市長最近又有新招,打算在晚上六點至十二點間禁菸,理由是「禁菸問題還是要當作一個全面性運動來推展」。圖為西門商圈(資料照,記者蕭婷方攝)

《菸害防制法》中關於禁菸處所的規定

關於禁菸區的設置必須符合《菸害防制法》(以下稱菸防法)第15及第16條規定,其中第15條是「規定全部禁菸之場所」,此類場所有因安全目的,如「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也有因教育目的,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而禁菸,除此之外,絕大部分是基於「避免造成其他非吸菸者誤吸二手菸」而所做的禁菸規定,如「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必須要注意的是,《菸防法》中所禁止的場域絕大部分屬室內場所,甚至把室外部分做排除規定。例如依據第15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於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不得吸菸」,但該款後段亦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又11款規定,「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應該禁菸」。但是該款後段又規定,「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針對市政府研議西門町商圈、信義商圈禁菸,引起議員關切,台北市長柯文哲(右)2日在議會答詢時表示再研究。(記者方賓照攝)

整體來說,室外場所的禁菸,《菸防法》第15條是無法提供規範基礎的。 而第16條第1項則規定: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在本條條文中,前三款的規定已經限定場所,第四款雖可由主管機關公告特定之場所,但在這裡必須要注意的這裡指的是「特定的場所」,而非特定的區域或路段。換言之,公告禁菸的地點必須是能「指出特定位置的各種不同機構所在地」。而西門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必須畫上問號。再者,即使依據本條規定公告某特定場所禁菸,也必須在該區設置吸菸區。

柯市長想要藉禁菸的方式,減少吸菸的人口,用心良苦應該予以鼓勵,但是如果沒有法律的基礎就隨意的限制人民的權利,顯然是沒有從監視器事件中學到教訓,立意良善的構想卻因不遵法治分際搞砸,還徒留缺乏法治素養的罵名,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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