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颱風假到底要不要給薪?

◎蔡瑞麟

跟往年一樣,每逢颱風假都有人問要不要扣薪、到班可否補休或請求加班費等。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還特別向中央「請命」至少讓勞工取得半薪。

搞不懂勞動法的勞動局,比不做事的勞動局更可怕!

每逢颱風假都有人問要不要扣薪、到班可否補休或請求加班費等。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圖)今年特別向中央「請命」至少讓勞工取得半薪。(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故導致不能上班,係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依法勞工免補服勞務,雇主也無須給薪。遇有此種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時,通常仍有一方要負擔風險,這在法律上叫做「危險承擔」。

勞動契約是所謂的雙務契約,勞工有服勞務的義務、雇主有給付工資的義務,在工資約定為月薪的情形下,若因颱風而不能上班,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同時也免補服勞務。

然對雇主而言,颱風係天災,按理也不能讓他負擔此一風險啊?所以,民法也規定了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也就是說,勞方不用去上班,雇主也不用對待給付。

雖然颱風係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因雙方約定薪資是月薪,故雇主仍應按規定給付全薪,這就是勞動部所說的「可不給付工資」同時也「不可扣薪」之真意。

對於月薪制的勞工而言,颱風假不用上班,但也不會扣薪,因為法律上危險由雇主承擔,所以與假期幾乎相同。

若按照賴局長的建議,原來可以拿全薪的勞工變成只能拿半薪,這不是越搞越糟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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